刑事科学技术

杨运生等

目录

  • 1 刑事技术概论
    • 1.1 第一节刑事科学技术概念
    • 1.2 第二节 刑事技术原理
    • 1.3 第三节 刑事科学技术的方法
    • 1.4 第四节 刑事技术指导思想和原则
    • 1.5 第五节 刑事技术应用发展史
    • 1.6 “七一勋章”获得者 崔道植 痕检“神探”
  • 2 犯罪现场勘查
    • 2.1 第一节 现场勘查的意义与任务
    • 2.2 第二节 现场实地勘验
    • 2.3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 2.4 第三节 现场勘查记录
    • 2.5 第四节 临场分析
    • 2.6 第五节 现场处理
    • 2.7 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 3 刑事图像技术
    • 3.1 第一节 刑事图像技术的概念及作用
    • 3.2 第二节  数码摄影的基础知识
    • 3.3 第三节  图像处理技术
    • 3.4 第四节  现场摄影技术
    • 3.5 第五节  刑事数码摄像技术
    • 3.6 第六节 辨认照相
    • 3.7 第七节  尸体解剖照相
  • 4 痕迹检验技术
    • 4.1 第一节 痕迹检验概述
    • 4.2 第二节 手印检验
      • 4.2.1 实训一 捺手印
      • 4.2.2 实训二纹型分析
      • 4.2.3 实训三 光学显现手印
      • 4.2.4 实训四 粉末法显现手印
      • 4.2.5 实训五 熏染法显现手印
      • 4.2.6 实训六 化学法显现手印
      • 4.2.7 实训七 现场手印的分析
    • 4.3 第三节 足迹检验
    • 4.4 第四节 工具痕迹检验
    • 4.5 第五节  枪弹痕迹检验.
    • 4.6 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
    • 4.7 第六节 车辆痕迹鉴定
  • 5 文件检验技术
    • 5.1 第一节 文件检验概论
    • 5.2 第二节 笔迹检验
    • 5.3 实训:笔迹特征识别
  • 6 刑事化验技术
    • 6.1 刑事化验技术概述
    • 6.2 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包装及送检
  • 7 法医学
    • 7.1 法医学概述
    • 7.2 常见案件的法医学鉴定
    • 7.3 法医物证学
    • 7.4 尸体现象
    • 7.5 DNA技术
    • 7.6 重组DNA技术
  • 8 录音检验
    • 8.1 录音检验技术概述
    • 8.2 语音同一性检验
    • 8.3 录音真实性检验
    • 8.4 山西方言与山西文化
    • 8.5 山西方言 妙不可言
    • 8.6 东北话、天津话、广东话、北京话、太原话
  • 9 教学文件
    • 9.1 教学大纲
    • 9.2 教学计划
    • 9.3 教案
    • 9.4 考核方案
    • 9.5 在线精品课程推荐
  • 10 课程思政
    • 10.1 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
    • 10.2 科学家精神——程开甲
    • 10.3 工程院院士朵英贤“中国枪王”
    • 10.4 警察职业精神
    • 10.5 职业素养,遵纪守法,依法办案,正反案例等,
    • 10.6 课程思政的策略与方法
    • 10.7 爱国主义情怀
    • 10.8 2022年警察伤亡情况
    • 10.9 如何准备学位论文答辩:8个技巧
    • 10.10 课程思政的教学设计与实施
录音检验技术概述

    录音检验技术于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我国于80年代后期开始引入该技术,逐步建立起学科体系。1997年1月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语音图像等视听资料属于第七类证据,可以独立使用。该规定明确了语音证据的法律地位,大大促进了法庭语音学和法庭语音证据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此后,随着举证权限的放宽,公民收集语音证据意识的提高,我国法庭语音技术的发展,逐步推动了语音证据的充分应用。目前,许多刑事和民事案件都涉及语音证据的检验鉴定,如绑架、敲诈勒索、恐吓、爆炸、骚扰、行贿受贿、报假警、经济纠纷等。

一、录音检验技术的主要内容

1、话者分析( Speaker analysis)。话者分析,又称话者画像,也称话者言语分析,是指根据话者的语音特点,来勾画话者的身份特征。我们知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发音特点、方言口音、言语风格和表达习惯。因此,根据一个人的发音可以推断发音人的身份特征,如话者的性别、年龄、所属方言区、社会阶层、教育程度、性格特征、身体状况以及特殊言语习惯或言语障碍等。这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分析嫌疑人情况,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

2、语音增强与降噪( Speech Enhancement)。语音增强通常指语音信号较弱时,通过对目标语音进行增强处理,提高其振幅及能量,从而提高语音的可辨性。例如,在电话的听筒一侧录音时,对方说话人的声音往往很弱。这时,就可以通过语音增强使对方的音量增加,进而听清谈话内容。语音降噪主要是通过去除无关的背景噪声而达到提高语音清晰度的目的。在实际案件中,往往需要两种方法同时使用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3.真实性检验( Authentication)。语音的真实性检验是指通过对录音带或录音文件进行检验,鉴别录音内容是否可信以及是否经过添加、删剪、篡改或伪造等编辑加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数字化进程的发展,很多电子设备都已经由模拟信号转为数字信号,数字式的录音录像设备逐渐占领了市场。然而,数码设备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向证据的真伪检验提出了挑战。由于数字文件极易被编辑加工,因此,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原始性和真实性检验,证明没有经过编辑加工的录音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录音转写( Transcription)。录音转写是指通过技术辨听,将案件录音中的谈话内容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是对言语内容的书面转写。这看似简单,实则不然。因为录音质量较好,谈话内容能够听得很清楚的录音一般是不需要转写的。而往往是背景噪声较大,谈话内容不太清楚的录音才需要记录谈话内容。对于这样的录音一般先要进行增强和降噪处理。对于重要的语音片段,如果存在话语争议,还需要借助语音分析软件和语音学、语言学的专业技能进行分析。

5.语音同一性检验(Forensic Voice Comparison)。语音同一性检验,是指将行为人的语音(如绑架勒索电话录音)和嫌疑人的语音(如警察询问嫌疑人的对话录音)进行比较,进而分析二者是否来源于同一话者,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来源于同一话者,或者来源于同一话者的可能性比来源于不同话者的可能性大多少。语音同一性检验是录音检验技术的核心内容,在语音案件检验中,几乎90%以上的语音案件都是关于说话人鉴别的。进行语音同一性检验,需要综合运用语言学、语音学(声学)、心理学、统计学、计算机信号处理等多门学科的知识和技术,其理论及技术方法自成体系。

二、录音检验技术的应用

      1.关于语音证据的法律规定。我国对语音证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视听资料”证据的法律规定上。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其他科技设备及手段提供的信息。

      自1990年以来,我国的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诉讼法相继对“视听资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00年,《行规诉讼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6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2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査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随着语音证据法律地位的确立,现代录音录像设备的普及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已经开始注重语音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语音证据的来源更加广泛,对于语音证据检验的技术需求也在增加。这就要求语音检验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科学的技术检验方法,提供客观可靠的检验意见,为法庭提供有力支持。

       2.语音案件的类型。录音检验技术主要应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往该技术基本上都是应用于刑事案件,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录音录像等电子设备的普及,加之公民取证权限的扩大,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也涉及语音证据的检验。特别是视听资料证据的法律地位明确以后,各类语音案件呈显著增长趋势。

       常见的案件语音类型有:绑架、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凶杀、恐吓、爆炸威胁、强奸、毒品走私、恐怖行动、有组织犯罪、骚扰、行贿受贿、报假警、经济纠纷、婚姻纠纷等。典型的情景是,如在绑架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犯罪之后,往往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联系受害者家属,索要钱财。这时,警方可以采用电话窃听等方式获得嫌疑人的语音录音,受害者家属也可以自己进行录音进而获得嫌疑人的语音录音。大部分案件中的录音都是秘密取得的,只有少部分录音来源于公共渠道,如银行的监控录音和110自动报警录音等。

      除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外,法庭语音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也有重要应用,如国家安全部门对于重点人口进行的语音监听、录音和检验。

三、语音证据的特点

       1.客观性。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语音录音能够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的谈话内容,客观反映案件事实。例如,在敲诈勒索案件中,通过敲诈者与受害人之间的通话或谈话录音,可以直接再现敲诈的动机、事由、手段、钱款的数额等。录音本身是自动记录的,录音器材不会对录音信息进行修改,因此录音证据是客观的。当然,人为编辑加工的除外。

       2.易取性。传统的证据往往必须在现场提取,如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和足迹等。但是,随着文化知识的普及以及影视作品宣传的效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往往会戴上手套和鞋套,以避免留下证据。在传统证据越来越难获得的情况下,语音证据就显现出了它的优势。对于录音证据的取得比较容易,录制者不必与犯罪嫌疑人接触就可以获得语音证据,因为电话交谈可以实现远程录音。事实上,很多语音证据都是秘密取得的,被录音者根本意识不到自己被录音。因此,相对其他传统证据而言,语音证据更容易获得。

       3.容易被编辑加工。语音证据的记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模拟信号录音,另种是信号数字录音。对于模拟信号的录音,如磁带录音,剪辑起来比较困难。但是,对于数字录音,如现在普遍使用的手机录音等,编辑加工比较容易;尤其是各种语音编辑软件的普及,使语音材料的编辑加工变得轻而易举。但是,由于受语义、语序及其连贯性的限制,编辑后的语音听起来往往不自然,或者会遗留下编辑加工痕迹。因此,实际案件中编辑加工的情况并不多见。

四、语音证据的作用

      1.再现案件事实。语音录音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通过谈话内容可以再现案件事实,帮助办案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由于被录音者一般不知道自己被录音,因此表述的内容更具真实性。有些语音录音是对案件发生的直接记录,如在一起夜晚入室抢劫杀人案中,女受害人一人在家,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女受害人拨打110电话报警。报警中心的自动录音设备记录下了受害人报警和向犯罪嫌疑人恳求的语音,以及最后与犯罪嫌疑人搏斗的声音。

       有些案件虽然不是对案件现场的直接记录,但是通过录音的谈话内容可以再现案件的场景。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中,行凶者和被害人均死亡,现场只有一位目击证人。但是,该证人不愿作证,因此无法澄清整个案件事实。后来,一方当事人的亲属约该目击证人面谈,通过乡亲关系套近乎,以偷录的方式取得了该目击证人对案发现场情景描述的语音录音,从而间接地再现了案件事实。

       2.通过人身分析为侦查提供方向。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语音进行分析,可以帮助判断作案人的性别、年龄、所属方言区、讲话特点、文化水平、职业特点、作案现场特点等,进而为案件调查提供线索和方向。每个人的讲话都有自己的特点同时也会带有一定的所属相关人群的特点。例如,利用一个人的方音可以推断他(她)的方言所属地、利用一个人的明显的口头语可以帮助推断他(她)的受教育程度和所属社会阶层等,进而帮助提供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

       3.直接证明犯罪的证据。语音证据作用往往要通过最后确定讲话人的身份来实现,即将行为人语音与嫌疑人语音进行比较鉴别,分析二者的同源性,进而帮助确定行为人的身份。同时,通过对录音内容的分析和确认,帮助澄清和证实犯罪事实。这些都将成为法庭进行审判定罪的直接依据。

       4.固定证据和监督执法。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于嫌疑人的讯问可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固定证据,避免嫌疑人供述之后在法庭审判时翻供;另一方面,对办案人员执法起到监督作用,避免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实践证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各类录音设备的面世,语音证据必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司法领域,因此与语音检验相关的技术必须得到各级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只有这样,语音类证据才会在打击犯罪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与之密切相关的语音检验技术才能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