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微量物证的发现、 提取、包装及送检
一、发现
(一)通过搜查搜寻和发现微量物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为了获得满意的效果, 在搜查前必须根据案情和现场等具体情况进行全面、仔细的分析, 要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的搜查要全面、细致。
(二)通过现场勘查搜寻和发现微量物证
在现场搜寻和发现微量物证时,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即根据案情和现场情况, 综合分析犯罪分子活动的全过程, 再观察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接触到的物体和活动地点所显示出来的异常现象, 确定搜寻和发现的重点部位。通常在以下几个重点部位搜寻和发现微量物证:
1、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径和出入口,犯罪分子常通过破坏、攀援或跨越障碍物等动作, 达到进出现场实施犯罪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 其因心虚、 心急、用力及身体与物体的非正常接触, 很容易遗留微量物证。
2、中心现场中心现场是作案目的物所在之处, 是犯罪分子犯罪活动的中心, 是存在微量物证的重点部位, 如盗窃案的存放财物处、强奸案的躺卧处、凶杀案的尸体所在地及其周围等。
3、物品变动处,现场物品摆放状况与案发前不符或者丢失的, 应在变动处搜寻和发现物证, 详细登记丢失的物品, 尤其是那些有特殊标记或明显特征的物品, 这些是应追查的重要物证。
4、犯罪分子藏身或隐蔽的地点犯罪分子在作案前预谋踩点, 作案中受惊动或作案后被发觉,在现场及附近的仓房内、 顶棚上、 柜台下 厕所里等处隐藏躲避时, 也易留下有关物证。
5、作案工具和有关遗留物犯罪分子作案后, 可能将自带的作案工具或其他物品 (杀人的刀、斧头、锤子, 撬门破锁的钳子、螺丝刀,打火机、火柴、引火物,照明工具, 衣服、纽扣、手帕、手套、绳索等) 遗留在犯罪现场及其周围。
二、微量物证、毒物和毒品的包装
(一)固体检材 用干净的聚乙烯塑料样品袋包装;
(二)液体及易挥发检材用棕色磨口玻璃瓶包装;
现场气体样品检材,用小型气体收集器收集,密封包装;
(三)生物检材用有内塞的无毒新广口塑料瓶包装;
(四)包装微量物证、毒物和毒品检材应注意的问题
1、分别包装
2、注明并贴牢标签
3、尽可能保留检材的原始形貌
三、微量物证、毒物和毒品检材的保存
各级公安机关刑侦或刑事技术部门必须建立专门的物证保管室,并配备必须的物证保管设备,提取的物证应在物证保管室由专人统一保管。物证进、出保管室均须登记,记录进出时间和原因,并由经办人和管理人共同签名。
四、微量物证、毒物和毒品送检应注意的问题
(一)送检人应熟悉案情,了解现场勘查、物证获取和比对样品的收集情况,并向鉴定单位主动介绍。
(二)检验要求应具体、明确。
(三)要求复核的检材,应写明要求复核的原因和目的,同时附送原鉴定单位对该物证的鉴定文书,并说明该原始物证检材的耗用和变异情况,送检的物证检材是否可以全部用完等,以供复核时参考。
(四)及时送检。
(五)检材的保管要妥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