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中国古代新闻信息传播及其主要形式
    • 1.1 新闻传播活动的早期表现形式
    • 1.2 古代报纸的产生与发展
    • 1.3 古代商业广告的产生与发展
  • 2 自由新闻体制与民族报业的职业化
    • 2.1 自由新闻体制的确立与扭曲
    • 2.2 新闻事业的职业化
  • 3 新闻事业在民初的全面发展
    • 3.1 新闻通讯事业的走向成熟
    • 3.2 无线电广播事业的出现
    • 3.3 新闻学研究与新闻教育事业的初步发展
    • 3.4 文教性报刊的发展与新文化运动的兴起
    • 3.5 报刊宣传新阵线的形成
    • 3.6 无产阶级新闻事业的兴起
  • 4 新闻统制的建立与国民党新闻事业的发展
    • 4.1 国民党新闻统制的建立及其特点
    • 4.2 国民党新闻事业网的迅速建成
    • 4.3 国民党新闻事业的由盛转衰
  • 5 中国共产党新闻事业的发展与全面胜利
    • 5.1 反新闻统制斗争与中国共产党新闻事业的变化与发展
    • 5.2 中国共产党新闻事业在抗战中走向成熟
    • 5.3 解放战争与中国共产党新闻事业的全面胜利
  • 6 民营新闻事业在反新闻统制斗争中艰难发展
    • 6.1 民营新闻事业的发展与报业托拉斯计划的流产
    • 6.2 “九一八”后民营新闻事业的抗日民主取向
    • 6.3 战后民营新闻事业的发展与变化
    • 6.4 外国记者对中国抗日宣传的杰出贡献
  • 7 日占区、上海租界和香港及海外地区新闻事业的剧变
    • 7.1 抗战期间日占区新闻事业的畸变
    • 7.2 上海“孤岛”时期的抗日宣传活动
    • 7.3 香港、澳门及海外地区的抗日宣传活动
  • 8 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建成
    • 8.1 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建立与初步发展
    • 8.2 社会主义新闻体制与方针的建设
    • 8.3 1956年社会主义新闻工作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 9 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曲折发展
    • 9.1 新闻事业的发展与调整
    • 9.2 从反右派斗争到“大跃进”运动的新闻事业
    • 9.3 60年代初期新闻工作的主要经验教训
    • 9.4 主要新闻思想评价
    • 9.5 新闻事业的艰难发展
    • 9.6 “文化大革命”时期新闻事业的主要特点
国民党新闻统制的建立及其特点

一、新闻统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 “以党治报”方针的提出

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反革命政变,并迅即在南京另立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以蒋介石集团为核心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打着孙中山及其三民主义的招牌,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利益,实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1928年,国民党提出了“以党治报”的方针,要求国统区所有的新闻事业,包括非国民党的新闻事业,都必须接受国民党的思想指导和行政管理。


(2)法西斯主义新闻观的引入

1930年代,国民党统治集团大量汲取了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法西斯主义的新闻思想与经验,以进一步严密控制新闻界。

国民党统治集团效法法西斯主义的“国家至上”的原则,利用民族危机,大肆鼓吹和提倡“国民”、“国家”、“民族”等抽象观念,进行所谓的“民族主义的新闻建设”,凡是反对国民党的新闻宣传,一律以危害“国家”、“民族”利益为由予以取缔与镇压。


 

(3)新闻统制方针的确立

1934年1月,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一项决议,明确规定中央宣传委员会在新闻界的任务是“集中经费于少数报纸,培养有力量之言论中心”,“对全国新闻界作有效之统制”。

同年3月,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主任邵元冲在国民党新闻宣传会议上所作的《开会词》中进一步阐释道:所谓新闻统制,就是“一方面要希望自己的新闻宣传发生有力的表现,一方面要应付反党反宣传的新闻”,二者之间要通盘考虑,党内外间密切联络,以求脉络贯通,统一宣传。根据上述精神,国民党将强化其自身的新闻事业以获取“新闻最高领导权”作为新闻统制的核心。


(4)新闻统制在战时的发展

抗日战争爆发后,特别是在1938年10月武汉等地沦陷、开展进入相持阶段后,其新闻统制思想与政策又开始继续发展。

1939年3月,国民党制定与公布了《国民精神总动员纲领》、《国民精神总动员实施办法》,提出“意志集中,力量集中”、“民族至上,国家至上”、“军事第一,胜利第一”等口号,大力开展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宣传,“要求国民全体的思想,绝对统一激战于国家至上民族至上与军事第一胜利第一两义之下,不容其分歧及怀疑,不容作其他之空想空论”。要求一切思想言论和行动,不能“违反国民革命最高原则之三民主义”,不能“鼓吹超越民族之理想与损害国家绝对性之言论”。


(5)新闻统制在战后的新变化

抗战胜利后,蒋介石打出“和平建国”的旗帜,继续鼓吹“国家统一”的论调。1946年1月1日,蒋介石发表元旦广播演说《告全国军民同胞书》,强调要“巩固国家的统一,实现全民的政治,以竟建国的全功”。根据这一论调,国民党的新闻统制思想和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以政府名义管制新闻出版事业,是战后新闻统制在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变。


 

二、新闻统制制度的建设历程

(1)新闻统制制度的初建

1928年2月国民党召开二届四中全会、党内各派达成统一协定后不久,国民党当局颁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中华民国刑法》,严惩一切不利于国民党统治的宣传出版活动。

1928年6月后,国民党当局开始制定与颁行专门适用于新闻事业的法规,并根据这些法规建立起新闻宣传审查制度和新闻出版登记制度。

1928年6月间,国民党中央制订与公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党报条例》、《指导普通刊物条例》、《审查刊物条例》。1929年1月10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常务会议通过了《宣传品审查条例》、《出版条例原则》、《日报登记办法》等。


(2)《出版法》的出台

1930年12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出版法》。这部综合性的新闻出版法典共6章44条,对报刊等各类出版物及其发行人、著作人、编辑人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对报刊的创办、报纸的出版以及报刊的禁载事项以及违反《出版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和法律惩罚,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1931年10月7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出版法施行细则》,将《出版法》中的条款进一步具体化。


(3)新闻检查制度的建立

自1932年起,国民党当局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新闻检查的法令,将出版后审查制度改为出版前检查制度。1932年11月24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常务会议修正通过了《宣传品审查标准》。1933年1月19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常务会议又通过了《新闻检查标准》、《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两个文件,同年9月、10月又分别进行修正。据此,国民党当局先后在上海、北平、天津、汉口等大都市设立新闻检查所,要求各报必须在发稿前将全部新闻稿件一次或分次送请检查。

1934年6月1日颁布了《修正图书杂志审查办法》,并根据上述《审查办法》的规定,专门成立了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实行图书杂志原稿送审制度,并决定先在上海试行。


(4)广播法规的制定与颁行

1928年7月,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公布《无线电台管理条例》,并设立无线电管理处,管辖中国境内和国际间包括广播电台在内的全部无线电事业。

1929年8月1日,国民政府交通部接管无线电事业,并在上海新建无线电管理局(后改名国际电信局),统管全国无线电事务。

1936年,国民党当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播事业的管理和控制,于2月20日成立中央广播事业指导委员会,由国民党中宣部、中央广播无线电台管理处、国民政府交通部、教育部、内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陈果夫为主任委员。


(5)新闻统制制度在战时的发展

抗战爆发之初,国民党政府于1937年7月8日颁布酝酿以久的《修正出版法》,并于同日施行。7月28日,国民政府内务部又配套修正公布了《出版法施行细则》。

为了加强对新闻记者的控制,国民政府还于1943年2月15日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管制新闻记者的法律《新闻记者法》,后又颁布《新闻记者法施行细则》,但未正式施行。

战时新闻检查法令的大量颁布和战时新闻检查制度的日趋完备,是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新闻统制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新华日报》1940年1月6日版在国民党当局的新闻检查下被迫开“天窗”。)

 

(6)新闻统制制度在战后的变化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虽然在表面上多次作出给予人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许诺,但并不准备将这些许诺付诸实践,而是继续实施其对新闻界实施全面统制的反动政策,制订与颁发新闻统制法规,强化新闻统制制度。

在广大的收复区,国民党政府则以“除奸”为名,堂而皇之地实行新闻统制政策,重建新闻统制制度。1945年9月27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管理收复区报纸、通讯社、杂志、电影、广播事业暂行办法》。

1946年内战爆发后,特别是1947年内战发展到最后激战阶段后,国民党当局借口非常时期,颁布了一大批非常法规,将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剥夺殆尽,将新闻统制制度强化到令人恐怖的程度。

 

三、新闻统制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1)新闻统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民党政府建立的新闻统制制度,虽然有一套为自己辩护的所谓理论,但就其实质而言,完全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新闻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五点:

①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

②新闻事业的创办及其条件。

③新闻出版的禁载事项。

④新闻出版的检查制度。

⑤广播业的创建与管理。


(2)新闻统制制度的特色

国民党统治时期新闻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是熔民主与专制于一炉;

二是将对新闻事业的“法治”建筑在“党治”的基础上;

三是非常法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