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张振海引渡案的成功是基于引渡的什么原则?
案情:张振海引渡案
张振海,原系河北省农民,是一名负案在逃的刑事犯罪分子。1989年12月16日,劫持一架中国民航客机,在日本九州福冈机场被日本警方拘留。按照日本的《引渡法》规定,是否决定引渡需要由法院审理决定。因此,我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了引渡请求,递交了将张振海临时拘留的照会和司法机关签发的逮捕令。同时承诺在今后类似案件中,中国政府将向日本提供同样的协助。日本东京高等法院最后作出决定,认定张振海不属于政治犯罪,应当引渡给中国。1990年4月23日,日本法务大臣向东京高等检察院签发了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的命令。4月28日,我国派遣押解小组将张振海引渡回国。7月18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振海进行公开审理,并依法判处8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
问题:美国司法机关向中国香港提出移交逃犯的要求为何会失败?
案例1:美国引渡斯诺登失败
2013年,美国中央情报局前雇员斯诺登揭发美国政府秘密监视网络和通信后藏身香港。美国向香港提出了拘捕请求。香港找了个非常好的借口,拒绝了美国临时拘捕的请求。香港律政司要求美国先澄清其提交的相关文件内有关斯诺登的名字,然后才能采取行动。美方外交文件上,斯诺登的名字是Edward James Snowden;香港入境记录上的名字是Edward Joseph Snowden;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法庭文件上使用的名字是Edward J Snowden。此外,美方并未提供斯诺登的护照号码。同时香港还要求美方说明是根据港美双边协定中的哪些条款要求逮捕斯诺登,以及美方基于哪些证据要求逮捕斯诺登。但直到斯诺登离开香港前的“一分钟”,香港没有接到美方的任何回复。因此,香港律政司无法在缺乏法律基础下要求法院签发临时拘捕令。
案例2:
2007年10月29日,根据美国提供的情报和临时拘捕令,伊朗人YousefBoushvash在香港被捕。一个月后,美国正式向香港提出移交要求,指这人是伊朗特工,在2004年到2007年间,从美国经迪拜、曼谷等地偷运武器到伊朗,包括F-14战机零件,违反美国的《出口管制法案》,而且还犯有洗黑钱、邮件诈骗等特工常犯罪行。香港特区政府最初也打算响应美国要求,预定在2008年4月14日举行引渡听证,却忽然在2008年4月11日决定把这名伊朗人无条件释放,只在释放前一天知会美国取消移交。也就是说,香港特区取消移交连法定程序也不用启动。此人获释后不知所终。
《港美移交逃犯协议》规定,在国家层面,移交涉及国防外交须北京处理;在不涉国家层面,港美双方亦无须移交政治犯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者,但何谓“政治犯”,也没有详细列明,只能交由法定程序逐案审理。换句话说,中央政府对香港地区向外移交结果的影响方式有三类:公开宣示此案涉及国防外交,由中央处理;提供参考影响香港法院对“政治犯”的分析;建议港方让当事人自愿离港、甚或将其驱逐离港。
问题:日本拒绝引渡藤森是基于引渡的什么原则?
案情:秘鲁前总统藤森引渡案
2000年11月,时任秘鲁总统的藤森利用赴文莱出席APEC会议的机会在回国时转道日本,突然宣布辞职,并表示要长期定居日本。随后,秘鲁国会罢免了藤森的总统职务,秘鲁政府同时对藤森提出了涉及侵犯人权和腐败等21项罪名的指控。在藤森流亡日本5年间,秘鲁政府多次要求日本将藤森引渡回国,国际刑警组织根据秘鲁政府的请求于2003年3月对藤森发出“红色通缉令”。但日本政府因藤森有日本血统,以其为日本移民后裔为由认定其拥有日本国籍,并根据本国公民不引渡的原则拒绝了秘鲁对藤森的引渡请求。于是,秘鲁政府决定通过外交途径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通过努力,得到德国、意大利、葡萄牙、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等国的承诺,只要藤森踏上它们的领土,就会将其逮捕。2005年11月,为重返秘鲁政坛,参加2006年4月举行的秘鲁总统选举,藤森从日本来到秘鲁的邻国智利。藤森抵达智利后,秘鲁政府连夜通过智利外交部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要求逮捕和引渡藤森的申请。国际社会也站在秘鲁这一边。经过近两年的审理,2007年7月11日,智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拒绝引渡请求。第二天秘鲁当局向智利最高法院上诉。9月21日,智利最高法院经上诉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批准将藤森引渡回秘鲁接受审判。2007年9月22日,在位于智利首都圣地亚哥北郊的库奇雷奥,秘鲁前总统藤森登上智利内政部的直升飞机,当天被引渡回国。秘鲁政府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成功地将流亡海外达7年之久的前总统藤森引渡回国。
问题: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杨宁、王亮案件是基于引渡的哪些原则?
案情:杨宁、王亮杀人、抢劫、盗窃案
2003年5月,王亮被日本福冈九州英数学馆开除后,与同在福冈留学的被告人杨宁商量抢钱回国,并拉拢魏巍共同实施。三人经过多次预谋,确定以福冈市东北区的松本真二郎家为目标。王亮、魏巍分别准备了哑铃、手铐、铁块、匕首等作案工具。同年6月19日夜,杨宁、王亮、魏巍潜入松本真二郎家,先后杀害松本真二郎一家四口,劫取40万日元,并将被害人身体铐上铁块和哑铃沉入大海,后杨宁、王亮潜逃回国。杨宁、王亮还于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间,在福刚盗窃了大量财物。回国后,王亮使用假名在辽宁省辽阳市打工,因其日常消费金额数量巨大,被群众怀疑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其传唤,王亮即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伙同杨宁、魏巍在日本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杨宁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员的线索,杨宁被抓获归案。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地点是在日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日本方面管辖。但由于犯罪嫌疑人逃回中国,根据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不可能把他们引渡给日本。根据不引渡即起诉原则,2005年1月24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宁、王亮杀人、抢劫、盗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问题:美国司法机关在孟晚舟案件上是如何处心积虑的?
案情:孟晚舟案
美国纽约州的检察官在确定孟晚舟的涉嫌罪名时,应该是经过了深思熟虑的。根据美国的指控,孟晚舟向金融机构作出虚假的供述,其目的是为了将管制设备出口到美国禁运的国家。假设犯罪属实,那孟晚舟应当是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案》,将美国生产的管制设备出口到美国禁运的国家,涉嫌违反出口管制罪。但美国纽约州的检察官没有选用这个罪名,而是选择了欺诈罪。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规避政治目的的质疑。二是达到符合双重犯罪的要求。
美国制定的《出口管理法案》专门针对伊朗、朝鲜等国,与国际政治有着密切的关联性,显然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如果以违反出口管制罪请求引渡的话,就留下了政治目的的口实,就会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的行为,具有政治性质,司法部长应拒绝引渡。”但是到底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具有政治性质”?美国和加拿大法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也有资料显示,加拿大曾经向美国请求引渡一位加拿大籍的嫌疑人,但是美国的法院拒绝了引渡,理由是被请求引渡人是一个维护印第安人人权的嫌疑人,犯罪行为带有“political character(政治性质)”。所以,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因为“政治性质”原因而拒绝引渡是有先例的。美国人也担心这一点。
依据违反出口管制罪向加拿大请求引渡,恐怕难以成功。美国依据《出口管理法案》引渡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前伊朗驻约旦大使诺斯拉图拉·塔吉克被美国当做军火商,指控其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案》,向伊斯兰极端分子出售军事设备。2006年,美国特工在英国伦敦诱捕了塔吉克。英国法院用了6年时间审理此案,最终也拒绝美国的引渡要求。2008年,一名伊朗高级空军军官在美国要求下被泰国拘捕,罪名是偷运军火,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案》。后来伊朗政府向曼谷交涉,提出此人被引渡到美国会被酷刑拷问伊朗军事机密,结果相对三权合作的泰国法庭迅速判决,否决引渡。这种行为在加拿大应该不会被认为是犯罪,难以达到“双重犯罪原则”的要求。所以,美国检察官选择了指控孟晚舟其中的一项行为,向金融机构作出了虚假的陈述,认为构成欺诈罪。因为欺诈金融机构的行为不但在美国加拿大,在全世界几乎都会认为是犯罪,而且刑期都会超过一年以上,在美国甚至最高刑可达30年。这样极可能就符合了“双重犯罪原则”。
问题:英国拒绝引渡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是基于引渡的什么原则?
案情: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引渡案
1998年10月16日,时年83岁的智利前总统、终身参议员皮诺切特在伦敦就医时被英国警方拘捕,英国是应西班牙的请求而签发的临时拘捕令。因为西班牙政府指控皮诺切特在执政期间涉嫌犯有对西班牙及其后裔进行谋杀、酷刑和灭绝种族等罪行。对其提出或可能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西班牙、瑞士、德国、法国和美国等。智利政府一方面未做皮诺切特无罪的声明,另一方面坚持皮诺切特享有外交豁免权,主张允许皮诺切特返回智利。1999年4月,英国法院几经审查之后裁定皮诺切特在英国不享有刑事管辖豁免。但是,2000年四月,英国内政部宣布,鉴于英国引渡法规定不得引渡健康状况不适合接受审判的人,英国政府允许时年85岁的皮诺切特返回智利。
问题:英国拒绝引渡阿桑奇是基于引渡的什么原则?
案情:“维基揭秘”网站创始人阿桑奇引渡案
朱利安·阿桑奇2006年创建“维基揭秘”网站。2010年7月,该网站曝光了大量美国政府有关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秘密文件,让美国的外交形象遭到巨大打击。美国对他提出了17项间谍罪名和1项不当使用电脑罪名的指控。2010年8月,阿桑奇前往瑞典。3个月后遭瑞典全球通缉,理由是他抵达瑞典当月涉嫌强奸和性骚扰。2010年12月,阿桑奇在英国伦敦自首,后获保释。因担心被英国政府引渡到瑞典乃至美国,阿桑奇2012年在保释期间躲进厄瓜多尔驻英国大使馆,2017年获得厄瓜多尔公民身份。2019年4月,厄瓜多尔政府不再向阿桑奇提供庇护,他随即被英国警方带离使馆,同年5月因违反保释条例被判监禁。随后,美国以“维基揭秘”公布涉美机密文件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为由,要求引渡阿桑奇。2020年2月24日,英国地方法院开庭审理该引渡案。2021年1月4日,英国伦敦中央刑事法院作出裁决,不同意美国政府引渡朱利安·阿桑奇。理由是阿桑奇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被引渡至美国以后可能面临严酷监禁,有较高自杀风险。美国政府随后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表示阿桑奇被引渡至美国后,在接受审判前不会被关押在安全等级最高的监狱或处于严密隔绝状态,不会让阿桑奇身心受折磨。如果阿桑奇被定罪,可允许他在出生地澳大利亚服刑。2021年12月,英国高等法院以美国政府保证阿桑奇将受到人道对待为由,驳回地方法院裁决,允许美国政府引渡阿桑奇。阿桑奇的律师团队认为美国政府的上述承诺不可信,认为美国政府所谓阿桑奇不会处于极端恶劣条件下的承诺“毫无意义”,随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3月1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决,“维基揭秘”创始人阿桑奇不可以对2021年12月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将其“引渡至美国受审的裁决”提起上诉。2022年4月20日,英国地方法院批准将阿桑奇引渡至美国。
问题:以孟晚舟引渡案为例,说明中国与加拿大引渡强制措施有哪些不同?
在引渡案件中,请求国可能在请求引渡时,同时请求临时逮捕被请求引渡人。也可能认为情况紧急,先请求临时逮捕,然后再正式发引渡请求(美加引渡条约约定的期限是60天),以保证同意引渡时可以移交。所以,请求国一般都会对被请求引渡人的人身危险性、潜逃可能性等方面提供证据或者理由,证明有羁押的必要性;而辩方则会提供相反的依据,或者提供足额的担保金、有影响力的保证人。
加拿大法庭显然对此采取了很审慎的态度,一般这种保释听证会都是当天当庭就作出结论的。但是这场听证会持续了两三天,法官了解得非常细,包括保证人资格、担保金、实现监控的技术手段等,整个过程可以说是公开公正的,英美法系这种关于羁押措施的听证会制度很人性化,值得褒扬。听证的结果是,法官同意对孟晚舟保释(附条件)。
在我国的引渡法规中,也规定了相类似的强制措施,分别是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和引渡监视居住。在采取这些强制措施期间,被请求引渡人可以委托中国的代理律师,也可以和律师进行会见。
但是很遗憾的是,中国的引渡法规没有规定对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听证、律师参与辩护的程序,都是由公检法单方自行决定,律师仅能提出书面意见。
新西兰做出“里程碑式”引渡裁决
2022年4月13日,新西兰最高法院裁定,允许将一名涉嫌谋杀的男子引渡至中国。如果这一“里程碑式”的裁决得以执行,将是新西兰首次将其居民引渡至中国受审。中国与新西兰之间没有签署引渡条约,而这一案件很可能开创先河。
被裁决引渡至中国的犯罪嫌疑人名为金京叶(音译),他涉嫌于2009年在上海杀害一名20岁中国女子后潜逃到新西兰。金京叶是在韩国出生的新西兰永久居民。案发后,中国寻求新当局将金京叶引渡至中国受审,新西兰在2015年表示同意。但金京叶的律师宣称,难以确保当事人在中国得到公平审讯,要求法院复核政府的决定。新西兰上诉法院在2019年以所谓的“人权”考虑等阻止这一引渡,并要求新西兰政府进行重新评估。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对此回应:为使正义得以伸张,还被害人以公道,中方希望新方公正处理,尽快将金引渡回中国。中国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人权,中国司法体系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各项合法权利,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建设成就有目共睹。中国已从欧洲、亚洲、非洲、拉美等地成功引渡260多名犯罪嫌疑人,这充分说明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信心。2022年4月13日,新西兰最高法院作出的最新裁决推翻上诉法院此前的决定。据报道,大多数法官认为,新西兰政府可以相信中国政府的保证,能够确信金京叶在中国没有受到所谓“酷刑”的风险或将面临不公平审判。
金的律师称,仍将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申诉,尝试阻止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