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述
    • 1.1 导学
    • 1.2 在线自主学习
      • 1.2.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概念
      • 1.2.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特征
      • 1.2.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 1.2.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 1.2.5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 1.2.6 自主学习测验
    • 1.3 案例深析
    • 1.4 拓展学习
      • 1.4.1 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的比较研究
      • 1.4.2 国际犯罪!涉外犯罪与跨国 犯罪关系的厘清
      • 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 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 1.5 作业
  • 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条约
    • 2.1 导学
    • 2.2 在线自主学习
      • 2.2.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条约概述
      • 2.2.2 国际刑事公约
      • 2.2.3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2.2.4 引渡条约
      • 2.2.5 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 2.2.6 国际警务合作条约
      • 2.2.7 自主学习测验
    • 2.3 主题研讨
    • 2.4 拓展学习
      • 2.4.1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制定问题研究
      • 2.4.2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2.4.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2.4.4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2.5 作业
  • 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组织
    • 3.1 导学
    • 3.2 在线自主学习
      • 3.2.1 联合国
      • 3.2.2 国际刑警组织
      • 3.2.3 欧洲刑警组织
      • 3.2.4 上海合作组织
      • 3.2.5 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 3.2.6 自主学习测验
    • 3.3 主题讨论
    • 3.4 拓展学习
      • 3.4.1 美洲警察组织
      • 3.4.2 非洲警察合作组织
      • 3.4.3 东盟警察合作组织
      • 3.4.4 加共体警务合作组织
      • 3.4.5 东加勒比国家警务合作组织
    • 3.5 作业
  • 4 国际侦查合作
    • 4.1 导学
    • 4.2 在线自主学习
      • 4.2.1 犯罪情报交换
      • 4.2.2 协助调查取证
      • 4.2.3 域外调查取证
      • 4.2.4 国际联合侦查
      • 4.2.5 控制下交付
      • 4.2.6 自主学习测验
    • 4.3 案例研讨
    • 4.4 拓展学习
      • 4.4.1 控制下交付发展与演变的国际新趋势
      • 4.4.2 国际反恐联合侦查研究
    • 4.5 反腐败国际合作从联合侦查向自主侦查路径转变探讨
    • 4.6 作业
  • 5 国际追逃
    • 5.1 导学
    • 5.2 在线自主学习
      • 5.2.1 引渡
        • 5.2.1.1 引渡概述
        • 5.2.1.2 引渡的基本原则
        • 5.2.1.3 引渡的一般程序
        • 5.2.1.4 警察在引渡中的职责
      • 5.2.2 遣返
      • 5.2.3 驱逐出境
      • 5.2.4 异地追诉
      • 5.2.5 劝返
      • 5.2.6 自主学习测验
    • 5.3 案例研讨1
    • 5.4 案例研讨2
    • 5.5 拓展学习
      • 5.5.1 跨境缉捕
      • 5.5.2 非常规追逃措施
      • 5.5.3 欧洲统一逮捕令的产生 及其对引渡制度的变革
    • 5.6 作业
  • 6 国际追赃
    • 6.1 导学
    • 6.2 在线自主学习
      • 6.2.1 犯罪资产的概念
      • 6.2.2 犯罪资产追回的措施与途径
      • 6.2.3 犯罪资产追回的实施程序
      • 6.2.4 犯罪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
    • 6.3 自主学习测验
    • 6.4 案例研讨
    • 6.5 拓展学习
      • 6.5.1 追回被盗资产倡议
      • 6.5.2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动态
      • 6.5.3 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协议
      • 6.5.4 加勒比共同体的犯罪资产追回
    • 6.6 作业
  • 7 国际警务执法双边合作
    • 7.1 导学
    • 7.2 在线自主学习
      • 7.2.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联络
      • 7.2.2 警务联络官
      • 7.2.3 经常性双边合作
      • 7.2.4 临时性个案合作
      • 7.2.5 自主学习测验
    • 7.3 案例研讨
    • 7.4 拓展学习
      • 7.4.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 7.4.2 中国-东盟警务执法合作
    • 7.5 作业
  • 8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发展与展望
    • 8.1 导学
    • 8.2 在线自主学习
      • 8.2.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的障碍
        • 8.2.1.1 国家间法律冲突障碍
        • 8.2.1.2 西方政治庇护制度障碍
        • 8.2.1.3 国家间外交政策障碍
        • 8.2.1.4 国家间警务合作意愿障碍
      • 8.2.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的挑战
      • 8.2.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展望
      • 8.2.4 自主学习测验
    • 8.3 案例研讨
    • 8.4 拓展学习
    • 8.5 作业
案例研讨
  • 1 案例1
  • 2 案例2
  • 3 案例3

问题:湄公河“10·5”案件中国际警务合作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湄公河“10·5”案件:

湄公河“10·5”案件是发生在境外的中国公民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全部侦查工作都在境外进行,全部抓捕工作都在境外实施,所有的证据材料收集工作都在境外开展,而且犯罪嫌疑人全都是外国人,这在中国公安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此案的成功告破,是中国政府探索依法保护海外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尝试和成功范例。

案发经过:

2011年10月5日上午9点,悬挂了中国、缅甸、老挝、泰国四国国旗的中国籍“华平号”和“玉兴8号”的运输船,在湄公河流域被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挟船离去,随后便与其失去联系。本来与被劫船只一起的应该还有“华鑫6号”,但由于位置靠后,未能拦截成功。当天中午12点的时候,“玉兴8号”船长杨德毅突然用紧急广播呼叫,只说了四句话:“我现在在吊车码头!马上叫救护车!马上报警!有人受伤了!”之后便没有了消息,事后通过缅甸官方资料证实,当天中午11点左右,在离被劫持地点5公里的地方,有报关员看到两条快艇押着两条运输船通过,但没看到船上是由什么人驾驶,他们通过无线电与运输船联系,但没有得到回应。当天下午13点30分,泰国军方接到毒品走私入境线索,遂加强巡逻和检查力度。警方的巡逻艇在清闲镇的湄公河上,发现事发船只,船上装的货物是水果,与普通货船无异,但货物旁有人在看守,样子却不像是水手。警方遂示意货船停船接受检查。两艘货船并未停下,反而加速逃跑,之后军方与船上5名武装人员交火,武装人员中一名被击毙,其余逃离。下午14点,“玉兴8”号船舶业务员从泰国警方了解到:“华平”号和“玉兴8号”船停靠在金三角吊车码头,两艘船上已没有船员,“玉兴8”号船上有一具尸体,尸体已面目全非,难于辨认,尸体旁放有枪支。“玉兴8”号的驾驶室到处血迹,有多处弹孔,两艘船上共搜出八、九十万颗毒品麻黄素,两艘船上的船员去向不明。案发后第三天,这些中国船员们的遗体在湄公河陆续被发现,尸体令人惨不忍睹,几乎每个死者都被反绑蒙眼,身上都被打了两三枪。这些遇难的船员中,年龄最大的57岁,最小的只有18岁,还有两名女性。

各方反应:

2011年10月8日,泰国军方郑重其事地向全世界宣布:我们接到线人举报,中国船只武装贩毒,我们军方得知后赶往船上去查获,遭到武装分子的袭击,我们被迫还击,打死中国武装贩毒分子,缴获了92万粒的毒品。2011年10月10日,泰国警方又说这起劫杀案的凶手是来自缅甸佤邦的诺坎贩毒集团,劫匪的动机可能是索要保护费,也可能想劫持船只运毒,遭到中国船员拒绝后,便对他们痛下毒手。泰国军方和警方称,华平号”和“玉兴8号”的遇袭情况和诺坎的作案手法很像。由缅甸佤邦毒枭诺坎指挥的贩毒集团被认为是在湄公河枪杀中国船员的幕后黑手。

 针对泰国的甩锅行为,缅甸佤邦政府发言人当天声明,佤邦方面与事件无关。缅甸佤邦发言人李祖烈表示,媒体上公布了这个事情跟佤邦有染以后,佤邦也进行了调查,找到了当时在泰国清盛码头的一个目击者,根据这个目击者的说法,当发现这个船只下来时候,泰国警察曾经从岸上对船只鸣枪示警,中国货船停了,随后泰警登船,发现了一具船员的尸体和五名船员,片刻之后,目击者证人看见泰警枪击这五名船员,并将六具尸体推入江中。 

针对泰国的说辞,中国警方仅从电视上看到的新闻信息,就意识到真相肯定不是泰国军方公布的那样。再根据缅甸一方提供的线索,中国警方提出出两个重要疑点:其一,当时在中国的船只上,除了泰国军方的人,还有四五个穿黑衣的持枪人也在中国船只上,枪声密集响起后,黑衣人从船上跳到小快艇上逃跑。这些黑衣人究竟是什么人呢?其二,中国船员被打死后,有人目击泰国军人抛尸,既然泰国军方去查毒品,为何又要把船员的尸体抛到河里去呢?

面对13名中国公民的人命特大案,中国政府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态度,一定要彻查清楚,把真正的凶手绳之以法。

联合勘察:

2011年10月24日,中国派出以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为团长的高级代表团赶赴泰国,了解相关案情,督促泰方尽快破案。2011年10月26日,中国公安代表团调查案发现场。

湄公河”10·5“案件发生后,被劫持船只停靠在泰国境内,泰国警方首先到达案发现场提取物证、检验痕迹,并对13名中国船员的尸体进行解剖,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制作了《事发地点命案证据调查报告》《证物清单》,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枪弹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制作了《调查报告》。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物清单、枪弹鉴定、弹道调查报告,华平号、玉兴8号上的中国船员在被捆绑后遭到枪击,有的枪支分别射击过不同的被害人,有的同一被害人被不同的枪支射击过,尸检结果显示,13名中国船员均系枪弹伤致死。射击中国船只和船员的共有13支枪、5种枪型,每名中国船员中枪的情况并不一样,最多的达8处枪痕。  根据泰国方面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岸边的公路上发现1片7.62毫米北约制式枪支的子弹链甲碎片、土坎上发现2枚5.56毫米步枪子弹弹壳。弹道调查报告指出,华平号遭到了来自岸边的枪击;枪弹鉴定显示,一支使用5.56毫米子弹的步枪既在岸边射击过又在玉兴8号上射击过,使用北约制式7.62毫米子弹的枪支击中过被害人。根据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的鉴定,在华平号上提取的烟蒂的DNA与一名泰国军人的DNA较接近,佐证泰国军人登船的事实。 经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了杨德毅的尸体。2011年10月7日至11日,在泰国清盛港附近,又陆续找到12具船员尸体。在“玉兴8号”和“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即冰毒)。 

通过现场勘查,结合相关技术手段得到的结论,在如下几个地方让泰国军方无话可说:第一,从毒品的外包装提取指纹与DNA信息,没有发现13名船员的指纹与DNA信息,这足以推翻泰国军方声称13名船员是毒贩的结论。第二,在船上发现的那支冲锋枪,跟周边散落的子弹上提取了指纹跟DNA,最终证明都不是13名船员的指纹跟DNA。第三,进行了弹痕测试,证实死者的枪伤是向下的角度射入体内的,也就是死者都是跪着,然后近距离行刑方式的枪杀。

追捕罪犯:

面对现场勘察的结论,2011年10月30日下午,泰国警察总署副署长帕奴彭上将在清莱府警察局召开记者会,公布了9名涉案泰国现役军人在其上级军官的带领下,到泰国清莱府警察局自首消息,警方控告9人犯有杀人罪、抛尸罪,但涉案9名泰军人并未认罪 。警方对他们进行初步审讯,之后9人便回到军营。警方称,因为军人的身份较为特殊,之后他们将被移送到泰国的军事法庭进行裁决。不过警方的审讯还要持续一段时间,相信一些案件的细节将进一步揭开。泰国军方的表态和警方则不同。泰国陆军发言人讪森上校称,根据泰国第三军区的报告,10月5日的事件是“突发事件,执勤军人是按照职责行事”。泰国陆军司令巴育上将30日命令陆军参谋长调查此事,并由第三军区成立两个小组调查这9名嫌犯。泰国军方的强势和嚣张,中国代表团意识到只能靠自己了,上报之后,中国政府作出决定,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跨国查案追凶!

2011年10月31日,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发表《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决定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合力打击流域跨国犯罪活动,有效保障国际航运安全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四国宣布成立湄公河“10·5”案联合调查组。

2011年11月3日,公安部决定成立由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和国内相关执法部门组成的“10·5”案件联合专案组,由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担任组长,具体负责侦破工作,同时分别向老缅泰三国派出工作组,与所在国执法部门密切合作,收集证据。“10·5”案件联合专案组通过地方警务合作机制与泰国进行证据交换,获取泰方现场勘验报告、尸检报告等证据材料17份、480余页和200余张照片。同时,中方也向其他国提供600多页的证据材料。经过大量的调查摸排,专案组判明两艘中国商船是在湄公河孟喜岛附近河段被非法武装力量劫持的,现场发现的毒品、枪支,极可能为栽赃陷害。结合2008年以来发生在湄公河上的28起针对中国公民的劫持伤人案,经过大量分析和研判,专案组把“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糯康组织纳入视线。专案组随后在国内抓获一名叫阿灿的缅甸小毒贩,阿灿交代了一个叫“岩相宰”的缅甸人,此人既贩牛又贩毒贩,他自称是糯康的手下。专案组在缅甸边境地区设下埋伏,抓获了岩相宰,并将其逮捕回国。在云南西双版纳,经过一周的审讯,岩相宰终于开口交代到他的的顶头上司叫依莱,依莱是糯康集团的三号人物。更重要的,他曾听依莱提到了“10·5”案件是糯康干的。专案组就此锁定了糯康集团。专案组预判到依莱可能会去老挝,于是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了认识依莱的老挝相关人士,接着从办理护照的情况确定了依莱的行程。2011年12月,在老挝政府通力协助下,专案组在一辆准备外逃的车里发现了依莱,经照片比对确认后,立刻把其逮捕,接着马不停蹄的把他带回西双版纳进行审讯。经过整整一周的艰难审讯,貌似顽固的依莱终于崩溃了。他交待:“有一位叫阿叔的人,在泰国军警及政府都吃得开。有一天,他找到我,说泰国军方朋友想立功,查获毒品,就能获得晋升。如果能够帮他们创造条件查获毒品,他们就给我们提供进出清盛码头的方便,还可以卖武器弹药给我们。于是我找到老大糯康汇报,他认为可以合作。于是双方协商,由糯康派人劫持船只,把事先准备好的毒品放在船上,然后把船上的人押到泰国河域,让泰国军方去查获。”依莱还交待2011年9月20号左右,在缅军围剿下,糯康被打得措手不及,死伤惨重。事后,糯康发现缅军是使用的中国船只,于是就想报复中国的船只。依莱还交代了糯康集团内部组织架构。2012年4月20日,糯康组织二号人物桑康被抓获。2012年4月25日,一号人物糯康在老挝波乔省孟莫县被抓。随后,糯康犯罪集团成员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人被抓获。2012年5月10日,糯康被依法移交给中国。中国公安机关在机场向糯康宣读了对其的逮捕令 。据糯康交代,负责案件具体实施的是四号人物翁蔑。随后,专案组继续组织抓捕,走投无路的翁蔑和手下五六十人向缅甸政府投降。2012年8月28日,经过艰苦谈判和具体交涉,根据中缅协商结果,翁蔑被移交给中国,以协助中方调查。翁蔑的落网,标志着“10·5”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糯康组织被彻底摧毁。至此,湄公河惨案成功告破。

案件审理:

2012年8月12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10·5”湄公河惨案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9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湄公河“10·5”惨案,根据相关司法协定,泰国、老挝1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糯康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泰国2号证人声称,2011年10月5日早上11时左右,他和清盛警察局几个人来到一棵鸡素果树下,看到停泊的中国船只。有几个人跳上边上的4艘快艇,飞速向金三角方向逃去。这名警察开车前行200米左右,看到泰国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射击。一股浓烟过后,岸上只剩下了2名军人,其余7人上船后继续开枪。泰国4号证人证实,10月4日,有泰国军人致电湄公河艇队,说5日会有两艘中国船到达,船上有走私品,让他们做好准备。

面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糯康等6名被告人表示认罪。2012年11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扎西卡死刑,判处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法院当庭判决,糯康等6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00万元。2012年12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该案主犯糯康拒不承认一审犯罪供述事实,自称无罪。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对糯康等6名上诉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2013年3月1日,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4名罪犯在云南昆明执行死刑。


湄公河“10·5”案的国际警务合作

1.成立联合调查组

2.就案件管辖权达成共识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禁毒公约》等国际公约及中老缅泰四国国内法规定,四个国家对湄公河“10·5”案都有刑事管辖权。但最终中国司法机关获取了该案管辖权。其中除了中国有管辖该案的充分法律依据外,还得益于该案涉案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共识。首先,根据中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内的犯罪,被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用中国刑法”。被告人在中国船只“华平号”“玉兴8号”上实施犯罪,被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中国司法机关拥有司法管辖权。本案的受害人是13名中国船员,即这是一起针对中国公民的犯罪案件,按照保护管辖原则,中国具有司法管辖权。综合考虑属地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危害程度、侦破进度等因素,由中国进行刑事审判最适宜。最终,老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将案犯移交中国,也得到了泰国和缅甸的尊重与理解。

3.联合现场勘察

2011年10月26日,中国派出以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为团长的高级代表团调查案发现场。湄公河”10·5“案件发生后,被劫持船只停靠在泰国境内,泰国警方首先到达案发现场提取物证、检验痕迹,并对13名中国船员的尸体进行解剖,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制作了《事发地点命案证据调查报告》《证物清单》,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枪弹鉴定组《调查报告》,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制作了《调查报告》。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物清单、枪弹鉴定、弹道调查报告,华平号、玉兴8号上的中国船员在被捆绑后遭到枪击,有的枪支分别射击过不同的被害人,有的同一被害人被不同的枪支射击过,尸检结果显示,13名中国船员均系枪弹伤致死。射击中国船只和船员的共有13支枪、5种枪型,每名中国船员中枪的情况并不一样,最多的达8处枪痕。 根据泰国方面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岸边的公路上发现1片7.62毫米北约制式枪支的子弹链甲碎片、土坎上发现2枚5.56毫米步枪子弹弹壳。弹道调查报告指出,华平号遭到了来自岸边的枪击;枪弹鉴定显示,一支使用5.56毫米子弹的步枪既在岸边射击过又在玉兴8号上射击过,使用北约制式7.62毫米子弹的枪支击中过被害人。根据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的鉴定,在华平号上提取的烟蒂的DNA与一名泰国军人的DNA较接近,佐证泰国军人登船的事实。 经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了杨德毅的尸体。2011年10月7日至11日,在泰国清盛港附近,又陆续找到12具船员尸体。在“玉兴8号”和“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即冰毒)。 通过联合现场勘查,结合相关技术手段得到的结论,在如下几个地方让泰国军方无话可说:第一,从毒品的外包装提取指纹与DNA信息,没有发现13名船员的指纹与DNA信息,这足以推翻泰国军方声称13名船员是毒贩的结论。第二,在船上发现的那支冲锋枪,跟周边散落的子弹上提取了指纹跟DNA,最终证明都不是13名船员的指纹跟DNA。第三,进行了弹痕测试,证实死者的枪伤是向下的角度射入体内的,也就是死者都是跪着,然后近距离行刑方式的枪杀。

4.联合追捕

2011年11月3日,公安部决定成立由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和国内相关执法部门组成的“10·5”案件联合专案组,由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担任组长,具体负责侦破工作,同时分别向老缅泰三国派出工作组,与所在国执法部门密切合作,收集证据,抓捕罪犯。经过大量的调查摸排,专案组把“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糯康组织纳入视线。专案组随后在国内抓获一名叫阿灿的缅甸小毒贩,阿灿交代了一个叫“岩相宰”的缅甸人,此人既贩牛又贩毒贩,他自称是糯康的手下。专案组在缅甸边境地区设下埋伏,抓获了岩相宰,并将其逮捕回国。在云南西双版纳,经过一周的审讯,岩相宰交代了他的顶头上司叫依莱,依莱是糯康集团的三号人物。更重要的,他曾听依莱提到了“10·5”案件是糯康干的。专案组就此锁定了糯康集团。专案组预判到依莱可能会去老挝,于是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了认识依莱的老挝相关人士,接着从办理护照的情况确定了依莱的行程。2011年12月,在老挝政府通力协助下,专案组在逮捕了依莱,并将其带回西双版纳进行审讯。依莱交代了糯康策划、实施湄公河“10·5”案的详情,还交代了糯康集团内部组织架构。2012年4月20日,糯康组织二号人物桑康被抓获。2012年4月25日,一号人物糯康在老挝波乔省孟莫县被抓。随后,糯康犯罪集团成员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人被抓获。2012年5月10日,糯康被依法移交给中国。据糯康交代,负责案件具体实施的是四号人物翁蔑。随后,专案组继续组织抓捕,走投无路的翁蔑和手下五六十人向缅甸政府投降。2012年8月28日,经过艰苦谈判和具体交涉,根据中缅协商结果,翁蔑被移交给中国,以协助中方调查。翁蔑的落网,标志着“10·5”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糯康组织被彻底摧毁。至此,湄公河惨案成功告破。

5.引渡犯罪嫌疑人

6.移交证据

湄公河“10·5”案发生后,被劫持船只停靠在泰国境内,泰国警方首先到达案发现场提取物证、检验痕迹,并对13名中国船员的尸体进行解剖,其通过勘验取证收集到大量犯罪证据,这些证据有力证明了糯康等被告人勾结泰国不法军人劫持中国商船绑架并杀害中国船员,并在中国商船上藏匿了大量冰毒,栽赃陷害中国船员运输毒品等犯罪事实。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中方与泰方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相互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中泰双方在不足4个月的时间内高效办结5个司法协助,相互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协助。2012年7月30日,公安部国际合作局致函司法部,请求司法部代表中方向泰方就湄公河“10·5”案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请求泰方提供相关证人证言和证据材料,同意我方派调查组赴泰调查取证,并且请求泰方安排相关人员来华出庭作证。8月13日,司法部应公安部请求向泰方提出补充请求,补充说明请求证明的目的请泰方提供目击证人证言和相关现场照片和视听资料、提供验尸报告,再次请求泰方派员到中方出庭作证。9月3日,司法部向泰方第三次提出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就拟邀请来华作证的目击证人、调查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名单、来华作证的具体时间、地点、费用、安排等情况通报泰方,并且按照条约要求承诺,对拟来华作证人员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对前来作证证人的相关行为予以豁免。接到中方的司法协助请求后,泰方迅速作出了回应,并应我方请求安排有关证人来华,参加9月20日至22日的法庭庭审,在糯康当庭翻供的情况下,有力地支持了中国公诉机关的指控。采取双保险送达请求书。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不仅仅是中方向泰方。2012年5月29日,司法部收到泰方中央机关就中国货船在湄公河遇袭案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请求中方协助获取证人证言、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和专家鉴定结论等,并请求中方允许泰方调查人员参与旁观取证工作,同时对取证程序提出一些具体要求。8月13日,司法部再次收到泰方中央机关就该案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请求中方提供相关被捕人员的讯问笔录、相关证据材料和专家鉴定结论等,并请求中方允许泰方调查人员参与旁观取证工作,同时对取证程序提出一些具体要求。该案相关证据在移交中国之前,泰国总检察长及其指定人员专门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国和老挝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老挝警方协助中国警方将在逃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收集了关于抓获部分被告人的相关证人证言、抓获说明等书证证据也在审定后移交给中国警方。

由于这些证据是以各自国家的文字记载,中国警方在接收后及时指定专人进行翻译、核对,并案按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善证据流转的相关程序,将其转化为符合中国诉讼证据标准的形式。中国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受理该案后的审查批捕、审查公诉环节,把审查域外转化来的证据的合法性作为重要工作之一,确定不出现非法证据的情形。

7.保护出庭证人

湄公河“10·5”案所涉证人为泰国和老挝警务人员。外国警务人员在华刑事案件审判中作为证人的出庭也无先例。这些来自域外的证人都是参与了湄公河“10·5”案案件的痕迹检验、现场勘验、物证鉴定及参与逮捕被告人的人员,他们有的作为鉴定人员出庭,有的作为目击证人出庭,他们的参与使得发生在异国他乡的案件最大限度地客观重现在庭审中,增加了犯罪指控的力度,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和对被害人的威慑力。由于目击证人的证言,在庭审中最具有直接证据的效力,能最直观有力的证明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特别是湄公河“10·5”案作为国际影响力较大的跨国案件,有一定的敏感性和复杂性,为体现中国司法水平、反映中国人权保护状态、展现中国践行睦邻友好外交方针的姿态、彰显中国维护地区安全能力的高度,昆明市检察机关按照中国与泰国、老挝有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向泰国、老挝司法部递交了请求证人出庭的文件。泰国、老挝对此积极响应,在开庭前即向我国检察机关提供了证人名单、证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当案件进入进入审判程序时,昆明市检察机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移送了包括证人名单在内的案卷相关证据。经法院审查后同意来自老挝、泰国的13名证人到中国昆明出庭作证,并在开庭前向其发出了出庭通知。

对于来自泰国、老挝的证人的保护主要使因为两个原因:一是由于糯康犯罪集团在湄公河流域国家的残余势力的存在,这些域外证人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二是按照中泰签署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要确保被请求方证人不会“由于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离开请求国领土”,这既包括不得因其之前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司法追究,不得被强迫作证,也包括因其他意外因素导致其不能离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人保护规定了具体措施,但在本案之前都未有过实践。因此在本案开庭前,法院制定了详细的证人保护方案,由中国警方负责在庭审前后接送证人,并给予其24小时的安全保护措施。这些来自域外的证人对在华期间的待遇表示非常满意,在庭审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质询,有力证明了糯康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保障了案件诉讼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