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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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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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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例5
案例内容: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5月5日上午,以卓长仁为首的6人团伙武装劫持了一架从沈阳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客机,要求飞机飞往台湾,因燃油不够,改飞汉城。机组人员和乘客同劫机份子进行了英勇搏斗,飞机遭损且燃油耗尽被迫降至韩国春川军用直升机场。韩国军事当局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拘留了6名劫机犯。事发后,韩国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安全企划部、法务部、外务部等机构组成的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处理情况。时任韩国总统全斗焕指示:要认真谨慎地处理好此事,为将来与中国改善关系打下基础;为乘客和机组人员提供最大便利;严格按照国际民航公约进行处理,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当时中国和韩国没有外交关系,也没有正式的联络渠道。全斗焕想利用这次突发的劫机事件,打一张外交牌,向中国示好,作为打开对华外交的突破口。于是韩国当天下午就召开了中国客机劫持事件新闻发布会,向外界公开了此事,同时向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了此次劫机事件。我国在得到民航组织理事会的通知、得悉韩国的新闻发布会后,一方面,中国迅速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求助,请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出面协调督促韩国按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罪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另一方面,中国立即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韩国转发了一封电报:闻听中国一架民航客机遭劫持,紧急迫降贵国军用机场,请务必确保飞机和机上乘客安全。半个小时后,外交部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韩国发了第二封电报,表达了向韩国派遣代表团协商解决此事的愿望。事情上报到了青瓦台,全斗焕再次召开内阁紧急会议,同意中国派人来解决劫机事件,决定在韩国飞行限制区域内,为中国代表团开辟一条经由济州岛-仁川-汉城的飞行通道,并高规格接待中国代表团。5月7日,时任中国民航总局局长沈图率领33人的代表团,抵达韩国金浦机场,这是中国官方代表团首次踏上韩国国土。来时,韩国派出了2架战机在韩国领空护航,飞机降落后,红地毯一直从机翼铺到机场贵宾室,韩国外务部次官孔鲁明、民航局局长金彻荣在机场迎接,之后将中国代表团安顿排在新罗饭店。对乘客和机组人员,韩国政府招待的也很周到,在卓长仁等同意释放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后,韩国政府用6辆大巴车将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接走,把他们安排在汉城最豪华的酒店居住。2名受伤的机组人员,被送到了韩国最好的医院“三军总医院”接受治疗。韩国方面不仅承担了所有食宿医疗费用,还安排乘客和机组人员游览首尔,登上南山塔,参观百货公司和三星电子公司。此外,韩国方面还动员了很多韩国华侨,为乘客和机组人员提供翻译服务,安抚他们的情绪。中国代表团带了30万美元现金,作为差旅费和安置中国乘客的费用,最后也没有用上。这些善意的安排,为谈判创造了良好的氛围。5月8日开始的谈判比较顺利,韩国同意将乘客、机组人员无条件归还中国;被劫持飞机待技术性问题解决后立即返还中国;伤势较严重的一名机组人员留在韩国接受治疗后返回中国。对卓长仁等6名劫机份子,中国希望将他们引渡回国,韩国坚决拒绝,一是“在各国的劫机事件中,没有过引渡犯人的先例”;二是中国与韩国没有建交,两国之间没有引渡协定;三是中国也不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韩国认为事情发生在韩国境内,必须由韩国审判。为了使乘客尽快回国,同时考虑到两国之间并无引渡条例,代表团请示国内后,决定不再纠缠这个事情。一切都谈妥后,就剩下最后一步,走个手续。没想到,正是这个手续,又生出了几多波折。韩国提出搞一个备忘录,把这次谈判成果形成文件。中国认为搞备忘录是多此一举,主张韩国开一份移交清单,中国开一张收条。但韩国坚持要搞备忘录,中国只得同意。在草拟备忘录时,双方又发生了严重分歧。韩国认为中国代表团是中国政府正式代表团(代表团成员有外交部、新华社人员,但用的中国民航人员身份,韩国对此一清二楚),要求在备忘录中体现这一点。中国反对,坚持以两国民航之间的名义签署备忘录,反对使用两国国名。韩国草拟的备忘录中,前后9处使用“大韩民国”字样,还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目的就是让中国在备忘录中承认“大韩民国”。中国坚决反对,要求不提“大韩民国”。韩国希望在文字上得到中国的承认,并大肆宣传这件事,尽可能高调。中国则不希望把此次谈判牵涉到政治层面,尽量冲淡官方色彩,低调行事。双方唇枪舌剑,争论了一天一夜,谈判再次陷入僵持。这时,韩国外务次官孔鲁明说话了,此人是孔子的后代,为人热情爽快,中国代表团在韩国期间,他一直陪同左右,双方私人关系处得很融洽。孔鲁明说:中国代表团是经我国政府同意后到汉城的,结果中国代表团不承认主人的国号,犹如客人到主人家里打了主人一记耳光,有失国礼,叫我们如何向民众交代?你们起码要给我们一点面子。话都说到这份上了,中国代表团只得再次请示国内,高层指示:名称问题是次要的,尽快把人和飞机接回来。有了指示就好办了,代表团将备忘录中的8处“大韩民国”字样删去,代之以汉城或南朝鲜当局,只保留了落款处的“大韩民国”字样。修改后的版本虽然与韩国的期望有差距,但终究还是有一处“大韩民国”的字样,对韩国民众也算有所交代了,新闻媒体也有了宣传素材。最后,备忘录签署人落款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总局局长沈图”和“大韩民国外务部第一次官孔鲁明”。5月10日,备忘录签字仪式结束后,韩国方面举行了送别午宴。下午15时45分,代表团和乘客、机组人员乘飞机离开汉城回国。5月18日,被劫持飞机和被劫机份子开枪打成重伤留在韩国治疗的机组人员返回祖国。至此,事情圆满解决。这次谈判是中韩两国政府第一次进行正式的接触,也是两国关系的转折点,它打破了过去几十年双方政府间无交流状态。此后,两国关系迅速升温,坚冰融化,交往、交流口子越开越大,建交条件越来越成熟。
韩国对卓长仁等人的最终处理也与外交密切相关。5月24日韩国汉城地方检查院宣布,已将劫持中国民航客机的卓长仁等6名暴徒正式逮捕,他们将听候对其劫机罪行的审判。6 月1日,该检查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劫持中国民航 客机的卓长仁等罪犯提出起诉。7 月18 日,韩国汉城刑事地方法院开庭审理了以卓长仁为首的劫持中国民航客机的 6名罪犯。8 月18 日,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危害航空安全罪”,判处卓长仁、姜洪军有期徒刑10年,其余4人各7年。经抗诉和上诉,受台湾方面干涉,终审判决作了改动,判处卓长仁有期徒刑6年,姜洪军和王彦大有期徒刑各5年,安卫建、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各 4 年。事实上,事情发生后,韩国一直承受着来自台湾方面的压力,他们一直要求把卓长仁等人交给他们,并称这些人为“六义士”。经台湾方面积极活动和施压,服刑一年后,1984年8月,卓长仁等人被韩国驱逐出境至台湾。
案例评析:
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祖犯罪人之意。
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被劫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此外,6人不但犯有劫机罪,还犯有盗窃枪支弹药、伪造证件、投机诈骗等罪行,这些犯罪行为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韩国当局应当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把他们交还中国进行审判。
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