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述
    • 1.1 导学
    • 1.2 在线自主学习
      • 1.2.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概念
      • 1.2.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特征
      • 1.2.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 1.2.4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意义
      • 1.2.5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
      • 1.2.6 自主学习测验
    • 1.3 案例深析
    • 1.4 拓展学习
      • 1.4.1 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的比较研究
      • 1.4.2 国际犯罪!涉外犯罪与跨国 犯罪关系的厘清
      • 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 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 1.5 作业
  • 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条约
    • 2.1 导学
    • 2.2 在线自主学习
      • 2.2.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条约概述
      • 2.2.2 国际刑事公约
      • 2.2.3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2.2.4 引渡条约
      • 2.2.5 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 2.2.6 国际警务合作条约
      • 2.2.7 自主学习测验
    • 2.3 主题研讨
    • 2.4 拓展学习
      • 2.4.1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制定问题研究
      • 2.4.2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2.4.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2.4.4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2.5 作业
  • 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组织
    • 3.1 导学
    • 3.2 在线自主学习
      • 3.2.1 联合国
      • 3.2.2 国际刑警组织
      • 3.2.3 欧洲刑警组织
      • 3.2.4 上海合作组织
      • 3.2.5 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 3.2.6 自主学习测验
    • 3.3 主题讨论
    • 3.4 拓展学习
      • 3.4.1 美洲警察组织
      • 3.4.2 非洲警察合作组织
      • 3.4.3 东盟警察合作组织
      • 3.4.4 加共体警务合作组织
      • 3.4.5 东加勒比国家警务合作组织
    • 3.5 作业
  • 4 国际侦查合作
    • 4.1 导学
    • 4.2 在线自主学习
      • 4.2.1 犯罪情报交换
      • 4.2.2 协助调查取证
      • 4.2.3 域外调查取证
      • 4.2.4 国际联合侦查
      • 4.2.5 控制下交付
      • 4.2.6 自主学习测验
    • 4.3 案例研讨
    • 4.4 拓展学习
      • 4.4.1 控制下交付发展与演变的国际新趋势
      • 4.4.2 国际反恐联合侦查研究
    • 4.5 反腐败国际合作从联合侦查向自主侦查路径转变探讨
    • 4.6 作业
  • 5 国际追逃
    • 5.1 导学
    • 5.2 在线自主学习
      • 5.2.1 引渡
        • 5.2.1.1 引渡概述
        • 5.2.1.2 引渡的基本原则
        • 5.2.1.3 引渡的一般程序
        • 5.2.1.4 警察在引渡中的职责
      • 5.2.2 遣返
      • 5.2.3 驱逐出境
      • 5.2.4 异地追诉
      • 5.2.5 劝返
      • 5.2.6 自主学习测验
    • 5.3 案例研讨1
    • 5.4 案例研讨2
    • 5.5 拓展学习
      • 5.5.1 跨境缉捕
      • 5.5.2 非常规追逃措施
      • 5.5.3 欧洲统一逮捕令的产生 及其对引渡制度的变革
    • 5.6 作业
  • 6 国际追赃
    • 6.1 导学
    • 6.2 在线自主学习
      • 6.2.1 犯罪资产的概念
      • 6.2.2 犯罪资产追回的措施与途径
      • 6.2.3 犯罪资产追回的实施程序
      • 6.2.4 犯罪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
    • 6.3 自主学习测验
    • 6.4 案例研讨
    • 6.5 拓展学习
      • 6.5.1 追回被盗资产倡议
      • 6.5.2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动态
      • 6.5.3 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协议
      • 6.5.4 加勒比共同体的犯罪资产追回
    • 6.6 作业
  • 7 国际警务执法双边合作
    • 7.1 导学
    • 7.2 在线自主学习
      • 7.2.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联络
      • 7.2.2 警务联络官
      • 7.2.3 经常性双边合作
      • 7.2.4 临时性个案合作
      • 7.2.5 自主学习测验
    • 7.3 案例研讨
    • 7.4 拓展学习
      • 7.4.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构设置
      • 7.4.2 中国-东盟警务执法合作
    • 7.5 作业
  • 8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发展与展望
    • 8.1 导学
    • 8.2 在线自主学习
      • 8.2.1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的障碍
        • 8.2.1.1 国家间法律冲突障碍
        • 8.2.1.2 西方政治庇护制度障碍
        • 8.2.1.3 国家间外交政策障碍
        • 8.2.1.4 国家间警务合作意愿障碍
      • 8.2.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面临的挑战
      • 8.2.3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展望
      • 8.2.4 自主学习测验
    • 8.3 案例研讨
    • 8.4 拓展学习
    • 8.5 作业
案例研讨
  • 1 案例1
  • 2 案例2
  • 3 案例3
  • 4 案例4

李华波追逃追赃案(我国首例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又是首例通过没收违法所得,迫使犯罪嫌疑人主动回国投案,依法接受刑事审判的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该股副股长张庆华(已判刑)、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除李华波与徐德堂赌博挥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李华波用上述赃款中的人民币240余万元为其本人及家人办理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上述赃款中的人民币2700余万元通过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私人有限公司兑换成新加坡元,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往新加坡。2011年2月13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立案侦查,同月1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决定逮捕。

国际合作追逃,异地刑事追诉:中新两国未签订双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经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决定依据两国共同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司法协助互惠原则,务实开展该案的国际司法合作。为有效开展工作,中央追逃办先后多次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由监察、检察、外交、公安、审判和司法行政以及地方执法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因中新两国最高检察机关均被本国指定为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其中6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组团与新方进行工作磋商,拟定李华波案国际司法合作方案,相互配合,分步骤组织实施。2011年2月23日,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报,并向新加坡国际刑警发出协查函。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拘捕李华波。随后新加坡法院发出冻结令,冻结李华波夫妇转移到新加坡的涉案财产。李华波转入新加坡的2700万新加坡元,除用于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外,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约2600余万元)。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盗取赃物罪”指控李华波。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其15个月监禁。

适用特别程序,没收违法所得:李华波贪污公款940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予以证明。根据帮助李华波办理转账、移民事宜的相关证人证言、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新加坡警方提供的《事实概述》、新加坡法院签发的扣押财产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冻结的李华波夫妇名下财产,属于李华波贪污犯罪违法所得。由于李华波在红色通报发布一年后不能到案,2013年3月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李华波涉嫌重大贪污犯罪,其逃匿新加坡后被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新加坡警方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财产共计540余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相关人员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没收裁定生效。2016年6月2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共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涉案财产全部返还中方。

迫使回国投案,依法接受审判:为迫使李华波回国投案,中方依法吊销李华波全家四人中国护照并通知新方。2015年1月,新加坡移民局作出取消李华波全家四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决定。2015年2月2日,李华波主动写信要求回国投案自首。2015年5月9日,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同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2月30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李华波犯贪污罪,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2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