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律的定义
树立正确的法治观,首先要准确理解法律的含义。列宁曾经说过,人对于事物、现象、过程的认识是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运动。从法律的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运作过程、从法律的现象特征来讲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国家制定法律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被称为制定法。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不但由国家创制,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与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里突出了法律的来源和起作用的机制——国家,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同时国家职能的实现也离不开法律,即法律与国家是相辅相成的,谁也离不开谁。
从决定法律产生、制约法律发展的因素来讲法律——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一定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不能设想,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会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这是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得出的结论。
从法律的本质特征的角度来讲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我国法学界一般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运行
从本质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法律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第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我国法律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并指导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我国法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改革创新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律的社会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的引领、规范和保障。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执行、适用、遵守则是把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实践,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