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理论研究简介
群体性事件,国外一般称为集体行动、集群行为。“集群”指有着共同的关注点,而且在物理空间上接近的一组人群。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认为,集体行动是指在相对自发的、不可预料、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而发生的行为。很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相关研究产生了众多的理论流派,尽管这些相关理论各有局限和片面之处,但了解这些视角各异的理论流派,从理论上深刻把握和总结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教训,对于开阔视野,全面认识和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一、从众理论
从众理论认为,在集体行动中,个人会表现出很明显的从众心理,其行为相应具有很明显的从众性(趋同性)。有一个人率先怎么干,其他人往往会模仿做出同样的行为。尤其是在突发性的集体行动中,加入集体行动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的作用下,其心理往往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与平时判若两人,甚至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失去平时的理智思维和自我控制能力,本能地彼此相互模仿,情绪相互传染,力求与现场的多数人行为一致。在这种从众心理及情绪传染机制的作用下,人们的思维方式极端简单化,总是倾向于把复杂的问题转化为简单的口号式观念,因此,群体性事件中“领头羊”(领导者)的作用至关重要,他的行为往往会成为其他参与者的榜样,使参与者自觉地与“领头羊”的观点和行为保持一致。对于提供给事件参与者的观点和意见,他们往往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完全拒绝,偏执,认死理,固执己见,将其当作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使对问题的讨论和不同意见的讨论成为不可能。在群体性事件中,冲动、急躁、缺乏判断力、轻信他人、夸大感情、易受暗示等都是事件参与者个人的常见心态,很容易导致群情激奋。
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的模仿理论认为,当人们面临突发事件,绝大多数人会丧失理智状态,失去自我控制和自我意识。在这种紧急的状态下,环境与预期是高度不确定的,于是人群之间会出现本能地彼此模仿和从众的现象。人们通过模仿力求减少这种高度的不确定性,并与在场的多数人行为一致,由此导致集体行为。
较早从社会心理学视角对集体行动开展研究的是法国思想家勒庞。勒庞理论的核心是非理性感染。在勒庞的眼中,集体行动是非理性的产物,是人们之间情绪互相感染的结果。他认为,作为个体的人个个不同,但一般都是理性的、有教养的、有文化和负责任的。但一旦聚到一起,随着聚众规模的逐渐增大,他们之间就会相互影响、启发和感染,身处其中的个体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渐趋一致,其有意识的人格和独立判断精神已经不存在,情绪、观念和暗示的感染和影响,使得人们在心理上产生行动的倾向。在感染和暗示的作用下,个体会被一时的冲动所主宰,卷入非理性的狂乱之中。他将集群看成是具有集体意志的单一有机体,认为集群具有三个要素,使一些个人平时不易发生的行为在群体中完全显露出来:一是感染性。即置身于集群中的人们互相感染,互相刺激,新的思维方式会像传染病一样在集群中迅速蔓延;二是匿名性。个人会消失于集群之内,好像隐姓埋名。个人的行为别人不易察觉,可以将行为后果转嫁给其他人,容易推诿责任;三是暗示性。勒庞坚信,集群中的个人的文明程度下降,心智会很容易降到一个较低的活动水平。人们就变成了一个按照本能行动,不再进行理性思考的生物,会毫不怀疑地被动接受和模仿集群其他人的行为和态度。
在勒庞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基础上,美国符号互动理论家布鲁默提出了循环反应理论。布鲁默认为,社会变化导致个人生活方式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不安、孤独甚至怨恨,因而奠定了集体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聚众的形成过程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的符号互动过程。他把这一过程称作循环反应。循环反应过程有三个阶段:集体磨合、集体兴奋和社会感染。在第一阶段,一个群体性中的个体开始不安并信谣、传谣;在第二阶段,随着不安定感的增强,人与人之间相互感染并产生某种共同的愤怒情绪;最后,随着人与人之间的感染力和愤怒感继续增强,循环反应就进入第三阶段——爆发集体行为。
从众心理是社会心理中一种较为普遍的心理现象,正确认识诸多群体性事件中可能存在的从众心理,对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积极的参考作用,特别是及时公布有关事件的真相,及时掌控和妥善引导“领头羊”的言行,加强对事件现场的全景管理和监控,都会有利于减弱从众心理机制的消极作用。但是过于夸大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非理性成分和从众心理在事件发展中的作用,把事件参与者都视为丧失理智的无意识之人,这一点无疑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二、匿名理论与责任稀释理论
匿名理论认为,参与事件的个人是处于匿名状态,即没有明显个人标志的状态,个人所作的事情难以被记录和追踪到。个人标志(如个人的姓名、身份等)在集合起来的人群中被掩盖、隐藏了,每个人似乎都成了去个性化的“同质”人,与其他人别无二致,人们感到自己是处在一个互不相识的陌生人环境中,每个人受社会规范和社会控制的约束力大大减弱甚至失效了。因为在匿名状态下,个人会认为自己干的事没有人知道,可以使自己不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至少会使责任被分散;当人多势众时,匿名性更会加剧人的法不责众心理,更容易做出平时单个人不敢干的破坏性行为(如“打砸抢烧”)。参与者的情绪不但容易相互传染、夸张,而且又会因责任感的弱化、消失而弱化或消失,“法不责众”心理成为参与者的心理常态。稀释理论则认为,即使被追查,由于人数众多,违法和犯罪的后果平均分摊到每个人的头上是很小的,尤其对于单纯的参与者而言更是如此。
匿名性是群体性事件中容易生发诸多违反常规的行为的重要原因,无疑会增加群体性事件中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机率。从国外的实践看,匿名理论在预防和控制事件参与者行为的应用价值在于,法律往往会要求事件的组织者事前申报组织者人员名单、参与者的规模、相应的场所和行动路线,警察会全程依法监控;同时对于重要公共场所往往会依法加强录像监控,对未经申请的突发事件会依法加强对现场的录像监控,从而提醒参与者知道自己并不是处于匿名状态,从而强化社会规范和社会控制对其的约束力,保障事件不至失控,至少是不发生大规模的失控。
三、突生规范理论
美国社会学家特纳提出了突生规范理论(又称自发规范理论)。特纳认为,集体行动的产生需要某种共同的心理,包括共同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或共同的愤恨。这种共同心理形成的关键,是聚众中某个共同规范的产生。特纳还认为,聚众中的共同规范产生于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在规范产生过程中,一个符号性事件以及与之相伴的谣言往往会起到关键作用。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符号性事件和谣言都会导致集体行为规范的产生。只有当一个符号性事件以及相伴的谣言能够引起大众的一致反感时,才会围绕着这一符号产生某个共同看法或规范,并引发一场针对那个符号的反感或仇恨以及相应的聚众行动。
突生规范理论认为,在集体行动中,并不是什么规范都不存在,实际上往往会出现一个突生(自发)的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一般地,最先出现而又很快被其他人效法的行为,就是该集体行动的突生规范。突生规范一经产生,就会对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形成一种压力,促使其去遵守该规范,效法该行为。在集体行动中,人们的行为趋于一致,并不是因为情绪感染的影响,而是依照该种行为方式行事是简单适宜的,人们会受到该情境中群体突生规范的某种压力,并认为采取该种行为方式是合乎规范的。因此,人群中的“精英”或“领袖”登高一呼,提出一种“突生规范”,这种规范比较有效,出现较早且迅速得到其他人效法。
突生规范理论启示我们,加强人们日常性的道德和法律教育,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和法律素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只有当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和法律素养时,在遭遇突发的事件时,最先对事件做出反应的人才会自觉以对社会有利的行动来做出反应,从而对引领其他人做出恰当的反应起到良好的临时带头作用;而对于那些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而言,公民良好的道德法律素养也有利于防止集体行动在进行过程中,发生坏人蓄谋制造破坏性的突生规范(如有人第一个砸警车)而使集体行动随之失控、激化升级甚至酿成打砸抢烧等骚乱事件的局面。同时,警方和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在场人员能够第一时间迅速制止不利的突生规范制造者,防止其他人效法,对于保障集体行动的秩序、防止集体行动失控也是十分重要的。
四、价值累加理论
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塞提出了价值累加理论(加值理论)。在他的理论中,社会结构因素占有很大比重。他认为,集体行动的产生是由以下六个因素共同决定的:有利于集体行动产生的结构性诱因,由社会结构衍生出来的怨恨、剥夺感和压迫感,一般化信念的产生,触发集体行动的因素或事件,有效的行动动员,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六个因素都是集体行动发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随着上述因素自上而下形成,发生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在逐渐增加。一旦具备了全部六个因素,集体行动就必然发生。集体行动的过程就是按照一种特定模式而进行的一个步骤又一个步骤的价值累加过程,每一步骤都对最后的产品增加其价值,每一步骤都是下一步骤的前提与条件,一个步骤紧扣下一个步骤,最后使集体行为得以发生。
价值累加理论对于阐释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解释功能,对于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启发人们要注重从源头上,从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中去探寻问题的起因,有利于人们重视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启发人们要高度重视准确掌握社会心理、群众心理的重要性,给人们以必要的“安全阀”渠道来发表意见和不满情绪,引导公民自觉地按照法律所允许的正常渠道去宣泄不满情绪,防止不满情绪在地下过度淤积,而导致矛盾总爆发;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处理一些敏感的重大事件,重点防止其成为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此外,在防范和控制群体性事件时要有针对性地揭露组织者的思想渗透、提高个人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本,遏制群体性事件组织者扩大成员数量的图谋,分化弱化其力量。要强化社会控制机制,从总体上有效控制群体性事件,尽量将其消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其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的冲击和危害。
五、社会挫折理论
社会挫折理论认为,集体行动是人们对社会挫折的一种反应,是对社会病态现象的一种病理性的反应。集体行动正是人们表达意见、宣泄不满,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行动。
社会挫折理论的理论根基是“挫折-攻击理论”。“挫折-攻击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攻击必定是挫折的后果,即攻击行为的产生必定是因为受了挫折,受挫折后必定发生某种形式的攻击冲动或行为。人们只有在追求目标的活动受到阻碍时才会发生攻击行为,而无意识的剥夺情况则不在此列。引起攻击行为的刺激强度可能会因下列三个因素的影响而不同:一是引起挫折反应的刺激强度,二是对受挫折的反应进行干预的程度,三是受挫折的反应序列的数目。无论一个人追求目标的行为碰到什么障碍,都会产生一种攻击冲动;但并不是一切挫折情况都引起公然的攻击行为;攻击行为可能受到抑制(如文化与社会控制机制的作用),在该种行为将招致惩罚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对惩罚的预感会干预攻击行为,从而引起更大的挫折感;这种挫折感转而使压力增加,导致要么把攻击矛头直接对准干预方,要么转向其他间接形式的攻击。例如,受到挫折又遭抑制的个人在不改变攻击对象时,可以改变对其的攻击形式(例如,想象或盼望对象受到伤害,而不是自己去攻击对象);还可能发生攻击的“替位”与“投射”现象,把敌意转向某个并非是造成原先挫折的对象,从而导致将攻击冲动导向“替罪羊”(其他人、群体、物)的现象;还可能发生一种个人伤害自己的自我攻击或回归现象。
在社会挫折理论看来,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直接原因在于人们的心理挫折感。而心理挫折感何以滋生,又有多种不同的理论解释。如不平等理论强调社会经济、政治的不平等是导致受挫感的根源;阶级压迫论认为统治阶级的压迫政策是被压迫人们产生受挫感的根源;地位不对称理论认为在社会经济状况迅速变迁的年代,人们往往会有一种地位不对称感,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产生不断扩大的差距产生受挫感;期望高涨理论认为由于经济、政治、社会条件的改善,总是使人们有所期望情况变得更好,但是由于期望值的增长速度往往超过客观条件的改善,人们的期望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就会越来越大,而正是这种差距使人们产生受挫感;突发障碍理论(又称倒J曲线理论)认为,当经济、政治、社会条件的改善在某一个障碍点突然中断时,由于人们的期望仍然以中断(障碍点)出现之前的速度增长着,这就必然导致期望与现实之间产生差距,从而导致受挫感的滋生。
在社会挫折理论中,相对剥夺理论影响相当大、应用非常广。1945年,斯托弗提出相对剥夺理论。从一般意义上讲,相对剥夺感指的是,人们在与自己的参照对象(参考群体)进行对比时,如果发现自己没有得到自身本应该得到的东西(如财富、地位等)时,那么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这就是说,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与否,不在于社会资源本身的分布情况,而在于人们对资源分布的主观感知和主观期望。
1970年,美国社会学家格尔提出了下降型相对剥夺、上涨型相对剥夺、发展型相对剥夺等三种类型的相对剥夺感理论。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某种价值期望,而社会则有某种价值能力。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的价值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期望时,人们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是指人们的价值期望与价值能力之间的差距,即在人们认为自己应该得到的物质和条件状况,同有能力得到和保持的物质和条件状况之间的差距。相对剥夺感为集体行动提供了潜在的可能性。格尔认为,有三种类型的相对剥夺:即下降型相对剥夺,或称缩减型相对剥夺,即人们的价值期望值不变而价值能力下降时产生的剥夺;上涨型相对剥夺,即人们的价值能力不变而价值期望上升时产生的剥夺;发展型相对剥夺,即当人们的价值期望与价值能力都表现为上升的过程中,突然人们的价值能力下降而人们的价值期望仍在上升时产生的剥夺。
社会挫折的各种理论流派启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刻认识群体性事件赖以产生的各种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结构性原因,特别是要深刻认识这种社会结构性原因对人们的心理影响。不但要重视绝对剥夺现象,而且要高度重视相对剥夺现象,依法引导和规范人们的利益表达和不满情绪宣泄行为,正确引导和调整社会预期,使人们保持正常健康的社会心态。要努力在全社会树立全面的比较观,既要与现实比,又要与历史比;既要横向比,又要纵向比;既要看到社会的不足,更要看到社会的不断进步,正确地对待自己和他人,理性地对待现实社会存在的各种消极现象,更加注重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追求自己合法利益的实现;更加注重通过自己的后天努力来提高自己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心理氛围。
六、归因理论
归因理论认为,集体行动是人们把自己遭遇的不利事件、遭受的失败、损失和挫折以及处于的不利地位等从内部归因(归因于自身)转向外部归因(归因于他人、组织、政府或社会)造成的。所谓归因,就是分析行为产生的原因,对行为进行解释说明的过程。而原因,一般包括内因和外因两种。内因指行为人的自身的原因,包括个人的能力、努力、动机、欲望等等。外因指行为人自身之外的原因,包括他人、组织(单位)、政府、社会环境等外在的因素。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归因并不一定是客观科学的,一些人可能会发生归因偏差,当自己取得成功或有利地位时,可能更多地倾向于内部归因,把成就归因为自身的能力和努力;当自己失败或处于不利地位时,可能更多地倾向于外部归因,把责任推向他人、单位、政府或社会。现实社会中,一方面每个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不尽相同,取得的成绩和进步不尽相同;另一方面,社会本身还难以完全做到机会均等、不公平的现象还客观存在,这样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就会产生不满情绪。如果人们都只是把自己遭遇的不利事件、遭受的失败、损失和挫折以及处于的不利地位,归因于自身的能力有限、努力不够甚至时运不佳,那么他们即使有不满也不会诉诸抗议行动,群体性事件也就不会发生。相反,如果这些人把原因归结于社会的不公平、政治腐败、司法不公等外在性的社会因素时,他们就很可能会采取某种方式表达其不满,甚至在条件适宜时诉诸群体性行动。需要注意的是,人们的归因过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社会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社会精英(如知识分子)和大众传媒的态度,集体行动的组织领导者的宣传,都可能影响和改变人们的归因倾向。
归因理论对于理解人们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而言,一方面,如何使公正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使机会均等、成就自赋成为人们取得成就的基本标准,使政府廉洁高效,使利益相对均衡,在全社会尽可能地实现较好的公平正义,是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人们正确归因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在既定不尽完美、不尽公正的现实社会中,社会要善于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如道德建设、舆论引导、法治建设等),引导人们正确认识自己、正确认识社会、正确认识政府行为,正确看待社会的消极阴暗面,正确看待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需要相应的时间甚至较长的时间,正确看待政府解决消极腐败现象的努力,充分认识解决不公正社会问题的长期性,使人们不形成过于片面的外向归因,不把自己的失败和不利境遇全部推向社会(他人或政府)。这有利于减少集体行动的发生,有利于集体行动在谋求利益纠纷解决的制度化轨道上相对平和发展。
七、控制权转让理论
控制权转让理论认为,集体行动者是一个个理性的个体行动者,而个体参与集体行动是一种控制权的理性转让,即把一个人对自己行动的控制权主动地转让给另一个行动者,以利于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这种控制权的转让,不是一时感情冲动的结果,不是对外界的本能反应,而是一种理性的行动。因为,这是人们对情境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他们认为自己保持对行为控制权的代价超过了其所获得的收益,而转让控制权则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在充满同仇敌忾的群体中,接受转让控制权的对象越集中(如集中于一个领导者),群体采取敌对行动甚至极端行动(如暴力)的可能性就越大,且其行动越具组织性;反之,如果缺乏领导者,则会发生类似于脱逃时的慌乱无序行为。
控制权转让理论立足于理性分析,它与那些过于强调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人的非理性因素的理论不同,更多地强调人们总是按照成本——收益的理性方法来活动的。这无疑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对待群体性事件时,它要求应该把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人当作正常的理性人(而不是不懂事理、成心闹事的暴民、刁民、精神病人、偏执狂)来看待,与他们展开平等的协商对话,听取他们的利益诉求,帮助他们分析利弊得失,引导他们依法和平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并寻求在法制框架内妥善地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同时,正确对待和引导群体性事件的领头人在法制框架内提出问题和谋求问题的解决,对于控制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也极其重要。当然,控制权转让理论完全不考虑群体性事件的特殊性和个人可能存在的非理性情感因素,也是片面的。在实践中,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对事件的复杂性和非理性因素有一个充分的估计,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控制措施,以免群体性事件因某一突发的事件而失控,甚至发生骚乱事件。
八、资源动员理论
资源动员理论的基石是理性选择理论。在理性选择理论看来,集体行动不是一种非理性的情绪化行为,而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人,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之后的一种理性行动。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对资源动员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奥尔森认为,由于存在“搭便车”的问题(即不对集体行动做出贡献也可分享集体行动成功的好处),要组织起人数较多的集体行动,必须克服“搭便车”的困境。而要克服“搭便车”的困境,必须提供“选择性激励”。人数较多的集体行动之所以发生,依赖于进行资源动员(选择性激励),或是通过对个人进行强制,或是对个人进行积极的奖励,从而引导人们投身到集群行动中来。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查尔斯•蒂利、扎尔德、莫里斯等人通过对集体行动的研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资源动员理论。该理论并不把集体行动视为是社会病态的反映,而是把集体行动视为一种理性的行为方式,集体行动是参与者在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之上组织和动员起各种资源而发起的一种集体理性行动。
资源动员理论是一个建立在理性选择理论基础之上的分析工具,特别强调组织和资源的极端重要性,认为只有通过建立集群组织,动员起足够的资源时,集体行动才会发生;离开组织和资源,集体行动是无以发生的。这对于人们认识集体行动的发生机理,正确对待和处置集体行动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例如,如果要组织起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解决社会问题的集体行动,就应该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高度重视组织、资源的重要性,施以选择性激励,克服“搭便车”倾向,建立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的良好互动关系,促进有力量或有代表性的利益相关者参加到集体行动中来。要防范和控制不利于社会的集体行动,就可以通过禁止、限制、惩罚等多种手段遏制集体行动的资源动员或群体性事件的失控,减少人们的收益预期,约束人们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活动。
此外,社会冲突理论、政治过程理论、社会建构理论等也都从不同的视角对群体性事件做出了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