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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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立法沿革
二、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义务及保障
(一)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权利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6.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的申诉或者控告权。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7.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的控告权。
(二)侦查阶段律师的义务
(三)侦查阶段律师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
1.及时安排辩护律师的会见。
2.保证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会见过程不能监听。
3.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4.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同意的要依法办理变更强制措施,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辩护律师。
5.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