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
受案,即接受案件或受理案件,是指侦查机关依法接受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项专门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一)受案的线索来源
1.公民的扭送、报案、控告和举报
2.犯罪嫌疑人自首、检举和揭发
3.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4.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移交的案件
5.公安机关在日常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并移交的案件
6.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或其他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
7.通过其他途径接受的案件
(二)受案的一般程序
1.制作《询问笔录》
2.接受证据材料
3.制作《受案登记表》
4.填写《受案回执》
5.现场紧急处置
二、审查
(一)审查的内容
1.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
2.审查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审查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二)初查
1.对报案材料所涉及事件的现场进行勘查。主要包括对事主、被害人、事件发现人、报案人、现场保护人、现场附近群众及其他知情人的调查访问和对现场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的现场勘验,以全面收集材料,判明事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2.调查询问。通过对检举人、报案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判明事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3.查询。通过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相关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具体情况,判明事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4.鉴定。通过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或者对财物进行估价,判明事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5.调取证据材料。通过调阅已收集的证据材料,判明事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三)审查后的处理
1.移送管辖
2.告知自诉
3.行政处罚
4.立案或不予立案
三、立案
(一)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即立案的事实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立案的法律条件。
3.属于自己管辖
(二)立案的程序
(三)立案监督
(四)决定是否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