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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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的内部监督
(一)党的纪检机构
(二)行政监察机构
(三)侦查机关的督察机构
(四)侦查机关的法制机构
二、侦查的外部监督
(一)党的监督
1.党通过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军队等实行领导,并监督其贯彻执行。侦查机关必须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
2.党通过各级党委对侦查机关实行领导和监督,侦查机关必须接受同级地方政府和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3.党通过侦查机关的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对侦查机关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安工作中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保证侦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颁布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并监督侦查机关执行;
2.国家权力机关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侦查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决议等;
3.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作,其中包括侦查工作,必要时,侦查机关的领导人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门工作报告并听取意见;
4.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人民代表行使质询权、提出议案或视察工作,对侦查机关实行监督;
5.国家权力机关通过行使任免权来实行监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任免公安部部长。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四)检察机关的监督
(五)审判机关的监督
(六)人民政协的监督
(七)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