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
THE MARSHALL'S CIVIL RIGHTS THEORY
1989年之后,有两本40年代的旧书重新引起国际学界的兴趣。一本是卡尔·波兰尼1944年的《大转折》,通过对英国“济贫法”的历史研究,否定了“市场乌托邦”幻觉并提出了社会自救原则,早已为国内学者熟悉;另一本是T.H.马歇尔1950年的《公民权与社会阶级(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这原本是T.H.马歇尔1949年在伦敦经济学院的演讲稿,1950年由剑桥大学出版社结集出版,之后再被多家出版社一版再版。1949年2月,T.H.马歇尔在伦敦经济学院的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讲座发表演讲,英国正处在战后工党政府开始着手建立社会民主的福利体制。作为社会学教授,马歇尔在演讲中概括了英国最近几个世纪的公民权的演变线索,敏锐地捕捉到战后英国社会的边际性却是质的变化,为20世纪下半叶欧洲福利国家体制的建立奠定了社会权利为基础的理论框架。直到今天,对于全球范围内方兴未艾的公民社会讨论,对处在权利意识复苏的中国社会,仍然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生平和著作
托马斯·汉弗莱·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1893-1981)生于伦敦,1914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历史学考试,毕业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他作为平民战俘在德国度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在那里他曾经做过一个短期的研究。
返回英国后,他于1919年被选为剑桥历史学会特别会员。1925年,马歇尔进入伦敦经济政治学院,一直呆到1956年。在那里,他成为一名著名的社会学教授。他本来是一位经济史学者。1925年加入伦敦经济政治学院后,首先作为社会工作讲师,1929年转到社会学系,1930年成为社会学高级讲师。后来他曾回忆说,当他开始教授社会工作时,他对这个专业什么也不懂,而后来转到社会学系,他在专业观念上对一社会学几乎是同样的无知。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他放弃了作为一个经济史学者的工作以后。
马歇尔是《英国社会学杂志》的主要创刊人,曾经编辑了人量有关社会分层和人口方面的出版物。二战期间,他一度被安排到英国外交部任职。1944年马歇尔同到伦敦经济政治学院,被任命为社会学研究所的教授。这个研究所就是今天的社会政策系。这期间他所作的关于阶级冲突、社会分层以及人口问题的研究为他以后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49年,马歇尔作为英国高级委员会的教育顾问又一次去了德国。1951年回国以后继续在伦敦经济政治学院工作,直到1956年。这期间他担任过社会学系系主任。以后他被任命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社会科学部主任。1960年正式退休。1981年,马歇尔在他剑桥的家中去世。
马歇尔的学术生涯分为两个时期。他的大部分社会学著作完成于1945-1960年间,而他的大部分关于社会政策的研究则是在他退休后发表的。1949年,在纪念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的一次会议上,马歇尔发表了著名的演讲《公民权利与社会阶级》(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这篇演讲第一次从社会学的视角系统地梳理了公民权利理论,他进一步提出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理论,从而成为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个社会学理论。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为英国建成福利国家制度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
二、公民权利的理论
1.公民资格理论中的公民权利
2.公民资格理论中的社会权利
3.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不同起源
三、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社会福利理论
从社会福利思想发展的角度看,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观的形成是社会福利思想的重要历史发展标志。它把早期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福利思想,提高到以权利和人的需要为基础的福利思想,并且使社会福利的性质,由安抚性的救济和策略性的社会控制与统治手段,变成了人们值得为之奋斗的幸福事业和社会政治追求的基本目标。
而我们知道,在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思想没有确立之前,社会福利的理念是慈善救济,社会福利的政策是以《济贫法》为象征的所谓社会救济。其实质是把向穷人提供某种形式的福利照顾当作稳定社会、平息穷人不满的手段。因而,在《济贫法》的实施过程中,穷人常常处于一种屈辱和受排斥的状态。而“济贫”的结果也没有真正消除社会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济贫法》还发展了社会不平等。因此,马歇尔指出,20世纪以前公民权利的发展,并没对社会不平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公民权利的内容来看,由于社会权利还没有形成,人们还不能平等地享有社会权利,人们不可能对改善社会福利有任何的要求权,因而,在社会福利的发展中,人,特别是穷人,只能是被动的福利施舍的对象。他们只能处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中,按照主流社会或富人的意志生活。所以,尽管《济贫法》也试图作消除社会不平等的工作,但它却不可能在实际的意义上对改变社会不平等起积极的作用。
马歇尔以布思(Booth)教授对伦敦市民的生活状况调查为例,认为公民权利平等原则真正发展的标志是布思对伦敦人劳动与生活的调查和皇家委员会对老年穷人的调查为标志。马歇尔指出,之所以将布思的调查作为公民权利平等原则的重大发展,是相对于《济贫法》来说的。在《济贫法》时代,“贫民”是一个具有道德判断的称谓。“贫民”意味着“酗酒、懒惰、不良生活习惯”等,“贫民”只是施舍的对象,他们没有权利要求国家或富有的人帮助他们解除贫困。救济贫民的直接目的不是促进平等,而是出于稳定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甚至可以说贫民救济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某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的权利,是对不平等公民权利的维护。因为济贫活动本身就具有标签作用,标明接受救济的穷人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是低下的。马歇尔认为布思教授的调查贯穿了平等的思想,所以把它称之为公民权利平等原则重大发展的标志。
然而,布思教授的调查报告更多的是对公民权利平等原则的反映,至多不过是公民权利平等原则在观念上的反映。而公民权利平等原则的真正发展更多的还是因为社会及经济资源分配模式的变化,改变了人们经济关系,进而推动了人们社会关系的改变。公民的社会权利通过失业保险、教育和健康服务的提供等社会政策在制度层面上获得了保证。马歇尔认为以公民的社会权利为基础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可以提高公民的福利水平、减少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制度产生的内在的社会不平等。
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观念,公民权利则是这样的资格:在一个政治性地组织起来的社会或民族国家中,公民身份使个人有资格要求社会或国家对他承担责任,使他能够享用各种社会进步带来的好处。公民权利首先是共同体对个人的成员资格的认可,个人在共同体中可以像其他任何成员一样对共同体负有责任,同时享有共同体的成果。而公民权利实现的最终标志是人的社会权利的实现。再进一步来说,公民权利的直接表达是个人福利权利的实现。因此,我们可以说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为现代社会福利理论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从而也成为福利国家的重要理论支柱。
马歇尔的公民权利为福利国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而社会福利的发展则直接与社会权利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任何法定的权利都会与福利必然具有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性质存在着关联,因为权利存在于那些可以被期待带来福利的利益,以及就平均的计算而言,那些将会带来福利的利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权利的实现是以福利的实现为基础的。英国学者皮尔森提出福利国家的三个指标之一就是公民权利的普及化。根据皮尔森的界定,公民权利普及化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福利与社会保障的提供不再被单纯地视为对贫穷无依者的施舍,也不再被单纯地视为是为保持社会的控制;第二,对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的提供,被视为国家与公民权利责任关系的一部分;第三,基于上述两点,福利领受不只是等同公民身份的象征,而是成为全面行使公民权利的重要步骤。公民权利理论是马歇尔社会福利理论的基础。人人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则是马歇尔社会福利理论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的平等原则体现在社会福利体系中就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有权利享有国家所提供的福利。国家所提供的福利不能以人们的身份为依据,否则就意味着平等的原则被打破。例如,1834年的新《济贫法》(New poor law)在马歇尔看来就不是一部真正的福利法案。因为新《济贫法》强调的是鼓励个人自己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公共援助并不被看作是公民的权利,政府也不需要对失业负责。新《济贫法》“放弃了对工资体系的干预,也放弃了对自由市场力量的千预。它只对那些因年龄因素或疾病而无法进入市场打拼的人,以及对那些放弃努力、承认失败以及悲悯自怜的弱者提供救济”。这在马歇尔看来就违背了人人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的原则,与社会保障的理念是相悖的。
公民权利的理论推动了全民福利制度的建立,为福利国家的发展提供了直接的政治道德根据。在公民权利的理念一下,福利成为公民在国家中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为其提供共同的福利保障。国家则有义务建立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以展行其对公民的福利责任。公民权利理论使社会的弱势群体拥有了向国家要求福利的基本权利。这就与过去的把福利当作恩赐的社会福利理念有了本质的区别。当福利是国家或有钱人给穷人的一种恩赐时,施与受双方被置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上。接受恩赐的穷人不仅在经济上与恩赐者是不平等的,由经济关系的不平等又进一步导致社会关系的不平等。因此,接受恩赐的穷人难免被贴上道德标签,他们在接受福利援助的同时,也不得不接受人格的侮辱和道德上的强制,甚至是人身的束缚。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社会福利理论让福利的享有者避免了被标签化,接受福利援助不再伴随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

补充阅读材料:
1.西方近现代福利国家思潮(1)
2.西方近现代福利国家思潮(2)
3.西方近现代福利国家思潮(3)
4.西方近现代福利国家思潮(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