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必须遵守的律令
义务论是指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者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
康德的义务论
善良意志
是一个人为了实现他的道德义务而行动的意志,具有普遍性,是唯一无条件的善,是道德价值的真正来源;人的一切内在品质,只有具备善良意志才具有善的道德价值;而身外之物不受善良意志支配就只具有工具性价值,这些有价值的东西可以用来行恶,而善良意志本身就是善,结果好坏不影响善良意志的道德价值。
唯一的绝对的善,是善良意志。在这个世界之内,甚至在这个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再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称为绝对的善了。毫无疑问,有许多东西,从某些方面看,是好的和可欲求的,例如:①具有心灵上的能力(无论称它是什么):智力,机敏,智慧;②具有情感上特质:勇敢,决断,坚韧;③具有幸运的收获:权力,财富,荣誉;④具有幸福的条件:健康,安乐,对自己处境的满意。但是,人如果具有这些东西但其意志不善良,那末,也可以产生极坏的后果。如果不是善良意志指导它们慎重选择道德的善,它们就会导致傲慢与自恣。这在一个没有偏见的观察者看来,一个人虽然遇事顺利,但缺乏纯粹的善良意志,总是不令人产生好感的。所以,我们可以说,善良意志是一个人要过幸福生活所必备的条件。……善良意志之所以善良,并不是因为它引起或产生好的后果,或者因为能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确切地说,它之所以善良,只是因为它自身就是善良的,或者因为它的活动是努力于善的,它比任何别的爱好,都有着不可估量的重大价值。-----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353-354
义务三命题
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标准;凡出于义务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取决于它所遵循的道德法则;义务就是由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
例如,保存自己的生命是一种义务,但是由于人人都有这种爱好,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都专心致力于这一点,所以,人们对保存生命抱着小心保养的态度,并不算是有真正的价值,而且他的行为所遵守的准则,也不具有任何道德上的意义。他们保持生命是符合义务的,但不是出于义务心。如果有一个人由于灾难和绝望,使他对生活丧失了兴趣他本来可以用死来解脱,课时只因由于感,他便尽力维持自己的维持自己的生命,那末,他的行为的准则,就有真正的道德意义了。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356
在一切道德评判中最具重要性的就是以极大的精确性注意到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以便把行动的一切道德性建立在其出于义务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的必然性上。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11
康德伦理学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形式主义, 这也是从康德以来直到今天人们对他责难最多的一点。然而我以为,虽然形式主义在我们现实地理解和实行道德原则方面的确是一个明显的缺点,但形式化却是一切道德原则本身的一个最基本的要素。道德从根本上说的确不在于做什么,而在于如何做。更重要的是,道德不是一次性的个别行为,而是具有普遍可能性和社会赞同性的行为(哪怕它只在个别人身上体现出来),没有形式化,这种行为的普遍意义就不能得到揭示。把道德原则提升为纯粹的形式(定言命令)是康德对伦理学的一个重大贡献, 它使道德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出于道德律”、“为义务而义务” 的确很抽象,但至少能使一切试图把道德利用来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性做法不再理直气壮。
------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述评[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三卷》2014(4)
道德律令
第一条律令: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的行为的格准成为普遍规律。
这条律令说明了道德律令的可普遍化原则:如果你不愿意任何人采取某一行为,你自己就不应该如此做。
康德的两个例子
不能自杀
假如有个人企图自杀,陷于绝望之中,但尚有理智,按照绝对命令的要求,此人必须先弄清指导其行为的箴言能否成为一切人的普遍行为规则。其箴言是:“无论何时,倘若活着很可能带来更多坏处而无甚好处,那么为了自爱自尊,我应当结束我的生命。”然后他分析说,自爱自尊的理性驱使人们使自己活得更美好,以此为由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不合逻辑的,这一箴言无论如何不能普遍化,肯定同绝对命令相抵触。因此,从道德上说,不应当自杀。
要帮助人
假如有个人看见别人受苦而不去帮助他,心想这关我什么事呢?让这个人随他的天命受苦,或者随他的本事去享福吧,我不抢他的东西,但是我也不羡慕他的福利,我也不想出力去增进他的福利。康德认为这个人所遵循的原则不能被普遍化,所以是不道德的,他产生如此想法的意志一定会导致自相矛盾。比如说人的一生难免会遇到急需他人同情和帮助的时候,如果每个人都是这种看法,不帮助人,把这个当做一条道德律令的话,那么这条律令就只会伤害我,不可以普遍化。所以我们应当帮助人,帮助人就是道德的。
第二条律令:你必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作目的,总不把他只当作工具。
第二条派生的命令形式是:“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在这里, 康德再次引述了上面那四个例子,但说法已有所不同,即不是从行为的逻辑一贯性和不自相矛盾(不自我取消)的这种类似于“自然法则”(类似于“自然淘汰”) 的形式规律来立论,而是从行为的目的是否能成为绝对的最高目的来立论。实际上,作为意志行为,如果没有一个最高目的,则一切目的行为都不会具有真正的目的性,而不过是一大堆互为手段的行为,总体上仍属于机械因果性(弱肉强食或互利共生之类)。如我们常说某人的生活“没有目的”,并不是说他的一切行为都是无目的的行为,而是说这一切行为都没有一个最后目的。因而,要使意志行为不变质为机械因果作用,而始终是目的性行为(始终保持为意志行为),就必须有一个最高的目的,这就是与一切物性不同的人性本身。所以,四个例子的意义就在于: (1) 不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 (2)不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3) 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 (4) 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述评[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三卷》2014(4)
第三条律令: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律的意志。
这条律令说明了意志自律原则:普遍的道德律令是由人的理性制定的,所以才具有人人遵守的普遍有效性,人服从于自己理性指定的规律,而不是服从于外界的必然性,这也是人之所以自由伟大和有尊严。
此外,康德的另一重大贡献是把道德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在他看来,只有自由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 道德本身不是自足的教条,而是要由自由来建立、并由自由的规律来判断的法则。道德本身不是自明的, 自由才是自明的。自由也有可能导致不道德, 但自由本身的规律(自律)则必定是道德的。而且在康德看来,真正的自由只能是有规律的自由, 即自律,自由不仅仅是一个点,或一个又一个毫无联系的点(任意、“为所欲为”), 而是一条无限延伸的线,一个保持自身同一的过程(人格的同一性),所以它是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为自己负责, 它是“义务”。所以,这样理解的自由就不是非理性,而正是理性的本质。同一个理性在认识上是按照法则去把握自然界(“人为自然界立法”),在实践上则是按照法则去行动(“人为自己立法”),而后者才是更根本的。
当然,康德把“积极的自由”限制在单纯理知世界对意志发出的“命令”的范围,而把感官世界的一切活动都当作不纯粹和受限制的意志行为排除在自由之外,这就使这种“积极的自由”又带上了消极的意义, 不能成为真正改造世界的实践力量。尽管如此,康德把自由限制在“自在之物”上而禁止其在经验中作认识上的理解,这仍然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日常理性和科学主义力图把自由还原为自然或必然,还原为可由认识固定下来的对象,这种倾向将导致人成为非人。自由其实正在于努力突破这种禁锢而向未知的领域超升,凡成为已知的,就有成为自由的束缚的可能。自由就是不断扬弃过去认为是自由的、而今已成为自由的“异化”的东西而作新的创造,这就是人性或人的本质,它在历史中得到实现和完善。
------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述评[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三卷》2014(4)
中国儒家的义务论
中国儒家的义务论在其“义利之辨”中体现得较为明显。儒家总体的态度是重义轻利。
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论语·宪问》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孟子《孟子·告子上》
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
义者,天理之所宜,凡事只看道理之所宜为,不顾己私。----朱熹《朱子语类》卷二十七-
利者,人情之所欲得,凡事只任私意,但取其便于己者为之,不复儒道理如何。
----朱熹《朱子语类》卷五十一)
与康德相比较而言,首先,中国儒家也认为,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标准。只有基于义务而不是的喜好所做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大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其次,儒家的道义论与康德不同在于其仍然具有功利的影子。因为儒家认为道德原则要坚持,这原则的根基是公利,是天下人之利,所遵守的道德原则的根基是社会大众的利益。
天下之公欲,即理也;人人之必得,即公也。-----张载《正蒙注》卷四
再次,儒家义利之辨的道德和利益的一致在现实生活中就能实现,即现实生活中实现德福一致。
故士穷不失义,达不离道。穷不失义,故士得己焉;达不离道,故民不失望焉。古之人,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孟子·尽心上》
最后,儒家欲求的是义本身,乐是伴随着道义的实现随之而来的,所以说,儒家是道义论者,而不是功利主义者。
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矣。
---孟子《孟子•告子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