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2023秋)

渤海大学 郑淑媛

目录

  • 1 绪论 伦理学的基本理论
    • 1.1 伦理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 1.2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 1.3 伦理学的哲学基础——伦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 1.4 伦理学的哲学基础——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 1.5 伦理学的人性基础 ——   传统人性观
    • 1.6 伦理学的人性基础——马克思主义人性观
    • 1.7 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规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 1.8 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元伦理学的方法
  • 2 关于道德的基础知识
    • 2.1 道德及其矛盾特殊性
    • 2.2 道德的起源
    • 2.3 关于道德本质的各种观点
    • 2.4 道德的本质(一)社会意识形式
    • 2.5 道德的本质(二)特殊的规范调节体系 道德的本质(三)实践精神
    • 2.6 道德评价及其确立的根据
    • 2.7 道德评价根据
    • 2.8 道德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 2.9 道德评价的标准
  • 3 第三章 人类历史上的道德问题
    • 3.1 人是什么
    • 3.2 人是否有自由
    • 3.3 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利己主义
    • 3.4 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利他主义
    • 3.5 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功利主义
    • 3.6 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与中国古代人的看法
    • 3.7 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康德和中国儒家的义务论
  • 4 重建社会主义体系
    • 4.1 集体主义原则定义及其理解
    • 4.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集体主义的理解
    • 4.3 人道主义内涵以及发展阶段
    • 4.4 人道主义的根据和内涵
    • 4.5 科学人道主义的根据及其要求
    • 4.6 功利和公正辩证统一原则(一)功利及其理解
    • 4.7 公正的含义及功利与公正的辩证统一
    • 4.8 社会主义伦理原则的序列性问题
    • 4.9 道德规范及特征
    • 4.10 道德规范的自律性
    • 4.11 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层次性及原因
    • 4.12 两性关系的本质及爱情的道德要求
    • 4.13 婚姻家庭的道德基础以及道德要求
    • 4.14 职业道德、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及其特点
    • 4.1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业道德建设
    • 4.16 社会主义道德范畴-道德义务
    • 4.17 社会主义道德范畴-道德良心
  • 5 当代伦理问题研究
    • 5.1 应用伦理学
    • 5.2 生态伦理学的发展过程
    • 5.3 生态伦理学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 5.4 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规范以及热点问题
    • 5.5 生命伦理学的含义、研究领域及安乐死
    • 5.6 基因筛查、克隆的伦理问题
    • 5.7 网络伦理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以及研究的问题
    • 5.8 网络伦理原则
    • 5.9 全球伦理含义
    • 5.10 全球伦理建设的可能性、内容和方法
  • 6 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
    • 6.1 道德教育的人性基础以及道德教育定义
    • 6.2 道德教育的过程、特征和方法
    • 6.3 道德修养
    • 6.4 道德境界
社会主义道德范畴-道德义务
  • 1 内容
  • 2 练习题



 一、道德范畴

(一)含义
       概括和反映道德的主要本质,体现一定社会的整体道德要求,成为人们的普遍信念并对人们行为发生影响的基本概念。
   (二)内容
    义务、良心、幸福、荣誉
    二、道德义务
   (1)定义:道德义务是指生活在某一社会中的人们时常感觉到的对社会、对他人的一种职责、任务和使命。这种职责、任务和使命一旦为一定的社会集团用道德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成为一个社会的道德义务。
   (2)道德义务的特征
      ①具有他律性:社会要求
      ②具有基础性: 底线 应当 
      ③具有普遍性:基本要求
    (3)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关系: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并非是简单相对应的。
      第一, 从动机上看,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不以获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
      第二,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可以直接同一。
      第三,肯定权利增长意识,可以有一个更合理的社会,但不能以牺牲人们尽道德义务的精神为代价,把权利强调到过分的地步,讨价还价对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 ,罗斯所概括的四个独立的陈述应该说比较全面。它们包括 

1、A对 B有权利意味着 B对 A有义务 

2、B对 A有义务意味着 A对 B有权利 

3、A对 B有权利意味着 A对 B有义务
    4、A对 B有义务意味着 A对 B有权利。
陈述 1 所表明的是“A有权利让 B对他做某个行为 ,意味着对 A做那个行为是 B的义务”;陈述 2是陈述 1的反题 ;
    陈述 3所表明的是“A有权利让 B对他做某个行为 ,意味着 A对 B有做另一个行为的义务 ,这个行为既可能是一个相似的行为 ,例如 ,一个人有要求人说实话的权利就意味着他有说实话的义务 ,也可能是一种不同的行为,例如 ,一个人有要求人服从的权利即意味着他有统治好的义务”;
陈述 4是陈述 3的反题。 

(参见罗斯 :《正当与善》,牛津 1930年英文版 ,第 48— 5 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