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的概念和特点
1.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的特点
⑴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⑵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⑶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纳税人
⑴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⑵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⑶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⑷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⑸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⑹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其中,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⑴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和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⑵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其中,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2.房产税的税率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或4%(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例:某企业2013年度自有生产用房原值5000万元,账面已提折旧1000万元。已知房产税税率1.2%,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扣除比例为30%。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万元
A.18 B.33.6 C.42 D.48
答案:C
2.从租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甲企业2012年全年将原值500万元的仓库出租给乙企业,换回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已知,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万元。
A.500×(1-30%)×12%+30×12%=45.6 B.500×(1-30%)×12%=42
C.500×12%=60 D.30×12%=3.6
答案:D
五、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⑴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⑵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⑶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⑷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⑸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⑻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一、房产税的概念和特点
1.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的特点
⑴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⑵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⑶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纳税人
⑴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⑵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⑶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⑷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⑸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⑹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其中,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⑴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和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⑵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其中,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2.房产税的税率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或4%(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例:某企业2013年度自有生产用房原值5000万元,账面已提折旧1000万元。已知房产税税率1.2%,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扣除比例为30%。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万元
A.18 B.33.6 C.42 D.48
答案:C
2.从租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甲企业2012年全年将原值500万元的仓库出租给乙企业,换回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已知,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万元。
A.500×(1-30%)×12%+30×12%=45.6 B.500×(1-30%)×12%=42
C.500×12%=60 D.30×12%=3.6
答案:D
五、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⑴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⑵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⑶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⑷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⑸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⑻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