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1.资源税的概念
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2.资源税的特点
⑴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⑵具有受益税性质。
⑶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还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⑴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⑵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⑶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⑷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吕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⑸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
⑹固定盐和液体盐。
(三)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 税 率 |
| 一、原油 | 销售额的5%-10% |
| 二、天然气 | 销售额的5%-10% |
| 三、煤炭 | 焦煤 | 每吨8-20元 |
| 其他煤炭 | 每吨0.3-5元 |
|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
|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
|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2-30元 |
|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 稀土矿 | 每吨0.4-60元 |
|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0.4-30元 |
| 七、盐 | 固体盐 | 每吨10-60元 |
| 液体盐 | 每吨2-10元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⑴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⑵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
①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③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④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⑤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行色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矿按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⑥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2.应纳税额的计算
⑴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题解析:7-7
⑵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题解析:7-8
(五)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⑴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⑵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⑶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⑸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⑹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气层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⑴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⑵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⑶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⑷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⑸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3.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是、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4.纳税地点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一)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1.资源税的概念
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2.资源税的特点
⑴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⑵具有受益税性质。
⑶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还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⑴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⑵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⑶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⑷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吕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⑸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
⑹固定盐和液体盐。
(三)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 税 率 |
| 一、原油 | 销售额的5%-10% |
| 二、天然气 | 销售额的5%-10% |
| 三、煤炭 | 焦煤 | 每吨8-20元 |
| 其他煤炭 | 每吨0.3-5元 |
|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
|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
|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2-30元 |
|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 稀土矿 | 每吨0.4-60元 |
|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0.4-30元 |
| 七、盐 | 固体盐 | 每吨10-60元 |
| 液体盐 | 每吨2-10元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⑴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⑵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
①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③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④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⑤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行色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矿按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⑥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2.应纳税额的计算
⑴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题解析:7-7
⑵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题解析:7-8
(五)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⑴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⑵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⑶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⑸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⑹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气层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⑴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⑵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⑶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⑷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⑸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3.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是、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4.纳税地点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