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基本形态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通常,我们按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是按照法定标准进行分类的。
1.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单人业主制”,是指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企业。独资企业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想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独资企业的特点是: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企业投资人倾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企业规模小;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寿命有限。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合伙企业的特点是: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又称股份制企业,是由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公司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来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1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须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1股有1票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