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绪论
    • 1.1 第一节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概述
    • 1.2 第二节 职业与健康
    • 1.3 第三节 我国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现状和展望
    • 1.4 电子教材
    • 1.5 知识检测
    • 1.6 知识拓展
  • 2 第二章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研究方法与应用
    • 2.1 第一节 职业流行病学
    • 2.2 第二节 职业毒理学
    • 2.3 第三节 职业生理学
    • 2.4 第四节 职业心理学
    • 2.5 第五节 职业工效学
    • 2.6 教学课件
    • 2.7 电子教材
    • 2.8 知识检测
    • 2.9 知识拓展
  • 3 第三章 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
    • 3.1 第一节 概述
    • 3.2 第二节 金属和类金属中毒
      • 3.2.1 知识检测
      • 3.2.2 知识拓展
    • 3.3 第三节 刺激性气体中毒
    • 3.4 第四节 窒息性气体中毒
      • 3.4.1 知识检测
      • 3.4.2 知识拓展
    • 3.5 第五节 有机溶剂中毒
    • 3.6 第六节 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
      • 3.6.1 知识检测
      • 3.6.2 知识拓展
    • 3.7 第七节 高分子化合物中毒
      • 3.7.1 知识检测
      • 3.7.2 知识拓展
    • 3.8 第八节 农药中毒
      • 3.8.1 知识检测
      • 3.8.2 知识拓展
  • 4 第四章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性肺部疾患
    • 4.1 第一节 概述
    • 4.2 第二节 游离二氧化硅粉尘与矽肺
    • 4.3 第三节 硅酸盐尘与硅酸盐尘肺
    • 4.4 第四节 煤矿粉尘与煤工尘肺
    • 4.5 第五节 其他粉尘与尘肺
    • 4.6 第六节 有机粉尘及其所致肺部疾患
    • 4.7 第七节 其他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
    • 4.8 本章知识检测
    • 4.9 本章知识拓展
  • 5 第五章 物理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
    • 5.1 第一节 概述
    • 5.2 第二节 不良气象条件
    • 5.3 第三节 噪声
    • 5.4 第四节 振动
    • 5.5 第五节 非电离辐射
    • 5.6 第六节 电离辐射
    • 5.7 知识检测
    • 5.8 知识检测
    • 5.9 知识拓展
    • 5.10 知识拓展
  • 6 第六章 职业性致癌因素与职业性肿瘤
    • 6.1 第一节 概述
    • 6.2 第二节 职业性致癌因素
    • 6.3 第三节 常见的职业性肿瘤
    • 6.4 第四节 职业肿瘤的预防原则
    • 6.5 授课视频、课件
    • 6.6 电子教材
    • 6.7 知识检测
    • 6.8 知识拓展
  • 7 第七章 生物性有害因素所致职业性损害
    • 7.1 第一节 概述
    • 7.2 第二节 炭疽
    • 7.3 第三节 布鲁氏菌病
    • 7.4 第四节 森林脑炎
    • 7.5 教学课件
    • 7.6 电子教材
    • 7.7 知识检测
    • 7.8 知识拓展
  • 8 第八章 其他职业病
    • 8.1 第一节 概述
    • 8.2 第二节 职业性皮肤病
    • 8.3 第三节 职业性五官疾病
    • 8.4 教学课件
    • 8.5 电子教材
    • 8.6 知识拓展
  • 9 第九章 职业伤害
    • 9.1 第一节 概述
    • 9.2 第二节 职业伤害事故类型及其主要原因
    • 9.3 第三节 职业伤害调查与评价
    • 9.4 第四节 职业伤害的研究现状及预防对策
    • 9.5 教学课件、授课视频
    • 9.6 电子教材
    • 9.7 知识检测
    • 9.8 知识拓展
  • 10 第十章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 10.1 第一节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
      • 10.1.1 知识检测
      • 10.1.2 知识拓展
    • 10.2 第二节 职业环境监测
      • 10.2.1 本节知识检测
      • 10.2.2 本节知识拓展
    • 10.3 第三节 生物监测
      • 10.3.1 本节知识检测
      • 10.3.2 本节知识拓展
    • 10.4 第四节 职业卫生调查
      • 10.4.1 本节知识检测
      • 10.4.2 本节知识拓展
    • 10.5 第五节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评价
      • 10.5.1 本节知识检测
      • 10.5.2 本节知识拓展
  • 11 第十一章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
    • 11.1 第一节 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监督与管理
      • 11.1.1 一、概述
      • 11.1.2 二、职业卫生法规与监督
      • 11.1.3 三、职业安全法规与监督
      • 11.1.4 四、职业卫生标准及应用
      • 11.1.5 教学课件及授课视频
      • 11.1.6 电子教材
      • 11.1.7 知识检测
      • 11.1.8 知识拓展
    • 11.2 第二节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
      • 11.2.1 一、工业通风
      • 11.2.2 二、工业除尘
      • 11.2.3 三、空气调节与净化
      • 11.2.4 四、工业噪声与振动控制
      • 11.2.5 五、采光与照明
      • 11.2.6 知识检测
      • 11.2.7 知识拓展
    • 11.3 第三节 个人防护用品
      • 11.3.1 一、防护头盔,眼镜,面罩,防护服和防护鞋
      • 11.3.2 二、呼吸防护器
      • 11.3.3 三、防噪声用具
      • 11.3.4 四、皮肤防护用品
      • 11.3.5 五、复合防护用品
      • 11.3.6 知识检测
      • 11.3.7 知识拓展
    • 11.4 第四节 职业卫生保健
      • 11.4.1 一、职业生命质量
      • 11.4.2 二、职业卫生服务
      • 11.4.3 三、作业场所健康促进
    • 11.5 第五节 职业健康监护
      • 11.5.1 一、医学监护
      • 11.5.2 二、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 11.5.3 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 11.6 第六节 职业安全管理
      • 11.6.1 一、概述
      • 11.6.2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事故预防对策
      • 11.6.3 三、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 11.6.4 教学课件及授课视频
      • 11.6.5 电子教材
      • 11.6.6 知识检测
      • 11.6.7 知识拓展
  • 12 第十二章 主要行业的职业卫生
    • 12.1 第一节 概述
    • 12.2 第二节 矿山及冶炼行业的职业卫生
    • 12.3 第三节 建筑行业职业卫生
    • 12.4 第四节 机器制造行业职业卫生
    • 12.5 第五节 化学化工行业职业卫生
    • 12.6 第六节 新兴产业职业卫生
    • 12.7 授课视频及课件
    • 12.8 知识检测
    • 12.9 知识拓展
  • 13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实验内容
    • 13.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噪声和振动)
    • 13.2 尘肺读片录像
    • 13.3 高温、高频电磁场、微波测量
    • 13.4 粉尘浓度、分散度测定
    • 13.5 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4.1 第一章 总 则
    • 14.2 第二章 前期预防
    • 14.3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 14.4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 14.5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14.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4.7 第七章 附 则
    • 14.8 解读《职业病防治》视频讲座
第二节 职业与健康

学习目标

     掌握  职业病的概念、发病特点、职业病诊断原则;

           职业性损害的三级预防。

     熟悉  职业性有害因素和职业性病损的概念、分类;

           职业病的范围及报告制度;

   了解  工伤概念;          

二、职业与健康  授课视频


二、职业与健康  授课课件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的主要任务是识别、评价、预防和控制不良劳动条件对职业从事者健康的影响。劳动条件包括:

①生产工艺过程,常随着生产设备、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的变化而变化。

②劳动过程,涉及到劳动组织、生产设备布局、作业者作业姿势和劳动方式、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比例等。

③生产环境,指作业场所环境,包括按工艺过程建立的室内作业环境和周围大气环境,以及户外作业的大自然环境。

因此,在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可能危害职业人群健康和影响劳动能力的不良因素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s or Occupational harmful factors)或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

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常见的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主要包括:

(1)金属、类金属:如铅、汞、镉、锰、砷等;

(2)有机溶剂:如苯及其苯系物、正己烷、汽油、二硫化碳等;

(3)刺激性气体:如氯、氨、氮氧化物、光气、氟化氢、二氧化硫等;

(4)窒息性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氢、甲烷等;

(5)高分子化合物:氯乙烯、氯丁二烯、二异氰酸甲苯酯及含氟塑料等;

(6)农药: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等。

生产性粉尘主要包括:

(1)无机粉尘:如石英、石棉等。

(2)有机粉尘:如动物皮毛、植物花粉等。

(3)混合性粉尘:几种粉尘混合在一起。

2.物理因素  是生产环境中的构成要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高气压、低气压等;

(2)噪声与振动;

(3)非电离辐射:指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和激光等;

(4)电离辐射:如x、γ射线、β粒子、宇宙射线等。

         如1986.4.26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件。

3.生物因素  生产原料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致病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以及生物病原物对医务卫生人员的职业性传染病,如非典、艾滋病等。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劳动强度过大、生产定额不当;

3.不良的生活方式,如吸烟或过量饮酒;缺乏体育锻炼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发音器官过度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6.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如机动车驾驶。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高原环境的低气压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如通风不良、采光不足、有毒工种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等。

3.由不合理的生产过程或不当管理所致环境污染。

4.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不当。

在实际生产场所中,职业性有害因素往往同时存在,对职业人群健康产生联合作用。加剧了对劳动者的健康危害程度。

二、职业与健康的关系

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所致)的各种职业损伤统称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和早期健康损害。

(一)工伤(occupationaltrauma):指工作中的突发性意外伤害,又称职业性外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意外或突发性事件而造成的身体健康损伤。后果:可造成缺勤及残废,则导致死亡。

常见原因有:

意外事故,如突然停水停电;防护设备缺乏或不全;劳动组织不合理或生产管理不善;操作不当;个人因素:如患病或精神因素,以及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不适合工作的需要等。

(二)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

职业病指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的疾病(或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特定疾病)。2011年12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被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1.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时,不一定发生职业病,职业病的发病取决于三个主要条件。

(1)有害因素的性质:有害因素在作业环境中的特性决定了职业人群是否发生职业健康损害以及损害的严重程度。主要涉及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基本结构和理化性质。

(2)有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物理和化学因素对人的损害,都与量或强度有关,故在确认大多数职业病时,必须要有量(作用浓度或强度)的估计。一般作用剂量(dose,D)是接触浓度/强度(Concentration,C)与接触时间(time,T)的乘积,可表达为D=C·T。认真查询与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工龄、接触方式,对职业病诊断具有重要实用价值。

(3)人体的健康状况:在同一作业环境中,空气中化学物浓度水平相似情况下的从业人员工作者,一部分人容易发生中毒,另一些人可能不发生中毒,在中毒者中,也有症状的轻重或出现先后之分,这种个体差异的原因,过去笼统地归结于个人体质的不同,随着对其原因研究折逐步深入,发现个体的遗传特性可能起着重要作用。如对苯胺类化学物易感者,往往有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的先天性遗传缺陷;血清α-抗胰蛋白酶缺陷的个体,一旦接触刺激性气体,容易发生中毒,且易引起肺水肿等严重病变。近年来又发现铅中毒与ALAD基因多态性有关,苯中毒的易感性与P450代谢酶的基因多态性有联系,焦炉工人中携带AhR(多环芳烃受体)基因1661位点AA+GA基因型者DNA损伤水平明显高于携带GG基因型者。

在相同接触条件下,不同性别的职业人群对化学物毒作用的反应存在差异,如女性对化学物的敏感性一般多高于男性,如铅、汞、锰等金属,或有机物苯乙烯、氯乙烯等。

无论是动物实验还是人群健康检查中,发现机体的某些器官和系统对特定的化学物特别敏感而容易受到损害,如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对RBC和肝脏的特异性损伤;苯对造血系统的抑制,镉对肾脏的毒作用等,这些化学物对靶器官亲和力高的的现象,为职业禁忌证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2.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有特异性:病因即职业性有害因素,在控制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

(2)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的:且其强度或浓度需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致病,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

(3)在不同的接触人群发病特征不同:在不同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人群中,常有不同的发病集丛(cluster);由于接触情况和个体差异不同,可造成不同接触人群的发病特征不同。

(4)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但仅只治疗病人,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群的健康;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应加强保护人群健康的预防措施。发现病因,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即可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的三个发病条件和五个特点,进一步说明三级预防的重要性,保障工人健康是职业病防治和促进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从职业病的特点看,可以说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反映着国家生产工艺技术、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意识和医疗预防工作的水平。所以世界各国对职业病,除医学的涵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statutoryoccupational diseases)。

我国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02卫法监发108号颁发了《职业病名单》),颁布的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为10类共132。为正确诊断,已对部分职业病制订了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公布实施。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  矽肺

 

2.  煤工尘肺

 

3.  石墨尘肺

 

4.  炭黑尘肺

 

5.  石棉肺

 

6.  滑石尘肺

 

7.  水泥尘肺

 

8.  云母尘肺

 

9.  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  电焊工尘肺

 

12.  铸工尘肺

 

  13. 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  接触性皮炎

 

2.  光接触性皮炎

 

3.  电光性皮炎

 

4.  黑变病

 

5.  痤疮

 

6.  溃疡

 

7.  化学性皮肤灼伤

 

8.  白斑

 

 9.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  化学性眼部灼伤

 

2.  电光性眼炎

 

3. 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

 

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  噪声聋

 

2.  铬鼻病

 

3.  牙酸蚀病

 

4.  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  铍病

 

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  中暑

 

2.  减压病

 

3.  高原病

 

4.  航空病

 

5. 手臂振动病

 

6.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

 

   7. 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  内照射放射病

 

5.  放射性皮肤疾病

 

6.  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  放射性骨损伤

 

8.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  放射性性腺疾病

 

10.  放射复合伤

 

  11.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9.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  砷化氢中毒

 

13.  氯气中毒

 

14.  二氧化硫中毒

 

15.  光气中毒

 

16.  氨中毒

 

17.  偏二甲基肼中毒

 

18.  氮氧化合物中毒

 

19.  一氧化碳中毒

 

20.  二硫化碳中毒

 

21.  硫化氢中毒

 

22.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  四乙基铅中毒

 

26.  有机锡中毒

 

27.  羰基镍中毒

 

28.  苯中毒

 

29.  甲苯中毒

 

30.  二甲苯中毒

 

31.  正己烷中毒

 

32.  汽油中毒

 

33.  一甲胺中毒

 

34.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  二氯乙烷中毒

 

36.  四氯化碳中毒

 

37.  氯乙烯中毒

 

38.  三氯乙烯中毒

 

39.  氯丙烯中毒

 

40.  氯丁二烯中毒

 

41.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  三硝基甲苯中毒

 

43.  甲醇中毒

 

44.  酚中毒

 

45.  五氯酚(钠)中毒

 

46.  甲醛中毒

 

47.  硫酸二甲酯中毒

 

48.  丙烯酰胺中毒

 

49.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  有机磷中毒

 

51.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  杀虫脒中毒

 

53.  溴甲烷中毒

 

54.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 溴丙烷中毒

 

57. 碘甲烷中毒

 

58. 氯乙酸中毒

 

59. 环氧乙烷中毒;

 

   60. 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八、职业性传染病

 

1.  炭疽

 

2.  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4.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 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 苯所致白血病

 

4. 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 

皮肤癌

 

11.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  金属烟热

 

2.  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我国的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

2015年12月3日国家卫生计划委员会通报了2014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

根据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4年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3例,急性职业中毒486例,慢性职业中毒795例,其他职业病合计1818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开采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分别为11396例、4408例和2935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2.52%。

共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新病例26873,较2013年增加3721例。其中,94.21%的病例为煤工尘肺矽肺,分别为13846例和11471例。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2014年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9.66%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863634例,其中尘肺病777173例,职业中毒53673例,其他职业病32788例。近年来多次出现的农民工尘肺群发事件群体中毒恶性事件,不但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防治职业病义不容辞。

3.职业病的诊断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2)诊断机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的诊断。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诊断原则: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4)诊断依据

①职业史(Occupational History):准确可靠的职业史是职业病诊断重要前提,包括:现职工种、工龄、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生产工艺、操作方法、防护设施;既往工作经历,包括部队服役史、再就业史、务工史及兼职史,以判断患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机会和严重程度。

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是职业病诊断重要参考依据。深入作业现场,巡视、询问、查阅职业卫生资料,进一步了解患者所在岗位的生产工艺、劳动过程、职业病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预防措施;同一或相似接触条件下的其他作业人员有无类似发病情况等,进一步判断患者在该条件下,引起职业病的可能性。

③临床表现(Clinical manifestation):症状和体征,诊断分析应注意其临床表现与所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毒作用性质是否相符,职业病的程度与其接触强度是否相符,尤其应注意各种症状和体征发生的时间顺序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关系。

④辅助检查(Auxiliary examination):对职业病的诊断具有重要意义,生物标志物(biomarker)主要包括三大类:接触性标志物(exposure biomarker)、效应性标志物(effectbiomarker)和易感性标志物(susceptibility biomarker)。接触性标志物是指机体内可测量的外源性物质、其代谢产物、外源性物质或其代谢产物与靶分子或靶细胞相互作用的产物。如铅作业工人的尿铅、血铅为铅的暴露标志物,焦炉作业工人尿中一羟基芘和血浆中的白蛋白加合物等可作为多环芳烃的暴露标志物。效应标志物是指机体内能测出的生化、生理、行为或其他方面改变,这些改变可引起确定的或潜在的健康损害或疾病;包括:反映毒作用指标:铅中毒者检测尿中δ-ALA含量、有机磷农药中毒者检测血胆碱酯酶活性等;反映组织器官病损的指标:包括血、尿常规检测及肝、肾功能试验等,例如,镉致肾小管损伤可测定尿低分子蛋白(β2-微球蛋白)及其他相关指标。易感性标志物是指能使个体易受职业性有害因素影响的个体特征,主要为一些关键的代谢酶和DNA损伤修复基因,基因多态性常作为易感性生物标志物,如:AhR基因1661位点A/A+GA、ERCC2(rs50871和rs50872)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4.职业病病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58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59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60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61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62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5.法定职业病的报告  为了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以便采取预防措施,卫生部还修改并重新颁发《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 号,2013.2.19发布)及职业病报告办法(88卫防字第70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 82号)。职业病报告的主要要求:

(1)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严重的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还应立即电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下厂进行调查,提出报告,以便督促厂矿企业做好预防职业病工作,防止中毒事故再次发生。

(2)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在15天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并进行登记。以便及时掌握和研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动态,制定预防措施。

(三)工作有关疾病(work-related diseases

广义地说,职业病也属于工作有关疾病,但一般所称工作有关疾病,与职业病有所区别。职业病是指某一特异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疾病,有立法意义。而工作有关疾病则指多因素相关的疾病,与工作有联系,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种和每一病例都必须具备该项职业史或接触史。当这一类疾病发生于劳动者时,因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会使原有的疾病加剧、加速或复发,或者劳动能力明显减退。工作有关疾病的范围比职业病更为广泛,其导致的疾病经济负担更大。世界劳工组织强调高度重视工作有关疾病,必须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防范的重要内容,以保护及促进工人健康。常见的工作有关疾病:

1.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常由于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stress)、脏器功能失调。

2.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烟、环境空气污染、呼吸道反复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气中污染物在卫生标准限值以下,患病者仍可发生较重的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

3.其他:有高血压、冠心病、消化性溃疡、腰背痛等疾患,常与某些工作有关,例如接触二硫化碳可促进动脉硬化的进展。

(四)早期健康损害

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作用可以在分子、细胞、组织、器官、个体及人群水平上表现出来,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机体内的生物大分子(DNA、蛋白质等)的影响是导致健康损害的早期效应。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经呼吸道和(或)皮肤进入人体,直接或/和代谢后,引起一系列反应,主要包括氧化应激、炎性反应和免疫应答反应,这些反应是机体积极的、重要的防御反应。然而如果机体产生过低或过强的反应,就可能对机体不利,甚至可能是早期健康损害的危险信号。更重要的是,如果有害因素过强或机体反应不当,就会出现各种上早期健康损害,如:遗传损伤增加、肺功能下降、动脉粥样硬化加剧、心率变异性下降等。

三、职业性损害的三级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指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应按三级预防措施加以控制,以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的健康。

第一级预防(primary prevention)又称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和损害,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使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使其符合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②职业卫生立法和有关标准、法规制定,如2007年,经更新、修订,颁布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 2.2-2007)等;

③个人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和职业禁忌证的筛检,对高危职业人群,可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就业禁忌证进行检查,凡有职业禁忌证者,禁止从事相关的工作;

④控制已明确能增加发病危险的社会经济、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个体危险因素,如禁烟可预防多种慢性病、职业病和肿瘤。

第二级预防(secondary prevention)又称临床前期预防。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以早期发现病损和诊断,特别是早期健康损害的发现,及早预防、处理,防止病变进一步发展。定期体格检查的间隔期可根据下列原则而定:①疾病的发病时间和严重程度;②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和时间;③接触人群的易感性。体格检查的项目应鼓励常规检查并结合特异、敏感的检测指标。

第三级预防(tertiary prevention)又称临床预防,是指在患病以后,给予积极治疗和促进康复的措施。第三级预防原则,主要包括:①对已有健康损害的接触者应调离原有工作岗位,并结合合理的治疗;②根据接触者受到健康损害的原因,对生产环境和工艺过程进行改进,既治病人,又加强一级预防;③促进患者康复,预防并发症的发生和发展。

三级预防体系相辅相成。第一级预防针对整个群体,是最重要的,从源头上防止或控制职业危害对人群损害和健康状态的影响,第二级和第三级预防是第一级预防的延伸和补充。全面贯彻和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做到源头预防、早期检测、早期处理、促进康复、预防并发症、改善生活质量,构成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的完整体系。 

                                                                        (邬堂春)

以下为参考资料: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系列宣传片

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动画片

201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6〕100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1/04/content_5156356.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全国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数量多。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四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配套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坚持源头治理。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区的市至少应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八)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快速检测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拟订高危粉尘作业、高毒和放射性作业等方面的行政法规,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中央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国家重点研究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民政部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财政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国务院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中央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全国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地区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各地区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健全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法律制度。制定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指南。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区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探索建立注册职业卫生工程师制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五、督导与评估

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20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各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