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
一、导入新课
二、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的主体与客体
1.监督主体(谁监督?)
指行使教育政策监控或教育法制监督权的责任者和执行者,即依法独立参与监督活动,享有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职能,负有监督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2.监督客体(监督谁?)
包括一切社会关系主体,主要指为运用权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职人员。
三、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的基本特征
1.法律性 2.优越性 3.外部性 4.程序性 5.系统性
四、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的类型与方式
1.立法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最权威监督
监督的方式
(1)对制定活动实施监督: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
(2)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听取和审议,视察和检查,评议,提出质询、询问,决定、决议,罢免或撤销等。
2.行政机关监督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教育行政执法职能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在职权范围内对有管辖权的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平行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遵守教育政策与法规和其他行政管理决定进行的监督。
A.教育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的纵向监督 B.教育行政监察监督
C.教育督导 D.审计监督 E.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它部门的横向监督
3.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是教育法律保护、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保护线
(1)依法裁定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程序与制定原则是否合法;
(2)依法裁定教育政策法规的内容规定是否合法;
(3)依法监督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是否合法。
从教育法规的特性和职能作用看,更多发挥教育、引导的功能。
4.政党监督
执行党系统(执政党、参政党、多党联合执政)和在野党系统两大政党系列;
5.社会监督
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社会成员对教育政策法规的监督;
五、教育政策监控的含义及功能
1.教育政策监控:指教育政策监控主体,依据一定的教育法规或制度,对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及终结活动进行监督、调整和控制的过程。
2.教育政策监控的功能
(1)反馈性功能(2)促进性功能(3)鉴定性功能 (4)导向性功能
(5)完善性功能(6)沟通性功能
保障教育政策的合法化,保证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实现教育政策的调整与完善,促进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教育政策的终结。
六、教育政策监控的类别与特征
1.教育政策监控的种类
2.教育政策监控的特征
系统性与广泛性、经常性与及时性、群众性与民主性;
七、从监控过程分析,怎样保障教育政策监控的顺利进行,增强教育政策监控的效果?
制定监控计划、进行政策观察、开展政策评价、纠正政策偏差、用好监控成果
八、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与特征
1.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
广义:有教育法制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管理教育的活动进行合宪、合法、合理性的评价,并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的行为。
狭义:指专司教育法制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教育立法、教育司法、教育执法活动的监督。
2.教育法制监督的特性
(1)监督依据的法律性(2)监督范围的独特性
(3)监督目的的控权性(4)监督效力的权威性
九、教育法制监督的分类与内容
1.分类
2.教育法制监督的内容:
合宪性监督、合法性监督、合理性监督
凡无权行为、越权行为、侵权行为、不公行为、不当行为等,都应该纳入教育法制重点加以监督、控制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