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
一、教育政策、法规价值基础的涵义
1.价值的涵义
目前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1)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
(2)价值是客体事物满足人的需要的一种属性;
(3)价值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
从学理的角度,分为效用论的价值与本质论的价值;
效用论的价值:
一是指某物的价值,在商品市场中,价值最终被界定为人类劳动的凝聚;
二是指主客体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
本质论的价值概念从属于人类的价值规定,它的基本含义是人的价值决定一切价值现象的存在,人的价值规定是一切价值决断和取向的最高标准。
价值存在与人的本质及其活动紧紧相连。价值存在及其确立,实际上是主体意识依据自身本质和内在需要进行价值确定、价值选择和价值估量的结果。价值就是人的本质之实现,或“本质力量之确证”。
2.教育政策、法规价值基础的涵义
(1)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
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教育政策之间产生的一种主客体关系。
(2)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
教育政策、法规的价值基础指教育政策、法规活动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以及确立这些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的依据。
影响价值基础确立的因素:
国家的治国理念和意识形态; 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价值取向;
“教育”活动的独特性质。
二、研究教育政策、法规价值基础的意义
1.有助于明确教育政策、法规活动的指导方向;
2.有助于审视现实教育政策、法规是否建立在正当的价值基础之上,有助于分析在教育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各种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诉求对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最终结果所产生的影响; 3.具有方法论意义;
三、“以人为本”
1.“以人为本”的基本含义
2.“以人为本”的教育
第一,“以人为本”的教育应该定位在以受教育者为本。以受教育者为本的教育是以促进其全面与和谐发展作为教育事业发展之本,而不应以受教育者的考试分数为本,不应以教育规模的增长为本,不应以教育行政部门的部门利益为主。
第二,“以人为本”的教育是面向所有受教育者的教育。强调教育的“以人为本”,是强调在教育过程中以所有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为本,须摒弃在教育过程中对受教育者的任何“歧视”。
第三,“以人为本”的教育事业应该为受教育者的发展提供一种有质量的教育。
3.“以人为本”对教育政策、法规的要求
(1)在处理教育系统内外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时,应将教育事业的利益和受教育者的利益需求放在首位;
(2)要致力于为满足受教育者的利益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为受教育者的发展服务;
(3)创新机制,提高教育质量,为受教育者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四章 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
一、导入新课
二、教育政策议题的确定
1.问题的性质; 2.问题的严重程度;3.问题的广度;4.解决问题的代价;
5.问题是否可以评估;
三、影响成为教育政策议题的因素分析
1.政治因素 2.经济因素 3.文化因素 4.国际环境因素
四、教育法规议题的确定
1.关系重大,影响广泛、深远的教育政策问题
2.经历时间考验,稳定、成熟的教育政策议题
3.反映与符合教育改革发展潮流的教育政策问题
五、明确政策目标
一是目标的针对性;二是目标的先进性;三是目标的可行性;四是目标的规范性。
六、方案设计
1.系统性原则 2.科学性原则 3.民主参与原则 4.创新性原则
5.刚性与弹性相济的原则
七、方案抉择
1.理性模式
理性模式:政策决策者根据完备的综合信息,客观地分析判断,针对许多备择方案进行评估,排定优劣顺序,经过比较分析之后,选择最佳方案。
要求备选方案的多样化而不是单一化,同时也意味着比较分析,同时允许争辩。
理想化色彩过于浓重。
2.渐进模式
基本观点:公共政策(包括教育政策)不过是政策活动的延伸,是对既往政策的修改品,所以政策抉择应以既有的合法政策为基础。
理论依据:一种和以往政策越不同的方案,就越难预测其后果;一种和以往政策越不同的方案,就越难获得大众的支持,其政治可行性就越低。
基本着眼点:维护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强调政策变革与政策的连续的联系。
3.综合模式
综合模式是为了扬理性模式渐进模式之长,避两者之短而构造的一种决策模式。
该模式一方面吸收理性模式的优点,尽可能获得更多的教育政策问题信息,认真比较各种政策方案的异同与优劣,并对政策实施后果作出判断;
八、教育政策的合法化
1.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涵义
(1)政策合法化的涵义
政策合法化是一个与政治秩序相关的概念,是指一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他认为,“只有政治秩序才拥有或丧失合法性,只有它们才需要合法化。”(德国著名学者哈贝马斯)
把政策合法化分解为三个功能:选择一项政策建议,为这项建议建立政治上的支持,将它作为一项法规加以颁布。(戴伊)
政策合法化就是赢得多数立法人员对政策方案的支持,它遵循一般所认知的原则或一般所接受的准则。(中国学者朱志宏)
政策合法化的过程是使各种拟议中的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具有社会权威性和约束性的过程,它包括政策法律化、政策法规化和政策社会化三个方面。(中国学者彭和平)
政策合法化:指法定主体为使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审查、通过、批准、签署和颁布政策行为的过程。(陈振明)(2)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涵义
教育政策的法律化:
国家有关的政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立法活动。教育政策的法律化,使得一部分教育政策上升为法律,获得了法律效力。
教育政策的合法性
国家有关的政权机关遵循一般已确立的原则或一般所接受的标准,对教育政策方案的审查活动。教育政策并不一定都要上升为教育法律,没有上升为法律的政策方案通过有关机关审查之后,即获得了合法性。
2.行政机关的教育政策合法化
(1)行政机关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基本形式
授权立法:指各级行政机关经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进行的一种立法活动。
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或行政权所进行的立法。
(2)行政机关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基本程序
提出教育行政法规草案
审查教育行政法规草案
通过教育行政法规草案
公布教育行政法规
九、教育立法的涵义与意义
1.教育立法的涵义: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律的活动。
2.教育立法的意义:法制化建设的要求,保障教育事业的地位,规范教育发展环境,规范教育内部管理。
十、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1.提出教育立法草案 2.讨论教育法律草案 3.通过教育法律4.公布教育法律
十一、教育立法的基本要求
第一,任何教育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制定。
第二,各种专项(单项)教育法规的制定,也必须依据《教育法》。
第三,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规的精神与原则,以协调好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第四,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遵循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