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民主的涵义
考察民主理论就会发现,“民主”是一个很有争议的概念。但是,梳理民主理论不难发现,代表性的民主理论主要有:初始的民主观、古典民主理论、精英民主理论、多元民主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
1. 初始的民主观
“民主”(democracy)概念来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o,它是由demos(人民)和kratia(统治权或权力)两字组成。因此,民主一词的字面意思就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
显然,民主的概念来源于某种实践。
在原始社会中,“人民的统治”式的“天下为公”普遍存在,尽管各人类文明圈还处于相互隔绝的状态。其次,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古希腊出现了人民统治形式的“公民大会”,雅典的所有其他国家机关,如五百人会议、陪审法庭、贵族会议、亚里士多德写道,民主政体“以自由为宗旨”,“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
一般认为,民主起始于古希腊雅典的克里斯提尼时代,准确地说,产生于公元前508—前507年。作为一种政治,雅典的民主是一种“公民自治的体制”。古希腊的民主政体与现代民主政体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参与性的,而非代议制的。雅典的公民自己参加公民大会,而不是选举代表参加。
雅典民主的主要特点是:
·公民大会享有无上主权;
·主权范围囊括城邦的所有公共事务;
·全体公民直接参与立法与司法活动;
·公共官员通过直接选举、抽签和轮流等多种方法产生;
·普通公民与公共官员没有任何特权之分。
从上看出,雅典的民主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它的实施仅限于很小的城邦国家,它以奴隶通过艰苦劳动为少数“自由人”创造“自由”时间以从事政治活动的经济活动为基础,给少数人以公民权利而把妇女和奴隶都排除在政治活动之外。
在马其顿之后,罗马统治了西方世界。古罗马时代,确立了代议制政府原则。罗马的元老院可以说是现代民主国家参议院的前身。中世纪民主的思想资源主要来自意大利城市共和国。早在11世纪的最后几十年中,意大利的城市共和国就开始发展出独特的政治制度。从那时起,意大利北部一些市镇已经自行任命它们自己的“执政官”,并赋予其最高的司法权力,而不顾教皇的权威和帝国的宗主权。尽管还不能把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与民主等同起来,但它对于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贡献还是不能否认的。
可以说,从古希腊算起,民主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的历史。但至少在头二千三百年,民主并不是个褒义词。只是到了十九世纪,民主才逐渐开始被广泛接受。民主真正获得不可争辩的正面评价,实际上是二十世纪以后的事。
在雅典时期,民主是个带侮辱性的字眼。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曾按参与治理的人数多寡对各类政体进行分类,他们都把民主看作是最糟糕或接近最糟糕的政体。民主之所以糟糕,是因为“多数的统治”意味着“穷人的统治”。柏拉图认为,“真”和“善”这些人类的优秀品质并不是来源于多数人,而是来源于一小部分天资聪慧的饱学之士。强调公民平等则无异于摧残人类的优秀品质。因此,民主必然是一种腐败的制度。亚里士多德不否认多数人的统治可能干好事,但他依然惧怕民主,因为在他看来,民主制度可能导致穷人干坏事,如不尊重财产权,甚至发动骚乱。古希腊的多数思想家都同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民主的判断。
中世纪的意大利出现了一些城邦共和国,但它们从未自称“民主”。开始这是因为“民主”一词失传已久。不过到十三世纪中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译成了拉丁文后,人们仍然对“民主”避之惟恐不及,因为“民主”在亚里士多德的分类中属于“旨在维护穷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的政体形式”。城邦共和国的支持者托马斯·阿奎那的评论可谓一言中的:“民主就是一种平民政体,其中民众仅仅靠着人多势众便压榨富人,结果使全体人民都变成了暴君。”
2. 古典民主理论
在古希腊的直接民主中断了2000多年后,启蒙思想家们重新光大了古希腊的民主涵义,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
1)洛克的自然权利论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同时,人人又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一切权力和管辖都是相互的。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教导着全人类:任何人都不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生命、自由、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洛克是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来解释政府的起源、性质和目的。
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是由每个人行使的,人人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因此,自然状态虽然是完备的自由状态,但也有许多不方便之处。这是因为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偏私,或者由于对自然法缺乏认识而不遵守自然法,常常用强力去剥夺他人的自由。在自然状态中,既没有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作为裁决人们之间纠纷的共同尺度,又缺少一个公共的裁判者和公共权力来保证裁决裁决得以执行。于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欠,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它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他认为,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根据契约的内容,洛克指出,国家即政府权力的性质“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就不享有“支配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专断权力”,因此,他们交给国家的权力也只能是“自然法所给予他的那种保护自发其余人类的权力。”
从这种观点出发,洛克认为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他强调指出,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即使是征收为了维持政府活动人们必须交纳的赋税,也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
2)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卢梭政治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是17、18世纪流行的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的思想,他的叙述带有鲜明的人民性,卢梭把这一点概括为“人民和主权者的同一”。
卢梭设想的社会契约基本过程是:人们在缔定社会契约时,每个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由于任何一个结合者也同样这样做,他就可以从集体那里获得自己所让渡给别人的同样权利,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并且以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人民是主权者,就不会损害全体成员和任何个别的人。他这样概括社会契约的宗旨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从国家方面看,卢梭要求人民整体拥有最大的权威和力量,要求个人有服从国家的精神。他把政治意义上的公民称为“分数”、“整体的一部分”,把国家比喻为“公共人格”。卢梭反复强调,个人愈彻底地把个人权利交给整体,愈密切地融合于整体,这个国家就愈完美。他甚至赋予国家权力以“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如果有人不服从公意,全体可以迫使他服从,这等于“迫使他自由”。
卢梭为了统一自由与服从,提出了公共意志理论,它成为卢梭国家学说的理论基础之一。他说:“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他设想,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意志,也自然包含个人的意志;那么个人服从公意,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也自然包含个人的意志;那么个人服从公意,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等于自由。但是公意的基本特点,仍然是它的整体性。
首先,公意的基础在于人民的共同利益。他说:“如果说个别生产单位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其次,公意享有最高的权威。只有公意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再次,公意完全不同于众意、私意和全体人的意志。公意只有通过立法权力,即定期的人民集会表现出来。众意也是全体人的意志,但是公意和众意可能不一致,其原因就在于公意是从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而众意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私意和团体意志也是从个人的私利出发的,彼此之间又有区别,比如政府成员的团体意志就是违背公意的。总之,卢梭强调公意的整体性,强调公意本身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被代表的,这些都和他的主权性质直接相关。
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人民主权学说。他提出,主权实质上由公意构成。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任何公众决定、任何一种根本法律,都不可能约束人民共同体。具体讲,主权的性质有以下几点:
首先,主权是不可转移的,因为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有自己的意志,所以主权只能由人民掌握。如果人民唯唯诺诺地服从,就等于丧失人民的品质。
其次,主要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某一部分人的意志不成为公意。他明确反对前人的分权学说,反对将立法权、行政权、税收权、司法权、战争权、内政权、外交权并列平行的提法,认为这好像是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他以为这些权力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是从属于主权的,它们只能执行最高意志。
再次,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因为公意是不可能被代表的。他反对英国式的代议制,认为代议制是人民腐化、国家败落的征象,意味着人民丧失了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对公共事务的热心。他认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时,才是自由的,选举之后不过是奴隶,人民等于零。
纵观卢梭的人民主权观,可以看到他在这里强调了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卢梭的民主观就是直接民主,一种一致同意的民主,一种程序极为简单、最好是不需要程序的民主。为此,卢梭主张强迫个人服从公意、排除党派政府,反对代议制,尊重多数的绝对权威。在卢梭那里,人民的统治变成了绝对多数原则。
3)密尔的代议制民主理论
密尔、柏克、麦迪逊等人继承和发扬了洛克、卢梭的“古典民主理论”,特别是密尔系统地论证了实现人民统治的最好形式是“代议制政府”。
密尔对代议制度的理论分析,集中在他所写的《代议制政府》一书中。《代议制政府》出版于1861年,当时英国代议制度确立已有一个半世纪。密尔的这本书不仅是代议制度的理论分析,也是对一个半世纪以来英国代议制度发展的经验教训的见解,对其后英国及世界其他国家代议制度的发展、完善,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认为是研究代议制度的经典著作。当时,英国代议制尚处于发展过程中,因此,密尔当时就英国代议制现实所进行的分析和提出的问题,有许多对当代正在发展、完善代议制度的国家来讲,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启迪。
密尔作为一个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思想家,是从功利主义的观点出发来考察代议制度的。他首先提出了检验政府好坏的标准问题,认为这一标准应是“社会利益的总和”。密尔把政府视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因而手段的适当性必然依赖于它是否符合目的。政府是为了促进社会利益而建立的,因此检验政府的好坏,要看它是否促进了社会利益。密尔认为,好的政府应该增进被统治者的品质,能有效地组织人民来管好社会事务,促进社会利益。同时密尔还提出应从人民现有的实际水平出发来评价政府的好坏,只要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和改善人民的品质,就是好的政府。因此,他认为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专制政府也可能是有效的政府形式,但在达到某种程度以后,“由于缺乏精神自由和个性,它们就永远停止下来了。”正是基于这种分析,密尔认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
密尔首先是从肯定民主制的优点出发来论证上述结论的。密尔认为,民主制政府有利于社会事务的良好管理,有利于增进社会利益,并强调只有民主制度才能有利于提高和改善人民的品质和能力,有利于民族性格的发展。因此密尔赞成主权在民的主张,认为理想的政府形式,应该是主权或最高支配权力属于整个社会集体的那样一种政府。然而,对于国土较大、人口较多的国家来讲,要求全体人民参加政府管理是不可能的。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坚持人民主权的原则,就只能是采取代议制政府形式。密尔指出:“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是有益的;这种参加许所有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以想望的。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去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部分外,所有的人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
密尔认为,这样就克服了简单民主制的局限性,又发扬了民主制的一般原则。
密尔在推崇代议制政府是最理想的政府时,也看到它容易产生弊病和危险。他认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代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出现的危险,二是当同一阶级的人构成团体内的多数时有实现阶级主张的危险。前者可能会由于选举制度本身的毛病,导致智力优秀、道德高尚者不当选,使代议团体智力条件不优化,从而产生种种不良后果。后者可能会产生同一阶级构成的多数,制定一些只是有利于某一个阶级而不顾及社会普遍利益的法律的危险倾向。
基于以上考虑,密尔提出了“真正的民主制”和“虚假的民主制”概念。
密尔认为,前者是代表全体的民主制,后者仅仅是代表多数的民主制;代议制民主应该是全体的,而不仅仅是代表着多数的民主制。密尔并不否定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应该被多数压倒。但他认为,这并不是说,少数不应该有代表,少数的意见不应该被听取。因此密尔强调重视少数、保护少数,并提出“对抗的职能”,认为只有在对抗的斗争中,社会才会有长期继续的进步;一旦出现一方取得斗争的完全胜利,不再发生冲突,就可能山现发展停滞,直至衰退。密尔关于两种民主制的分析,对于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代议制度来推进民主制度,是有意义的。
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根据英国代议制度的实践,就制度运作本身提出的一些见解,对于代议制度的发展完善,也很值得重视。密尔认为,代议制议会的第一个职能是监督和控制政府,第二个职能是国民的诉苦委员会和表达意见的大会。密尔认为,议会的作用就是表明各种需要,成为反映人民要求的机关,是关于一切公共事务的所有意见进行争论的场所。密尔还提出,管理不是议会的职责,议会不应干涉行政,议会在这方面的职责是选择能胜任行政事务的人。密尔并且主张在行政工作中实行个人负责制,行政官员不应通过选举产生,不应随政治变动而变动,应通过考试竞争、择优任命。
4)卡尔·波普的“民主悖论”:古典民主理论的反动
批判理性主义大师波普从哲学出发,反对讨论国家和民主的本质,提出了“民主悖论”。他认为,西方传统的民主理论只注重谁应该统治,把民主看做大多数人的统治和执行权力,而这势必导致“民主悖论”。因为如果大多数人选举了一个专制的统治者,根据多数原则,要求我们服从这个专制者,因为他是大多数人选举产生的,符合大多数人统治的原则;但是大多数人统治的原则,又要求我们不服从这个专制者,因为他是专制者,否定了大多数人统治的原则。波普认为“大多数人的统治”之说不能成立,它不仅会导致“民主悖论”,还不符合现实,因为统治总是少数人的统治,从来没有过人民自己统治自己;即使多数人的统治是可能的话,多数人的权力也并非必然就是合理的。因此,民主的核心不在于由谁来统治,也不是所谓的多数人统治的制度,而是政治的科学方式的体现和合理化,是被统治者能够批判并推动统治者的一种方式,是人民能够有效地控制统治者的权力的一种制度。“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古典民主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依据。但是,当资产阶级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后,就不愿再提及“谁统治”的问题,他们需要的是维护和完善资本主义的政治统治制度,于是,民主是制度和程序的民主理论应运而生并流行起来。萨托利说得明白:“真实的情况是,仅仅包含着人民权力观念的民主理论只够用来同独裁权力作战,一旦打败这个敌人,自然而然地移交给人民的不过是名义上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完全是另一回事。”他主张,要实现人民拥有权力,其必要条件是人民阻止任何无限制的权力。而在代议制政治制度中,谁也没有行使绝对(无限)权力的地位;同时,在代议制政治中,人民通过能够监视和更换掌权者而实际行使权力。为解决如何统治和解释政治现实,产生了民主理论的其他流派。
3. 精英民主理论
1)意大利的精英主义理论
无论如何定义“人民”这个美丽的辞藻,人民在历史中是没有什么地位的;历史的舞台不过是走马灯般的精英在演出。在每一个社会中,都会出现一个统治阶级,广泛的人民控制是不可能的,寡头统治是铁的规律。在现代民主制条件下,由少数统治精英组成的统治阶级结党营私,无止境地攫取个人利益。如果说现代的民主制与其他国家制度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它与资本家的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这就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三位意大利思想家帕累托(Pareto)、莫斯卡(Mosca)、米歇尔斯(Michels)发展出来的精英主义理论。
·帕累托的精英主义理论
帕累托在《社会学总论》一书中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了权力的现象。他认为,在任何人类集体中总是有两种力量相互对立,一种力量可以称之为向心力,它推动权力的集中,一种力量可以称作离心力,他推动分权。社会制度从来就没有完全平静过,而总是处于不断的演变中,演变的快慢取决于变革过程属于中期进程还是长期进程。在19世纪,斯图亚特·密尔曾阐述了关于权力平衡和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的理论,但是帕累托认为,战后的社会同维多利亚朝代的英国社会毫无共同之处。问题是要搞清楚现在存在的是“中央最高权的破碎”还是由于向心力的作用而形成向中央权力的偏移。
以此前提为基础,帕累托批评了议会的软弱、统治者的优柔寡断和富豪的个人贪婪。他看到,私人利益压倒了全局利益,政治运动屈从于离心力的压力。许多人把这种权力分散称之为“民主”,但是恰恰是由于事情走向了极端,才出现了新的精英。因此,他说:“认为我们的议会代表着全民族,这种思想是纯粹的欺人之谈,实际上议会只代表着民族中高居于其他人之上的那一部分人。”
·莫斯卡的精英主义理论
莫斯卡认为,在所有社会里,从非常不发达和远未开化的社会到最先进、最强有力的社会,都存在两个阶级,即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的人数总是很少,他们执行所有的政治功能,垄断权力并享受权力带来的好处,而被统治阶级人类众多,由统治阶级通过一种现在看来或多或少是合法的或武断和暴力的方式来指导和控制。
·米歇尔斯的精英主义理论
罗伯特·米歇尔斯是一位杰出的精英理论家,他是世纪之交的德国社会民主党人,一位平等和民主的信仰者。然而,在审视自己的政党之后,他得出结论说:不管民主意图怎样,社会民主党已明显划分为领导阶级和被领导阶级,而且在本质上根本就不民主。米歇尔斯的理由是:为了实现其政治目的,社会民主党不得不进行有效的组织;他们的政治对手是强有力的保守力量。而组织就意味着领导。一旦这些领导者占据了党的高层位置,他们就乐于把自己的角色看作是永久的,要把自己锁定在权力上。大多数普通党员认可这种地位并服从领导,而且不想取代他们。因而,领导层成了寡头,只由少数人统治。米歇尔斯把这种倾向称为“寡头统治铁律”:不论开始如何民主,人类组织都将向寡头制转变。
因此,米歇尔斯对民主制感到绝望,他迁居到墨索里尼的意大利,投入法西斯的怀抱。
2)马克斯·韦伯的精英民主理论
马克斯·韦伯是当代社会的卓越分析者。虽然他没有系统地提出过关于民主模式的理想,但在他深邃睿智的著作中,不乏关于现代民主的洞见。韦伯民主观的前提是其官僚制理论。他认为,现代社会理性化不可避免地带来官僚制的扩展。官僚制这个词是在十分广泛的意义上来使用的,用来刻划所有形式的大规模组织的特征,包括政府、工业企业、政党、大学和医院等等。当我们仅仅把官僚制限定在政府这个层面加以考察时,韦伯的思想便有了深刻的政治社会学意义。在韦伯看来,官僚制是现代国家的管理体制,它是现代国家理性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然产物,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改变不了这个命题。这种狭义的官僚制,就是指雇佣具有专业知识的行政管理人员(官僚)来进行统治和治理国家的制度和机构。
基于对官僚制在现代社会中地位的这种确认,韦伯对直接民主制的实际可能性持悲观态度。他对直接民主制发挥作用的组织条件作了如下分析:
·组织必须是地方性的,或者其成员数目有限;
·其成员的社会地位彼此没有太大的差异;
·行政管理只能必须相对简单和稳定;
·必须使训练达到最低发展水平,这种训练是以客观决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的。
因此,在韦伯看来,现代社会的大小、复杂性和明显的社会差异,使得直接民主制不适宜于作为政治调节和控制的一般模式。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认为,在所有比乡村更大一些的共同体中,政治组织肯定是由一些对政治管理感兴趣的人所管理的。管理国家是一项宏伟的事业,是那些对政治和其他公共事务感兴趣并具有一定才能的精英的职业。一般人缺乏选择政策的能力,他们只不过有能力选择领导人。因此,民主就像市场一样,是一种淘汰最弱者的制度机制,同时使那些最具有竞争能力的人去争取选票和权力。韦伯写道:“在拥有(政党)‘机器’的有领袖民主和无领袖民主之间,只有一种政治,即职业政治家(现在还没有这种提法)的统治。”
3)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论
熊彼特把民主看成是一种竞争政治领导权的政治方法,是“某些人通过获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在熊彼特看来,古典民主理论的问题在于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选民,并把它作为民主制度的首要目的;而人民选择代表反而成为第二位的事情。这种颠倒是不符合任何政治现实的。他认为人民的作用不过在于产生一个政府,选出社会的精英来治理国家。因此,他为民主作了如下的定义:
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
熊彼特认为,这是从经验上得出的民主模式。他坚持从经验上认为:“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是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明显意义说的人民是确实在那里统治的意思。”因此,“民治”成为一种毫无价值的标准,用它不可能对现实存在的各种政体进行区分。事实上,在大多数的政治体制中,相当一部分人对政治冷漠,这部分被称为“无政治阶层”。许多政治学家通过调查发现,即使在存在着普遍教育、普选权和民主政体的现代社会中,无政治阶层人数也不少,一般占公民总数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这样,人民的统治便成为一种神话。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依然能对民主与独裁加以区分。所以,熊彼特认为民主必然有其独特的要素,可以作为评判标准。因此,他提出了上述经验的民主定义。他对此进一步解释道,民主不同于独裁的地方在于“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自称的领导们之间为争取选民投票而进行的自由竞争”。熊彼特的这种民主理论,概括了现代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许多公认的特征,例如政党之间为政治权力而发展的竞争,公共官僚机构的重要角色,政治领袖的重要性;投票者对当代政治问题知识贫乏,对政治决策的判断呈现的不确定性,等等。
4. 多元民主理论
1)拉斯基的传统多元主义民主观
政治多元主义的创始人拉斯基曾认为,一元论国家观或国家主权观是一种想象,因为国家并不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它只代表少数经济统治者的利益;政府的行为并不总是正确的,个人或团体的反政府行为有时可能是正当的。因此,他提出了多元国家观,认为权力不再需要集中在社会结构的某一点上,主权将分配给各种职能团体及社会中的自治区域。这种多元国家“将由一系列其目的可能极其不同的合作团体组成”。
2)柯尔的职能民主政治
英国的社会主义者柯尔提出,民主制应该是“职能民主政治”。他说:“真正的民主政治不应当在单独的无所不能的议会中寻求,而应当在各种有调节的职能的代表团体这种制度中去寻找。”作为代议制基础的“代表”理论,与国家作为职能团体的性质是不相符合的。柯尔设想的“职能民主政治”实际上是“基尔特国家”,即在一个国家内,存在两个职能团体系统,一个是国家的政府系统,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处理纯粹的政治问题;另一个是代表生产者的职业的基尔特系统。二者各自独立,互不干预;而当二者处于冲突状态时,由“代表各行业的公民的机关来作最后的裁定”。显然,柯尔的“职能民主政治”实际上就是主张社会团体的自治。
3)罗伯特·达尔的多元政体观
罗伯特·达尔直接继承的是托克维尔的思想。“托克维尔也强调一种特定类型的社会对于民主的重要性,在这样的社会里,权力与各种社会功能以一种分散化的方式由众多相对独立的社团、组织和群体来行使。……托克维尔是第一个认识到民主的体制与一种多元的社会与政体具有亲和力的人之一。他是完全正确的。”达尔等多元主义者高度重视利益集团在民主中的作用。在达尔看来,社会中权力的安排是竞争性的,权力是众多利益集团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政治决策则是政府部门试图调和这些集团冲突的结果。达尔指出,人民在民主中不可能直接参与决策,而是通过成为这些集团的一员来参与。在这些集团中,往往是少数活跃分子成为领袖,成为政治舞台上的精英。
为此,达尔认为,民主可以被定义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这是民主过程的价值所在,而不在于多数人的统治,主权在民从根本上说是不现实的,在现代国家中,人民的直接统治是无法想象的。“民主政治仅仅是皮毛,是表面的东西,它代表着表面的冲突。”“主权在民”或“人民的统治”只是“理想的民主”,而民主的实际意义不在于是多数人统治还是少数人统治,而在于群众的广泛参政。为了避免麻烦,达尔主张以“多元政体”(polyarchy)代替“民主政治”一词。“多元政体”是“现实的民主”。
达尔在多元主义民主理论上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有关“多元政体”的学说。“多元政体”一词是达尔的专利,在他的著作中是现实存在的民主制度的代名词。他认为民主这个词汇容易引起麻烦,它往往会使人向往一种不可能达到的理想境界,即以人们一致同意为基础并由人们来统治的政治制度。达尔因此建议使用“多元政体”这个术语,来表达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的、我们通常称之为“民主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组织。对于多元政体,达尔定出了一系列可操作的衡量特征来进行刻画。达尔认为,在多元政体中,领袖人物固然比平民拥有更大的权力,但他们终究不像专制独裁政权那样,形成某种铁板一样的统治精英集团。这种精英人物统治和民主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就是多元政治。
因此,多元主义者高度重视利益团体在民主中的作用,他们的理论由此被称为“团体政治学”。在多元主义者看来,社会中权力的安排不是等级式的,而是竞争的。权力是众多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例如商业组织、工会、政党、妇女机构、宗教组织等——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政治决策则是政府行政部门试图调和这些集团之需要的结果。达尔指出,人民在民主中不可能直接参与政治,而是通过成为少数积极分子成为领袖,他们成为活跃在政府舞台中的精英。
基于上述考虑,达尔对于民主给出一个非常独特的表述。达尔认为,民主可以被定义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民主过程的价值,正在于此,而不在于建立“多数人的主权”,甚或更为空洞的“人民主权”。在他看来,“一个政体的民主性质是由多重的集团或多重的少数人来保障的”。总体来说,多元理论者和精英理论家的思想结合起来说明,一个民主政府(即人民选出来的政治领导人组成的管理国家的机构)和多重利益集团(中间结构)构成的基本结构,是民主制度的特征。
达尔客观地认识到,西方的多元主义民主也存在着重大缺陷:
·使政治不平等稳定化;
·扭曲公民意识;
·使公共议事日程不正常;
·使人民失去对议事日程的最终控制。
5.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理论
列宁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的经典定义,其中包括三层涵义:
1)民主就是“人民主权”,是一种阶级统治。
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人民的权力。但是,在阶级社会中,人民自然就是统治阶级,所以,民主实际上就是一种阶级统治形式。既然民主是一种阶级统治,那么在实现阶级统治的过程中,就必然要以“专政”来保障“民主”,亦即民主的实行要以暴力为后盾,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
2)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或国家形态。
这里的民主,实际上是指作为政体的民主制。关于民主制与其他政体的差异,列宁指出:“君主制是一人掌握权力,共和制是不存在任何非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贵族制是很少一部分人掌握权力,民主制是人民掌握权力。”指出民主与国家的联系,是为了说明无产阶级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国家取代资产阶级国家。
3)民主意味着公民的平等和参政的权利。
列宁说,工人在夺取政权后,必须立刻转到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民主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公民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由此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中,民主概念的基本涵义依然是人民的权力和人民的统治。
考察民主理论就会发现,“民主”是一个很有争议的概念。但是,梳理民主理论不难发现,代表性的民主理论主要有:初始的民主观、古典民主理论、精英民主理论、多元民主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
(二)政治民主的基础
1. 经济基础
对民主的产生和发展而言,。经济因素确实重要。历史告诉我们,民主形式的变化和民主程度的提高,是由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促成的。社会经济基础对民主的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商品经济决定民主实现的程度。近代以来,民主程度的不断提高,民主推广到全社会,这是因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实现的。在历史上,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民主程度的提高。商品经济以平等、自由和契约为原则,它完成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或者说由特权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
其次,市场经济决定了利益的多元化,利益主体互动的过程既体现了社会自治,又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相尊重。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权力不可能垄断一切,民间组织的活动空间增大,自主性增强。因而,可以说,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自由,而自由是民主的绝对前提。
总之,社会经济条件对民主的程度与民主制的形式有着重大影响。即使在今天的资本主义民主比较发达的西方社会,如果参与者的物质要求得不到满足,民主就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当经济不平等的情况严重时,也不适于民主。经济不平等不仅会阻碍参与,也会使许多人的参与失真。当少数人拥有巨量财富而多数人陷于相对贫困之中,就会使少数人操纵甚至控制政治参与提供了机会。
2.法制基础
近代民主是商品经济的结果,但民主政治制度要有法律的保障,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把有利于自己的民主制度固定下来,以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这个制度。法律和法律制度只为实行民主政治提供了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民主政治。
我们说民主的法制基础,一方面是指民主制度要靠法律来保护,另一方面是指民主所信赖的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都蕴涵在法律之中。在某种意义上,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因为在不平等的特权社会,不可能有贸易的自由,当然也不可能有政治上的民主;只有在契约原则、法制关系建立起来后,自由才能得到保障。我们应把作为民主基础的平等与自由放在法律条件上加以理解。
平等主要指政治上的平等参政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都要靠法律来保护。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一律平等地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保护。同时,所有公民,都应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自由的涵义有很多,但作为民主基础的自由“是法律所许可的一切整改的权利”。现代各国宪法一般都赋予公民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政治自由主要指自由的参政权,公民能自由地投票,自由地参加选举。言论自由的种类有很多,但作为民主的基础,言论自由主要表现为提出建议的自由和提出不同意见的自由。
3.社会自治
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其实现程度均有赖于社会自治。作为多元化的资本主义民主,更是直接受限于社会自治。达尔说:“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一旦民主的过程在诸如民族—国家这样大的范围内被运用,那么自主的社会组织就必定会出现。而且,这种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仅是民族—国家统治过程民主化的一个直接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达尔认为,多重独立的社会组织的存在,提供了一种相互控制的机制,从而能有效地抑制权力的扩张和支配性。
一般说来,国家事务要由国家权力机关来管理;而社会管理经济、文化和其他一切社会事务,则可以通过社会自治的方式去实现。事实上,社会并不是在所有的领域内都丧失了管理自己的能力,相反,在众多的社会领域中,完全具备了社会自治的可能性和条件。
社会自治是一种直接民主;但作为社会民主,它又为政治民主提供了基础和制约机制,实际上是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
(三)民主化的三次浪潮
政治发展研究关注民主化的过程。根据亨廷顿的理解,政治民主化经历了三波大的浪潮:
1.第一波民主化浪潮
起源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革命。美国大约在1828年开始了第一波的民主化,在以后的数十年中,其他国家也逐渐扩展了选举范围,确立了总理(首相)和内阁对谇负责的制度。瑞士、英国的海外领地、法国、大不列颠和几个较小的欧洲国家在跨入20世纪之前就已经开始向民主过渡。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不久,意大利和阿根廷的政权也多少有点民主的性质。在第一次大战之后,新独立的爱尔兰和冰岛成为民主国家。大约在20世纪30年代初第一波民主化完全结束之后,西班牙和智利也加入了民主化的行列。在这100多年的时间内,总共有30多个画家建立了至少是最低限度的全国性民主制度。
2.第二波民主化浪潮
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盟军的占领促进了民主制度在西德、意大利、奥地利、日本和韩国的确立。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和50年代初期,土耳其和希腊开始了民主化过程。在拉丁美洲,乌拉圭在战争期间回到民民主体制。巴西和哥斯达黎加则在40年代末期转向民主。阿根廷、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在1945年和1946年的选举中产生了普选产生的政府。在50年代末,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也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建立了民主制度。此外,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斯里兰卡、菲律宾、尼日利亚等国也开始实行民主制度。
3.第三波民主化浪潮
首先出现在南欧。在葡萄牙于1975年结束独裁后的15年间,民主政权在欧洲、亚洲和拉丁美洲30个国家取代了威权政权。在葡萄牙政变后的三个月,统治希腊的军政权被文官政府接管。1975年11月20日,佛朗哥结束了其在西班牙的独裁统治,此后,西班牙在新国王胡安·卡洛斯和首相阿尔多夫·苏亚雷斯的领导下,拟定了新宪法,并进行了议会选举。
三次民主化浪潮的时间与成果
第一次浪潮:1828—1926,约有33个国家建立了民主制度; |
第一次回潮:1922—1942,约有22个国家的民主制度被颠覆; |
第二次浪潮:1943—1962,约有40个国家建立了民主制度; |
第二次回潮:1958—1975,约有22个国家的民主制度被颠覆; |
第三次浪潮:1974—1990年代,约有33个国家建立了民主制度。 |
三次民主化浪潮的不同模式
第一次浪潮:自由民主发展模式——发达国家率先实现民主化 |
第二次浪潮:极权主义改造模式——完成法西斯国家的民主化改造 |
第三次浪潮:威权主义改造模式——发展中国家走上民主化道路 |
三次民主化浪潮结果统计
年份 |
民主国家 |
非民主国家 |
国家总数 |
民主国家比例% |
1922 1942 1962 1973 1990 |
29 12 36 30 58 |
35 49 75 92 71 |
64 61 111 122 129 |
45.3 19.7 32.4 24.6 45.0 |
三次民主化浪潮的特点比较
政治背景 |
内因外因关系 |
民主化方式 |
结果和回潮反应 | |
第一次 |
取代绝对君主制和贵族制统治 |
政治文化和政治实践的自然演化 |
暴力革命 |
约有33个国家建立民主制度;22个国家的民主制度被颠覆 |
第二次 |
取代法西斯统治、殖民地统治或个人军事独裁统治 |
通过外部压力和非殖民化实现 |
军事战争 |
约有40个国家建立民主制度;22个国家的民主制度被颠覆 |
第三次 |
取代一党制、军人政体或个人专制统治 |
内部民主条件发育成熟的自然结果,证明民主价值超越文化界限,得到世界认同 |
妥协、选举和非暴力、和平的浪潮 |
约有33个国家建立民主制度;很少出现强劲的反民主抵抗运动,民意对民主政治一边倒 |
第三次民主化转变时间表
国 家 |
时 间 |
阿根廷 |
1973 |
希腊 |
1974 |
土耳其 |
1974 |
葡萄牙 |
1976 |
西班牙 |
1977 |
塞内加尔 |
1978 |
尼日利亚 |
1979 |
巴拉圭 |
1979 |
秘鲁 |
1980 |
洪都拉斯 |
1982 |
波利维亚 |
1982 |
阿根廷 |
1983 |
泰国 |
1983 |
土耳其 |
1983 |
乌拉圭 |
1985 |
巴西 |
1985 |
菲律宾 |
1986 |
危地马拉 |
1986 |
韩国 |
1988 |
波兰 |
1989 |
捷克斯洛伐克 |
1989 |
罗马尼亚 |
1990 |
匈牙利 |
1990 |
尼加拉瓜 |
1990 |
智利 |
1990 |
俄罗斯 |
1991 |
印尼 |
1998 |
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中的典型案例
国家 |
实现民主化的过程和标志 |
案例意义 |
韩国 |
·1945—1960李承晚时期 ·1960—1979朴正熙时期 ·1979—1988 全斗焕时期 ·1988—1992卢泰愚时期 ·1988总统选举(1992,1997换届选举意味文官政治时代开始,民主制度得到巩固) |
·从经济现代化到政治现代化; ·从权威主义到自由民主主义; ·从军人独裁到文官政治; ·从官尊民卑的儒家文化到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文化。 在韩国政治舞台上,学生、军人和官僚是三大主角。韩国的民主化动力主要来自民众运动。韩国文化中缺乏民主传统,以往也少有民主实践,政治领导层中没有新加坡那样的受过西方教育的民主精英,它的民主进步主要来自民众运动的推动,所以,付出的代价要大一些。 |
菲律宾 |
·早年西班牙殖民地 ·1946—1972美式民主宪政,国民党和自由党轮渡执政 ·1972—1986马科斯个人独裁(1981年取消军管) ·1986总统选举,民主派胜利,1992年和1998年换届选举顺利,表明民主制度得到巩固。 |
·有一定的民主传统和民主经历的国家,实现了从权威主义向自由民主主义的和平过渡; ·中产阶级在民主化转变过程中发挥了作用,1986年的二月革命被认为是中产阶级的革命; ·新型军人在民主化过程中也起了重要作用。 |
泰国 |
·1932年推翻绝对君主专制,建立君主立宪政体。 ·从1932—1992年60多年中,80%的时间实行军人统治,经历19次军事政变。最近一次在1992年,但未成功,文人政府继续执政。 |
·泰国从未有过殖民地的经历,在制度和文化上有着连续性。泰国的民主化主要表现为宪政民主与军人政权交替更迭的历史。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20年前的200美元上升到1991年的1800美元。也是典型的先经济后现代化的国家。 |
印尼 |
·1949—1958议会民主试验 ·1958—1965保留民主形式的“指导民主时期” ·1965—1998军人统治 |
·在苏哈托的治理下,从70年代以来,印尼经济每年以6.5%—7%的速度增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965年的50美元上升到1997年的1100美元。 ·印尼的政治发展概括为:30年的政治稳定,3个月的民主躁动,3天土崩瓦解。 |
新加坡 |
·1963年前英国殖民地时期 ·1965年独立—1980年代,人民行动党统治(李光耀时期) ·1980年代以后进入第二代(吴作栋时期) |
·新加坡的发展表明:现代化过程中,领袖和政党的权威是非常重要的,它提供了精英治国(精英民主)的范本。 ·新加坡立国领导人都受过西方教育,但他们都认为民主制不完全适应东方社会,需要修改,修改的结果就是政治上一党执政,限制民众自由。 ·新加坡近年倡导儒家文化,被国际学术界的新儒学认为是自己的一个范本。 |
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特别是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民主化过程提供了权威主义政权最终和平转向民主主义政体的成功案例。那么,一个权威主义政治为民主的发展创造了哪些条件?发展政治学家认为,权威主义是一种重商政权,其最主要的目标是谋求强大的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的现代化。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的的显著特点是:高速发展的权威主义体制在政治上实行集权高压,但在经济上发展出一个主要操纵在私人手里的市场经济,即所谓“我关心我的政治,你们只管你们的商务”。正是得到发展的经济将整个社会引向民主转变。市场经济经过一段时间获得成功后,要求民主的压力就不可避免产生。
经济发展到底如何促成民主化的结果?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特通过研究提出了这样的理论假设: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具有正相关的关系。以后的政治学研究进一步表明,民主不一定促成经济发展和繁荣,但经济发展和繁荣可能促进民主发展。具体而言,经济发展为民主政治创造了如下条件:
(1)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他们是天生的民主派,希望改革而不是彻底推翻权威主义政治,这是民主的基础之一。
(2)经济发展推动了教育水平的提高,受教育程度高,自主意识增强,人们不容易受极端分子的煽动,不盲从政治野心家的蛊惑。
(3)经济发展使人们逐步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并希望表达出来。
(4)市场经济本身教会公民自立、多元化、宽容以及不要期望过高,这有助于维持一个民主制度。
政治发展研究特别关注实现和平稳定的民主化过程的基本条件,认为除了经济市场化和持续的经济发展之外,还应该包括:
(1)文化的世俗化:宗教观念不再主导人们的思想,因此,人们不会非理性地去寻求和证明自己的“正统”,而把他人视为“异教狂徒”,民众带着宽容的心态看待不同观念的人。
(2)政治文明化: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确实保证给政治家和反对派以出路,不搞赶尽杀绝式的“清算”,不同政治派别不再崇尚武力。
(3)政治领袖(执政者或执政党)开明化:具有现代化和民主意识的领导人(政治精英)以及政党的存在,对于民主的和平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