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统制行政体系
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宪法规定,行政权力属于总统,同时,总统也是武装力量的最高司令官。总统可以签订条约,任命使节、各部部长和最高法院的法官,但需经参议院批准。总统不能解散立法机构,但可以向它提出议案。总统可以否决立法,但他的否决可以被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推翻。相反,议会可以因总统犯罪和卖国而根据宪法规定对总统进行弹劾。
美国总统和议会分享政府权力:总统力求影响议会,但不能向议会下达指令。总统的权力实质是说服的权力。总统被授予国家的道德权威,被委以国家安宁的责任,但是,却经常缺少实现其需求的稳定的政治支持。在联邦政府内,权力被分散在立法的、官僚的、司法的和行政的机构之中,而各州和各地方政府本身双保留有许多独立于华盛顿之外的自治权。这使美国总统的权力受到多方面的牵制。
在总统制国家,行政权力集于一身,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国家行政机关首脑。
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彻底地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总统与国会、法院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总统有权签署或有条件地否决国会决议的法案,有权推荐各级法官备政府任用;国会批准总统对官员的提名,并以“委员会批准制度”来制约行政部门的决定;法院审查总统和国会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总统是国家元首、执政党的领袖,其主要作用表现在:
第一,最高立法者。总统对国会的决议享有否决权。要使总统的否决权无效,需要参、众两院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票。
第二,行政首脑。行政首脑的工作使总统必须与许多机构打交道。在制定全局性政策和遴选执行政策的人的过程中,总统不得不与国会各委员会的主席和主要成员、利益集团以及有关各部的官员共同行使权力。总统职务的本质决定了总统是“最大的政治掮客”,他要介入各种重大问题,并与各方势力讨价还价。
第三,国防和外交政策的首脑。美国宪法把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授予总统,在外交领域,总统总是大权独揽。
(二)半总统制(混合制)行政体系
法国是西方另一个重要的总统制国家,但其宪法所规定的分权特征却不是很明显。法国总统所受到的限制要比美国总统小一些。实际上,法国制度是介于议会制和总统制之间的一种混合。总统和总理实行“双重领导”。就制度而言,总理领导政府,政府本身向议会负责。而总统担任政治体系的领导角色。从1962年起,总统一直由7年一次的直接民选产生。2002年宪法修订后,改为5年一选。总统选择总理,主持部长会议,并经常个别地与部长们打交道,而不是通过总理。尽管法国总统不能忽视政府需要争取议会支持其立法提案这个事实,但是,自1958年以来,总统确实拥有实质性的操控权力。
法国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有:
1. 任免总理,组织政府。
2. 主持内阁会议。
3. 任命文武官员。
4. 签署法令,颁布法律。
5. 总统为军队的最高统帅,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6. 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和要求举行全民公决的权力
7. 行使宪法第16条的非常权力。
上述规定加强了总统权力,使总统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有效地克服了第四共和国的政局动荡,维护了国家政治上的稳定。与此相适应,议会的地位明显下降。总统与总理之间是“强”总统与“弱”总理的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总统是议会多数派的领袖,总理和政府成员大部分也是多数派的成员。所以,议会多数派对总统至关重要。
同时,宪法也赋予了总统与总理互相否决的权力:
1. 关于免去总理职务,必须是在总理提出辞职的情况下总统才能免去其职务;如果总理得到议会多数派的支持,会以辞职的手段威胁总统。
2. 关于任免部长,总统对总理任命部长的建议有否决权,但总统只能任命总理建议任命的部长,而不能任命总理未提名的人为部长。同样,总统可以拒绝总理免去一位部长的建议,但不能罢免总理未建议免职的部长。
3. 关于外交和军事权力,总理可以以拒绝副署的方式来阻挠总统的决定。有关重要谈判,同时属于总统和总理。
关于运用全民公决的权力,没有总理或议会两院的建议,总统不能行使宪法第11条规定的公民投票权力。所以,在与议会多数派对立的情况下,总统不能行使这一权力。
(三)议会制行政体系
议会制行政体系发源于英国,并成了当今西方世界的主要政府制度。英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北欧国家都是议会制政府模式的代表。与总统制相反,议会制行政体系与议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议会制行政实际上是一种特别委员会,其成员完全或主要地来自于国民议会,并向议会负责。议会制下议会拥有宪法性武器,极大地控制着政府。这些宪法性武器包括:弹劾政府;拒绝批判政府预算;质询(可能引起反对政府的不信任机票)。
议会制行政体系的基础在于它与国民大会的相互依存性。内阁或部长委员会从议会产生,并最终向议会负责。只要议会信任,政府就可以一直掌管权力。如果议会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如投了谴责票,政府就得辞职。如果不能组建议会所支持的政府,通常的做法就是解散议会,进行重新选举。
内阁是内阁制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其主要特点是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相结合,立法与行政权力都集中在内阁手中。首相是内阁的首席大臣,内阁的一切重要活动,都由首相决定。
内阁由首相挑选若干大臣(部长)组成,入阁的大臣或部长即为阁员,他们对首相负责,阁员之间互相负连带责任。凡遇内阁首相提出辞职时,全体内阁成员必须一起辞职。
内阁制度的优点是:
1.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力合作,保证了政府活动的敏捷、迅速和有效。
2. 议会和选民都可以监督政府。
3. 遇有紧急情况时,内阁可以实行应急政策。
内阁制的缺点是,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总统制国家议会那么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