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危机的条件
合法性危机意味着政府的信任危机和权威危机。当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出现的时候,政治权威乃至统治的合法性都会受到挑战。
(1)反对政治共同体的构成和界限,即当社会共同体内部有一部分势力不承认自己属于该共同体而要求打破现有的构成状况的时候。
(2)反对共同体内的宪法性安排,即当政治共同体内有成员反对已有的宪法制度,要求推翻这种宪法安排的时候。
(3)反对政府做出的某项特殊政策,即当政治共同体内部有人反对政府的某一重大决策的时候。
(二)发达国家的合法性危机
发达国家经历了长期的理性化过程,实现了较高程度的政治制度民主化和政治生活法治化,所以,它的合法性主要建立在韦伯所谓的法理型权威的基础上。应当说,它实现了基本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它也面临不同程度的合法性危机。
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积累以及民主政治所释放出来的大众压力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了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各种社会紧张关系,特别是民主过程导致了人们对社会福利以及大众参与和社会平等的要求不断提高,结果,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所承担的责任不断扩大,同时,税收和公共开支急剧增加,这又限制了利润水平,阻碍了企业的发展,进而又抑制了资本主义积累。
在哈贝马斯看来,资本主义民主无法永久地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1)大众对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权利的要求;(2)基于不断扩张的私人利润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的需要。这种社会要么被迫抑制民众压力,要么冒经济崩溃的风险,政府会发现,维持其合法性的难度越来越大,最终几乎不可能。解决的办法,则是彻底放弃“大政府”的构想和实践。
20世纪80-90年代,新右派(New Right)理论家发出了变革的呼声,他们激进地挑战并努力取代从前使国家责任不断扩大得到合法化的理论和价值,力图建立一系列个人和市场优先的价值和理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过去强调社会正义、福利权利和公共责任的政治文化开始为突出选择、企业竞争和个人责任的政治文化让路了。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里根政府和英国的撒切尔政府的改革,力图降低大众对政府的期望,并通过将国家责任转移和分担给私人的方式来大幅消减国家责任。
(三)共产主义国家的信仰危机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一直到70年代,共产主义政权在东欧、亚洲和非洲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大约有近30个国家通过国内革命、民族解放运动,或者通过苏联的武力介入,宣称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60-70年代的高潮时期,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口点到了世界总人口的1/3。
社会主义阵营成员国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从相当落后的前工业社会,到相当程度的工业化国家,尽管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宣称师从马克思和列宁,但内部存在较大分歧。从60年代开始,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再构成一个团结统一的阵营。
作为与资本主义阵营对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其立国基础是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然而理论和现实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各社会主义国家的集权和计划经济模式,在如何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效率、反对政治特权、克服权力腐败、抑制个人专权、处理党和国家关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合理,导致了政治斗争和经济政策的灾难性后果,进而引发了民众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危机。这种危机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导致了苏联和东欧的剧变,使这些国家不得不在民主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其政治合法性。
作为社会主义成员的中国,70年代末期开始,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政策,改造传统集权计划经济模式,引进外国资本,大力推进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从而为合法性基础注入了新的因素,即政策和政绩因素。
(四)威权国家的合法性危机
二战后一些新型的发展中国家建立了独立的政权,主要包括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拉美国家和佛朗哥时期的西班牙。为了换取民众的支持,威权政权的领袖们往往被迫做出尽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承诺,而且还要反复强调这种经济增长是在其他政权下根本无法实现的。然而,经济政策和政府绩效作为威权主义政权合法性基础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出现,对于建立在经济政策和政府绩效基础上的威权政治合法性都可能是一种严重的危机:
(1)经济发展受到打击,不能实现政府承诺;
(2)经济增长缓慢,但民众预期更高;
(3)经济发展速度虽然不低,但民众的非经济要求得到了释放。
面对合法性危机,亨廷顿指出威权主义领袖可以采取下列五种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作为策略选择:
(1)可以直接拒绝承认他们的合法性日益受到削弱,同时希望或相信他们能够把权力保持下去。于是,他们可以渲染民主转型失败的案例以及民主政权的种种弊端,以此获得“负面合法性”。
(2)可以试图通过强制的服从来取代日益涣散的义务而生存下来。如果经济集团能够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他们也许能够延迟因不断衰落的合法性所造成的后果。
(3)挑起外部冲突,并试图通过诉诸民族主义来恢复合法性。但战争的风险和代价也是很高的。
(4)为其政权涂上一些民主合法的外表。比如做出民主化的承诺,但随着政绩合法性的下降,他们将面临越来越重的压力,要求他们兑现上述承诺。
(5)毅然决然、因势利导地主动结束威权统治,导入民主体制。
如果合法性有助于政治稳定和政治制度的延续,那么,当合法性基础崩溃,即产生严重合法性危机的时候,无非出现两种后果:要么诉诸武力;要么发生深远的政治变迁。
(四)政治革命及重构政治合法性
无论哪一类国家,政治革命都是合法性危机的可能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革命是阶级矛盾激化达到极点的产物,它是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不再忍受压迫和剥削的激进行为。革命到来的时候,对原有政治体系的破坏和对既有社会秩序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任何政权和任何社会都不希望发生革命,因为革命意味着暴力。即使是最和平的革命,也难免要流血,要有人付出生命代价。革命还意味着对原有社会秩序的彻底破坏,如果不能迅速结束革命过程,不能尽快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与革命相伴随的往往是长期的内战和政局的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受到打击,民众的生活也受到战乱和暴力的冲击。
那么,如何避免革命,从政治合法性的角度讲,就是如何实现和提高政治合法性的问题。而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实现政治秩序稳定持久的手段和途径也一定是多样化的。一个国家政权要实现长治久安,除了必要的暴力机器、文化领导权外,还必须通过以下原则和途径建立广泛的政治合法性基础:
1. 程序合理化原则:形成合理公正的法律并保证公正地执法,即依法治国,是统治权威的坚强基础。
2. 公共物品和服务原则: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取决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质量,这是政府权威的重要来源。
3. 共同政治价值和理念原则:“文化领导权”是一个政权的无形资产和资源,如果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不同族群、不同阶层和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就政治正义、社会平等、个人权利、政治程序等最根本的政治价值和政治观念形成基本一致的看法,那么,社会就有了高度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4. 政治中立原则:政治合法性取决于政治的公正性,即不偏不倚的中立原则。一个政府如果被认为只是代表某一个集团、某一个阶层或某个家族的利益,那么政府行为就不可能具备普遍的合法性。
5.共同商讨原则:政府决策的中立性,只能通过向社会各方开放决策程序、各利益团体广泛参与理性协商过程而得到实现和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