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序言      政治思考与思考政治
    • 1.1 政治生活引发的思考:四个悖论
    • 1.2 如何思考政治:三个维度
    • 1.3 政治学的两个关键词:权利与权力
  • 2 政治与政治学
    • 2.1 政治的定义
    • 2.2 政治学的基本问题
    • 2.3 政治学的发展历程
  • 3 政治权利及其发展
    • 3.1 人权概念的演化
    • 3.2 人权的概念与性质
    • 3.3 人权实现的条件
    • 3.4 人权的基本内容
  • 4 政治权力及其限制
    • 4.1 政治权力的含义和特性
    • 4.2 政治权力的基础
    • 4.3 政治权力的类型
    • 4.4 政治权力的限制
  • 5 政治合法性及其危机
    • 5.1 政治合法性的观念演进
    • 5.2 政治合法性的类型
    • 5.3 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
    • 5.4 政治合法性危机和政治革命
  • 6 政治意识形态及其纷争
    • 6.1 意识形态的涵义和特征
    • 6.2 意识形态的基本类型
    • 6.3 意识形态的基本功能
  • 7 政治文化与政治社会化
    • 7.1 政治文化的概念
    • 7.2 政治文化的类型与功能
    • 7.3 政治社会化的途径与功能
  • 8 政治结构及其功能
    • 8.1 政治体系及其结构
    • 8.2 国家及其形式
    • 8.3 政府及其构成
    • 8.4 政党及其功能
    • 8.5 社团组织及其意义
  • 9 政治制度及其评价
    • 9.1 政治制度及制度分析
    • 9.2 国家组织结构:单一制和复合制
    • 9.3 政府组织形式:总统制和议会制
    • 9.4 政党制度:一党制、两党制与多党制
    • 9.5 选举制度: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
  • 10 政治行为及其类型
    • 10.1 政治行为及其分析方法
    • 10.2 政治统治行为分析
    • 10.3 政治管理行为分析
    • 10.4 政治参与行为分析
  • 11 政治发展及其变迁
    • 11.1 政治发展的研究路径
    • 11.2 政治现代化分析
    • 11.3 政治民主分析
政治合法性的类型


马克斯韦伯认为,任何有效的政治统治秩序都由两个方面的因素促成:(1)客观因素:服从的习惯或习俗以及强制性的法律的存在;(2)主观因素:被统治者形成了对统治者的服从义务。

马克斯·韦伯根据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把政治统治分为三种类型:

 

(一)传统型统治

一个统治的合法性若来自自称的、同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那么这就是传统型统治。统治者获得权力的方式是根据沿袭下来的惯例,比如家长制、世袭制。

在韦伯看来,传统型权威的主要形态是西欧的封建制和东方的家产制。在家产制下,国家就是家产的放大形态。这是因为:

第一,政府事务起源于统治者的家庭事务管理,政府行政官员最初只是统治者的个人仆役和私人代表,因而政府官员竭力维护因忠诚而换来的特权。

第二,在经济领域,贸易是统治者自己的特权,他通过征税、收取安全通行费、市场特许权、颁发垄断权等等手段,去剥削别人的贸易收益,以此来供养他的扩大的家族和军事人员。

第三,在统治方式上,统治者把一切政治上的行政管理都当做他的个人事务来处理,其方式犹如他把手中的政治权力当做个人财产的有用附属品一样。

第四,政治统治的主要工具和基础,既有神圣的宗教和宗教式的主义,也有赤裸裸的军事力量。在传统型政治下,有可能出现“盛世”,例如“贞观之治”和“康乾盛世”。但是由于其与生俱来的病态结构和因官吏的权力得不到约束而事实上是一种鼓励人性恶的制度,传统型统治必然崩溃。

 

(二)卡里斯马型

卡里斯马式人物具有把人们吸引在周围而成为追随者、信徒的能力,以及追随者具有拥护这类领袖人物的赤诚态度。二者的结合便构成了卡里斯马型统治的合法性根据。简而言之,卡里斯马型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某个人的非凡个性和超凡感召力(个人魅力)的基础上。

与传统型政治和法理型政治相比,卡里其马型权威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最不稳固、“非常态的”统治形式,这是因为:

第一,它缺少理性的稳定的组织机构;

第二,它固有的反经济性,即喜欢施舍,拒绝一切财产和固定收入;

第三,领袖个人的生命迟早会终结,要选择新的卡里其马型领袖来接替。

这些因素促使卡里斯马型统治向其他形式转化,或者把职位卡里斯马化,造成新的卡里斯马式领袖;或者把权力世袭化,转向传统型统治;或者由追随者荐贤选能,转变为法制型统治。

 

(三)法理型统治

在现代社会的法理型统治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的社会。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的社会。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束缚。

在法律理性的前提条件下,法理型统治的具体含义是以下几个相互关系的方面:

第一,任何规范都可以由立法制定为法律,并要求或期待所有的人和政治势力都服从它;

第二,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规则系统,是理性立法的结果。而执法的任务则是把这些规则应用于具体的案件,政府行为也同样受法律规则的限制;

第三,占据权力位置的人并不是统治者本人,而是暂时任职的官员,由于职务的关系他们才享受有限的权力;

第四,人们是作为公民而不是臣民来服从依法设立的权威,他们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执法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