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合法性的观念演进
政治合法性虽然是一个现代概念,但却是一个古老的命题。中国古代典籍《左传》中就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天拜祖,神道设教,抵御侵略,维持治安,为政权提供合法性的基础。西方也是如此,如希腊王权时代的王巴昔琉斯(Basileus)的权力一般限于统帅军队,主持祭仪和裁决争端。
在现代以前,为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天命论”的意识形态主要来自各种形式的“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天命论”既为中国王朝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也为推翻一个王朝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在中世纪的西方也盛行“君权神授”的理论,为罗马天主教会在欧洲的统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随着西方人本主义的兴起,各种君权神授论也失去了市场,因而也就失去了作为合法性的基础,取而代之的则是“社会契约论”和民主宪政的理论。政治权力来自社会契约,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人们把政权(主权)和治权分开,主权属于人民,治权委托给政府,用定期选举领导人的宪政程序来代替不可预测的“改朝换代”。
不过,社会契约论者讨论的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服从和政治义务的问题。而在现代政治讨论中,政治合法性问题进一步引申为:为什么人们要服从某一特定国家或者某一特定的统治体系?现代政治学把社会契约论的一般讨论应用到具体国家的研究当中,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政治合法性理论。
(二)权力与权威的关系
权力(power)与权威(authority)不同。
权力是影响他人的能力,是迫使人服从的一种力量,体现为奖惩能力,来自于某种强力和操纵,具有强制的性质。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个人的权力或是国家的权力,其行使都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成本很高。
权威是影响他人的正当性,来自于理性的说服力,对象的行为是一种自觉自愿的服从。
权力与权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权威被所有人当作政治的法则接受,权威的行使既为同意者所认可,也为反对者所容忍。面对权力,人们反对或者支持;面对权威,服从则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抵制权力是合法的,抵制权威则是不合法的。
如何将权力转化为权威,其中的关键则是合法性问题。
(三)合法性的含义
合法性(legitimacy)即指正当性,或正统性,是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合法性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而是来自被统治者的心理认同。
合法性不同于守法意义上的“合法”(legality)。这里的legality更多地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公民对法律的服从态度,而不管这个法律的制定是不是正义(即不讨论它是“好法”还是“坏法”)。
此外,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概念,强调的是某一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程序,一般指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而政治意义的合法性强调的是人们是不是能够把这个法律当成合理的东西加以接受。
所谓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简单而言,就是政府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的和符合道义的。
(四)政治合法性的意义
首先,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政局的稳定性、政权的稳定性。
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