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序言      政治思考与思考政治
    • 1.1 政治生活引发的思考:四个悖论
    • 1.2 如何思考政治:三个维度
    • 1.3 政治学的两个关键词:权利与权力
  • 2 政治与政治学
    • 2.1 政治的定义
    • 2.2 政治学的基本问题
    • 2.3 政治学的发展历程
  • 3 政治权利及其发展
    • 3.1 人权概念的演化
    • 3.2 人权的概念与性质
    • 3.3 人权实现的条件
    • 3.4 人权的基本内容
  • 4 政治权力及其限制
    • 4.1 政治权力的含义和特性
    • 4.2 政治权力的基础
    • 4.3 政治权力的类型
    • 4.4 政治权力的限制
  • 5 政治合法性及其危机
    • 5.1 政治合法性的观念演进
    • 5.2 政治合法性的类型
    • 5.3 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
    • 5.4 政治合法性危机和政治革命
  • 6 政治意识形态及其纷争
    • 6.1 意识形态的涵义和特征
    • 6.2 意识形态的基本类型
    • 6.3 意识形态的基本功能
  • 7 政治文化与政治社会化
    • 7.1 政治文化的概念
    • 7.2 政治文化的类型与功能
    • 7.3 政治社会化的途径与功能
  • 8 政治结构及其功能
    • 8.1 政治体系及其结构
    • 8.2 国家及其形式
    • 8.3 政府及其构成
    • 8.4 政党及其功能
    • 8.5 社团组织及其意义
  • 9 政治制度及其评价
    • 9.1 政治制度及制度分析
    • 9.2 国家组织结构:单一制和复合制
    • 9.3 政府组织形式:总统制和议会制
    • 9.4 政党制度:一党制、两党制与多党制
    • 9.5 选举制度: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
  • 10 政治行为及其类型
    • 10.1 政治行为及其分析方法
    • 10.2 政治统治行为分析
    • 10.3 政治管理行为分析
    • 10.4 政治参与行为分析
  • 11 政治发展及其变迁
    • 11.1 政治发展的研究路径
    • 11.2 政治现代化分析
    • 11.3 政治民主分析
人权的基本内容



(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宗教统治和建立资产阶级政府统治的需要。

1.生存权及生命权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生命,且这种生命只有一次,不可能再造或重生,因此,在人权保障的清单中,生命权应被看做首要的和最基本的一项。

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生命权被解释为: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品的权利。英国学者A·米尔恩认为,生命权包含两个要求:第一,任何人不得被任意杀戮;第二,任何人的生命不得遭受无须的危险和威胁。

生命权包括四项内容: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强调生命权和生存权的意义在于:

第一,当今世界仍有许多地区存在着蔑视人的生命权的现象,如卢旺达的种族屠杀现象,以及一些国家由于国际原因而导致贫富极端悬殊,一部分人无法维持生命基本需要的现象。

第二,生命权或生存权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当生存权与其他人权由于资源限制或秩序需要而发生冲突时,生命权就享有优越性。

 

2.自由权

个人既有至高无上的生命权,则他就可以在涉己范围内,按照他认为合适的办法来支配自己的身和心,独立决断,自主行动,而不受他人或政府组织的无理干涉。如果个人不能自我做主,那就意味着他的生命已丧失灵性,不再具备真正的属人价值。因此,享有不受任意逮捕、拘禁和其他非法侵犯的人身自由,不受无理检查的通信自由,自主选择住地和住所的迁徙自由,自主选择宗教信仰和价值立场的精神自由,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发表意见的言论自由等等[2],便应成为个人的基本权利。与此相关的义务是,一个人不得对他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造成威胁或伤害。

作为一项享受正常生活的人格权利,自由权涉及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任何人有权去做没有义务不做的事情,有权不做没有义务去做的事情。这是其免于无理干涉的私人空间;对任何人的任何形式的干涉,都必须出具政治的理由。这种正当理由在本来意义上源出于普遍道德,而在具备实在法体系的共同体中则通常要依据公正的法律。

 

3.财产权

财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简称。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财产所有人对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这些财产可能是物质的,如房屋,也可能是抽象的,如版权。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乎逻辑的延伸。因此,如果认定一个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和心智,那么,当他运用自己的体能和智能进行劳作的时候,便有正当资格对自己的劳动收获物实施独立的和排他性的占有。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财产权又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不可或缺的保障。假使一个人不能正当占有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所得,则他就无力维持自己的生存,而其自由亦将因为失去实在的选择而变得空洞贫乏。也就是说,没有财产权,便无法有效维护人的尊严。因此,财产权看似特权,实乃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与此相关的义务是,每个人必须对他人的财产权给予充分的尊重。

所有权是一种法律法律制度,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反映、保护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首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手段。《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宣布“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而在《经济、社会、权利国际盟约》中,财产权条款则销声匿迹。


4.政治参与权

即公民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制度的行动的权利。

在当代,民主被视为一个国家政府体制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参与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则是检验民主制度真伪的标准。这一点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被作为斗争武器所向披靡,但在此前和此后,民众政治参与的可行性与正确性都曾受到怀疑。在当今,作为人权的政治参与权至少包含: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公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署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监督政府和人民代表的权利。

(二)社会和经济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包括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

第一,禁止对社会成员不公平对待,这是平等的消极涵义:一切社会成员作为单个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禁绝以性别、种族、宗教、肤色或出身作为根据的歧视。

第二,实现实质性平等,是其积极涵义:国家为社会成员公平地分配财产、社会机会和政治权力。

从权利的发展角度说,人类的历史是一个从平等到不平等,再从不平等转化为更高级的平等的历史。目前平等学说的三种主要主张:

·自由主义的平等

它把平等解释为人们能够平等自由地实施自己的选择的生活计划。其著名代表人物维翰·罗尔斯将正义解释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3]但他在为正义原则确定的两个优先原则上,首当其冲的是自由的优先性规则,即财富和权力的分配,“都必须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其次才是正义的优先性规则,即公平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

·民主主义平等

它把平等更多地理解为公民在政治上享有参与管理社会的平等机会。

·社会主义平等

它认为政治上不应由少数几个官员拥有决定全体公民的政治命运的权力,经济上不应由几个财产占有者决定全体工人的经济命运,平等应当是“所有人的事应当由所有人来解决”,由此出发,它主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并认为,这种制度辐射到政治领域,一定会产生政治平等。

 ·法律观念的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平等观念已从自然法深入到实在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为世界各国宪法中的重要原则。这个原则包括三方面涵义:

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

第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过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劳动权与休息权

所谓劳动权,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

作为权利的劳动与作为义务的劳动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劳动权是指从法律上保障人人应该有工作的机会,反对人们在寻找工作或工作过程中由于性别、肤色、语言、宗教信仰、民族、财产、政见等方面原因而受到歧视,即要求社会承担对个人的责任;而作为义务的劳动则是要求个人承担对社会的责任。一方面,二者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拥有劳动权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惟有如此,劳动才能成为个人自我实现的途径。另一方面,二者之间又存在着矛盾之处,这表现在:当社会一味保障人民劳动权、提高就业率以至于吃“大锅钣”时,人们尽劳动义务的积极性就会下降,从而带来“有工作不劳动”的隐性失业状况。

劳动权不仅是一个就业问题,而且是一个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的问题,即劳动者必须享有公允之工资、安全卫生之工作环境、平等升级之机会。

休息权亦是人权的一种。它是指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的权利。休息权的真正获得不仅有赖于闲暇,而且有赖于国家和有关部门对相关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

3.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又称福利权,即公民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来承担维护和增进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具体而言,即政府和社会应保障个人和家庭在遭受工伤、职业病、失业、疾病和老年时期维持一定的固定收入并获得其他各种补助。

“福利制度”人微言轻一种普遍性的现象,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之后出现的。目前西方存在三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是以全民为对象、内容十分广泛的福利制度,如英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制度;

·是以工伤者为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德国;

·以穷人为对象的保障制度,如美国、日本等。


4.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指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享有提高文化素质、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的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3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受教育之权。缔约国公认教育教育应谋人格及人格尊严意识之充分发展,增强对人权与基本自由之尊重。”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教育同时作为一项权利和义务,是因为它不但有利于公民自身在社会中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繁荣昌盛。据统计,世界上179个国家和地区中,宣布实行义务教育的有169个。从政治学上看,教育是提高民主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

(三)集体权利

如果说公民权、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以个人为权利主体的权利的话,那么还存在一类以集体为权利主体的人权,这就是集体权利。


1.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是指各民族有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自由。《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宗旨之一”;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1960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都将民族自决权作为个人人权的先决条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均规定了民族自决权:“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本盟约缔约国均应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促进自决权之实现,并尊重此种权利。”

体现着人权与主权统一的民族自决权固然表达了处于强权政治秩序中的发展中国家争取独立自主的正当要求,然而,这个概念也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两方面的夹击当中:一是西方国家“人权保护战略”的挑战,二是国内民族分离势力的挑战。

·来自西方的挑战

他们认为,尽管每一个国家有自决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其国民。人权的国际化应包含这样的内容:可以由世界上许多国家联合起来,对某一国家出现侵犯人权的现象进行舆论谴责、甚至武力制裁。尽管目前出现了三种国际人权监督措施:审查国家的定期报告公约的解释和实施而产生的争端的程序;审查个人声称因基本人权遭受侵害而为受害人的申诉或来文。但要求人权国际保护的人认为:官方的定期报告不具有人权方面的自省精神;对缔约国在解释和实施人权公约方面出现的争端往往没有有效的调解,而接受个人申诉的公约则被大多数国家认为是“对国家主权的不尊重”。因此,许多西方人士呼吁通过加强国际人权法律的强制力、甚至通过建立世界联邦来加强国际人权的保护。

一些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西方只是在利用人权外交来实施其霸权主义。这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西方国家在“维护世界人权”同时,也在粗暴地侵犯世界人权,第二,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存在双重标准,它着重强调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违反而低调处理非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违反,第三,西方在以“人权卫士”自居的过程中,在政治和意识形态上,千方百计同化异己力量,以帮助他国公民实现“西方式的人权”,但在经济援助与合作等给予他国人民以实质性人权“拯救”方面,却态度怠慢。

·来自分离主义者的挑战

他们以民族自决权为由要求同国家脱离。对此,列宁曾有过论述,民族自决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从这个角度而言,如果在一个国家内部并不存在民族压迫或经济崩溃难以维持国家统一的现象,那么任何民族都应当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历史与现实。

2.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一个国家利用本国经济、文化、财富、资源发展本国国力而不侵犯的权利。当发展权作为一种发展中国家面向国际经济而主张的权利时,其涵义是: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国际援助与合作;世界各国共同努力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以消除穷国的发展障碍。

正因为发展权包括这样一层涵义,所以发达国家都对《发展权宣言》表示抑制或沉默。因为它们认为:第一,处于首要地位的应当是个人的人权而不是人民权利的概念;第二,发展援助的规定不能被视为根据法的一项义务。

发展权作为一项理性的权利拒斥以下两种观念:第一,公民和政治权利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奢侈品,在追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被牺牲;第二,以污染环境、耗尽资源为代价来追求经济的增长,即发展权与人类的健康环境权相冲突。

3.和平权

和平权即各国人民要求制止战争,实现国际社会永久安全的权利。在当今,国家和平比个人和平更广泛、更重要;基于正义,和平仍可以为和平的目的所打破。在今天,强调和平权的原因在于:当今核战争的威胁仍未消除,常规和局部战争连绵不断;两种制度的对立依然存在;世界经济仍受军备竞赛的影响。与上述因素相对,有助于人类和平权的因素有:各个国家之间经济依存性的加强;世界多极化的趋势;世界和平运动的兴起。

4.环境权

环境危机降临人类社会已有半个世纪,人类用来应对这场危机的环境立法也已度过了几十个年头。法国学者基斯先生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在20世纪才出现的,更准确地说,是1960年代末。”可是,直到今天,被一些学者理解为环境法的基础的环境权却迟迟没有取得被人们公认的身份。这是历史留给今天的一项紧迫的任务,同时,历几十年而未解,也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环境权,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有两层含义:一是环境的权利,二是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而我们现有的理论体系坚持在哲学上“主客二分法”,也就是以“主体与客体的完全二致和对立”来进行理论的建构,因此我们不承认作为客体的环境有独立的内在的权利。如此,环境权则仅仅是指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 

在上述意义上,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提供国际保护,使其免遭污染和破坏的世界性社会问题。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环境问题不仅是个区域性问题,而且是全球性问题。环境保护的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整个地球环境,而其中最不发达国家、灾害频繁的国家以及发展中岛国和低地国家尤应受到特别重视。

   国际政治、经济合作的日益紧密,已使国际环境问题由科技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和政治等领域。1987年24个国家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署了世界上第一个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1991年6月18~19日,在北京召开了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这次会议发表的《北京宣言》指出:环境问题不是孤立的,需要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在发展过程中加以解决。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发达国家应以优惠或非商业性条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为国际环境保护多作贡献,以便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为全球环境保护创造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