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实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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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条件
即自然环境提供给人们享有的资料。自然条件作为人权的一个前提,并非一种孤立的存在,它与人类的生产发展水平、生产发展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的实现程度与自然条件的给予程度并不完全成正比,当人对自然的利用程度超过自然的承受限度,自然条件便会以报复的形式取消人权的前提。
2.生产力条件
生产力的发展可以为人权尤其是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提供物质基础。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福利权等的实现要依赖其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财富积累。
3.权利意识和权能条件
即人权拥有者自身生理和心理素质的条件,也就是人的能力。人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能力。对人权实现的障碍不仅仅来自外界环境的束缚,人的能力的有限和人权意识的淡漠同样会阻碍一个人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
4.社会制度条件
关于社会制度与人权的关系,从根本、长远而言,私有经济条件下以人与人的对立为前提的人权远不及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经济条件下以人与人的自由联盟为前提的解放优越。但就当前而言,应该看到,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有限人权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在以公有制为经济制度的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也曾出现了严重侵害人权的现象。
5.政治制度条件
西方自由主义者将人权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原则,将国家的目的视为保障个人自由,主张国家只有分权才能保证民主,即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与制衡,通过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与制衡来为人权的实现提供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