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序言      政治思考与思考政治
    • 1.1 政治生活引发的思考:四个悖论
    • 1.2 如何思考政治:三个维度
    • 1.3 政治学的两个关键词:权利与权力
  • 2 政治与政治学
    • 2.1 政治的定义
    • 2.2 政治学的基本问题
    • 2.3 政治学的发展历程
  • 3 政治权利及其发展
    • 3.1 人权概念的演化
    • 3.2 人权的概念与性质
    • 3.3 人权实现的条件
    • 3.4 人权的基本内容
  • 4 政治权力及其限制
    • 4.1 政治权力的含义和特性
    • 4.2 政治权力的基础
    • 4.3 政治权力的类型
    • 4.4 政治权力的限制
  • 5 政治合法性及其危机
    • 5.1 政治合法性的观念演进
    • 5.2 政治合法性的类型
    • 5.3 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
    • 5.4 政治合法性危机和政治革命
  • 6 政治意识形态及其纷争
    • 6.1 意识形态的涵义和特征
    • 6.2 意识形态的基本类型
    • 6.3 意识形态的基本功能
  • 7 政治文化与政治社会化
    • 7.1 政治文化的概念
    • 7.2 政治文化的类型与功能
    • 7.3 政治社会化的途径与功能
  • 8 政治结构及其功能
    • 8.1 政治体系及其结构
    • 8.2 国家及其形式
    • 8.3 政府及其构成
    • 8.4 政党及其功能
    • 8.5 社团组织及其意义
  • 9 政治制度及其评价
    • 9.1 政治制度及制度分析
    • 9.2 国家组织结构:单一制和复合制
    • 9.3 政府组织形式:总统制和议会制
    • 9.4 政党制度:一党制、两党制与多党制
    • 9.5 选举制度: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
  • 10 政治行为及其类型
    • 10.1 政治行为及其分析方法
    • 10.2 政治统治行为分析
    • 10.3 政治管理行为分析
    • 10.4 政治参与行为分析
  • 11 政治发展及其变迁
    • 11.1 政治发展的研究路径
    • 11.2 政治现代化分析
    • 11.3 政治民主分析
人权概念的演化

1.初始人权观

英文中的自然(nature)类似于汉语的“天”,指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世界。在古希腊关于自然的哲学思考,并不停留于杂多、易变的“现象”,而是要超越有形的万物,寻求齐一、单纯、恒常的形而上的宇宙本体。因此,问宇宙的自然是什么,就是问宇宙的本性、本质和本原是什么,即相当于汉语的天理工天道。

当进一步追问天理或天道的人性化展现的时候,自然法概念就呼之欲出了。希腊化时期的斯多葛学派是这种追问方式的典型代表。他们在物质世界上附着了一个道德世界,从而扩展了自然的意涵,使之不仅包括了有形的宇宙,而且包括了人类的思想、惯例和希望。因此,作为天道的一种“分有”,自然法根本说来乃是一种人道法则。斯多葛学派主张按自然生活,实质上也就是追求一种合乎人性的、真正属于人的生活方式。他们把这种生存方式说成是自然的规定,无非是借此给自己的价值理想赋予像客观规律一样的普遍而永恒的绝对意义。

因此,就本质而言,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成文法律,而是一种昭示绝对公理或终极价值的正义论。它作为具有理性禀赋的人所普遍认同的正当行为准则,发布着人的内在价值看待人、用属人的方式对待人的道德律令。所以,马里旦说:“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这样的自然法表征着一种超验的“理想程序”,为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确立了一个界标,事实上也构成了制定和执行具体的成文法律的终极依据。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成文法以及法律化的政治制度,归根到底都必须放在自然法的价值天平上加以测度。

 

2.17世纪的人权观

17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关系萌芽的出现,文艺复兴中理性主义兴起,旨在清除封建特权与僧侣神学的自然权利学说逐渐形成,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具有近代政治和法律意义的“人权”。

这一时期,自然权利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和英国政治学家霍布斯、洛克,以及法国思想家卢梭,正是他们推动了自然法从神学化走向世俗化。他们主张,人只要作为人,不管处于什么朝代或什么地域,也不管其民族、宗教、职业、性别,都天然地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这种权利在人处于自然状态时就存在,但它的实现要借助于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的国家,这是因为只有通过社会契约形成国家和政府,才能帮助人们从原始纷争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以保护人们更好地生存。这个社会契约论中暗含着一个原则:国家和政府只是作为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者时才是合法的,一旦它侵吞了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让渡给它的自然权利,它就变成了罪恶的存在。

当然,关于自然权利,以霍布斯为首的保守派与以洛克为首的激进派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前者强调人们在向国家转让其固有权利之后其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威的高度一致,后者则强调对于暴政的抵抗权,并用作为平民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的政治纲领。

 

3.18世纪的人权观

自然权利学说在整个18世纪继续发展,并通过美法两国资产阶级革命而取得了实践上的重大突破。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在关于“自然的、无限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方面作出了相似的宣称,这表明,自然权利学说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起到了理论支柱作用。

 

4.19世纪的人权观

19世纪,除了潘恩、杰斐逊、罗伯斯庇尔等人仍坚持并发展了天赋人权说外,还出现了各种人权学说。

英国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提出了“法定权利说”,以否定权利的天赋性和先验性。他提出“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仅仅是法律的产物——不存在与法律相制衡的权利,也不存在先于法律的权利”。

实证主义社会学家孔德从“团结支配着社会”的观点出发,竭力反对个人权利,提出“以坚持人权来推翻旧封建军事政体和破除神权神话是有用的,但人权完全不可能设计实证的概念来代替它所毁灭的那些概念”。

密尔则在坚持功利主义人权观的基础上,更多地向自由人权观中注入了平等观,向个人人权观中注入了社会人权观,从而开创了政府以“社会福利职能”代替“不干涉原则”的理论先河。

 

5.20世纪的人权观

20世纪中后期是自然权利学说趋向复兴并推动法律、社会政治发展的时期,其主要背景是: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纳粹大屠杀重新激起了关于人的价值和人的权利的首先情感;作为两种意识形态斗争的内容之一的人权学说斗争不断升温;此外还有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人们的归属意识——种族意识、民族意识、性别意识的觉醒。

在各个现代国家,人权原则被涵盖进了宪法体系。在国际上,1948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世界人权宣言》首创了两大类人权的划分法,即第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第二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学者认为,这些权利又可分为四类:一是公民权利,二是政治权利,三是社会和经济权利,四是文化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所讲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参政权等。经济、社会权利通常又称福利权,主要指教育、保健、医疗的个人权利或免于匮乏、免于恐惧的自由等。文化权利包括思想、通信自由等。一般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以前是有关公民和政治权利;第2227条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66年联合国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613日生效)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6326日生效),将宣言具体化、法律化。之后,联合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难民等国际公约。此外还出现了《欧洲人权公约》这样的地区性国际人权公约,表明人权学说从国内走向了国际。

还有一种看法是将权利划分为三代。20世纪70年代法国法学家瓦萨克受法国大革命中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的启示,将人权的内容分为三代:

第一代人权要求的是自由,主要从1617世纪开始提倡,在英国、法国和美国革命的要求中得到了体现和确认,是公民和政治权利。这些基本是消极权利,核心价值是保障个人免遭政治权威和来自他人的伤害,亦即要求政府和他人不得作为的事项。

第二代人权要求的是平等,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权利起源于欧洲大陆的社会主义运动的要求中,是要纠正古典时代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导致的严重的经济、社会不平等的负面效果,也是对强调自由的第一代人权的制衡,这些基本上是积极权利,核心价值是要求政府保障物品和利益在社会范围内的平等分配,也就是要求政府积极作为的事项。

第三代要求的是博爱,是团结权利,总共六条,涉及人类生存条件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如维护和平、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加以解决。

三代人权的划分并不意味着这三代人权是互相更迭的,它们实际上互相累积、重合并且互相支持,构成一个人权体系的整体。三代人权也体现出互相冲突的性质。有学者认为第一代人权强调的自由和第二代人权强调的平等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会产生冲突。持自由主义立场的人认为,经济和社会权利要求的平等会危及他们尊重的财产权。他们站在个人主义的立场,认为人权按其产生的依据来说内在地和有组织的社会无关,是个人性的,因此他们不承认有集权权利这样的权利,当然更反对第三代人权。比较缓和的反对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的观点是,第一代人权可以在法律上得到和执行,而其他的权利仅仅只是表示人们的希望,在实践则不可行。这些冲突在人权宣言的措施中就有体现:宣言对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要求尽实现;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则仅要求国家采取步骤尽最大能力逐步实现。对公民、政治权利采用“个人享有的权利”的措辞;而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则使用国家行为的措辞。

当前,人权学说出现了三个斗争的焦点:

    (1权利的主体问题。

    在第三世界国家争取经济发展和民族自决的过程中出现这这样一种观点:个人、集体、民族、国家都享有人权,都可以作为人权主体。对此持反对态度的国家和学者认为:个人无论作为单独个体还是社会集体成员或国家公民,都具有人权,即集体和民族国家的权利出发点和落脚点都不能脱离个人。

    (2权利的内容问题。

    根据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要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在人权的传统政治和公民的权利内容之外,加进了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宣言》指出人权包括受教育、工作、社会保险、休息和娱乐,以及获得以维持个人健康和福利的生活水准等权利。反对者们认为这种权利要求只是一种道德期望,是一种经济上的“实现权”而非政治上的“容许权”,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国家在特定时期所能拥有的财力,因此其内容不能事先在一般性原则中规定。

    (3人权与主权。

战后国际人权论中包含着这样一种思想,可以由世界上许多国家联合起来,对某一国家出现侵犯人权的现象进行舆论谴责,甚至武力制裁,这种观点最终发展成了“人权无国界”和“人权至上说”;另一方面,国家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原则也是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国家交往原则,在现实国际政治实践中,“人权至上”与“主权至上”这两个原则常常会因为当事各方现实差异和认识差异而发生冲突。

 

人权是人之为人的过一种体面生活的需要以及为保证这种需要所必然的手段。人权问题的基本内核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与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由这些个人所组成的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宪政意义上而言,政府以保障人权为天职,当主权国家的政府疏于履行人权保障的职责或者恶意作出侵害人权举措,就意味着这个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将受到质疑。而主权是国家之所以称其为国家所必不可少的不受任意干预的独立决定其国内外事物的独占性权力,主权问题的基本内核是主权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当独立的国与国之间发生领土、财产和地位的纠纷时就产生了主权问题。

因此,人权和主权尽管是两个相互关联密切的范畴,但是二者都有其各自独立的内涵和外延,说到底,这两个范畴是没有可比性的。所以主权与人权在逻辑上是不可能进行优劣比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