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九:合作办展纠纷 华亿欣公司违约案
2003年“非典”前后,在全国各地巡回展出的某文化展览,引发了合作双方北京华亿欣文化发展公司与上海达临文化展览公司的联营合同纠纷。经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华亿欣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付达临公司展品租金及各项损失6.7万元的判决。
华亿欣公司与达临公司于2002年7月27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举办某文化展览,由达临公司负责展览的内容创意、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布展、培训讲解员等策划工作,由华亿欣公司负责展览的申请审批、宣传运输、经营管理等实际承办,并提供场地、资金、设备支持;合作期间,华亿欣公司为支持达临公司的学术研究及继续收集、抢救展出文物,以展品租赁的形式支付达临公司15万元,达临公司提供给华亿欣公司有关书籍、纪念品;扣除成本后的利润双方五五分成。
合同签订后,华亿欣公司向达临公司支付了10.8万元。2002年8月,双方先后在烟台、珠海、惠州等地分别举办了这一展会。2003年8月,双方合作在西安举办了展览,达临公司派员参加了布展、讲解等工作。合作期满后,华亿欣公司到11月7日才向达临公司交还了展品。后达临公司起诉至海淀区(编者加入)法院,认为华亿欣公司违约,要求其继续支付租金4.2万元及利息,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华亿欣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展品租金,且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订协议的情况下未及时交还展品,给达临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判决华亿欣公司给付达临公司展品租金及各项损失6.7万元。
一审宣判后,华亿欣公司不服,以双方合作期间“非典”疫情大面积流行,系遇到不可抗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3年4至6月间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系突然发生并给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传染病疫情是可以预防、控制及消除的。双方的合作协议在2003年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并未因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亦不存在因疫情而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况,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达临公司与华亿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华亿欣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