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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注意事项

一、先试用,后签合同
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提出先“试用”一段时间,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或者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并且达到考核要求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事实上,无论哪种做法都是违法的行为。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并不是一段孤立的期限,而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论是将试用期另行约定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外,还是仅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都属于违反法律行为;
二、不能超期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约定,超期约定属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当于每月要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不能重复试用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具有唯一性的,同一家用人单位无论与劳动者签订过几次劳动合同,试用期仅在劳动关系第一次建立时成立。重复多次约定试用期,亦属违法约定试用期。
四、不订单独试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试用期需参加社保
千万不要以为试用期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万一试用期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员工患重大疾病,单位可能得自掏腰包了。特别提醒: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
六、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雇
有些公司经常以「试用不合格」为借口,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而且不发劳动报酬,不给员工应得的待遇,试用期成了一些用工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法宝。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负举证责任。但这个举证责任并不容易。
可是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适合”“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上去。
应届毕业生可以针对莫名其妙被辞退提出仲裁,或者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
七、需书面约定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防范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事先书面约定具体的录用条件。
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决定须在试用期内做出
九、不能随便延长或缩短试用期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属于约定条款,需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用人单位无权凌驾于劳动者之上,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单方延长试用期。同时,即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不能延长试用期,经协商一致后延长的试用期限,实质上为再次约定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那么,可以单方缩短试用期吗?答案也是否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缩短试用期,侵犯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考察、选择的权利,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注意试用期解雇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压低试用期的工资
如今应届毕业生数量剧增,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一些单位看中大学生「有工作总比没工作好」的心理,与毕业生签订试用期过长,工资过低的合同。
有些企业为了吸引求职者,会标出很高的薪酬,比如8000元/月。但面试时会告诉求职者,为了考察求职者的能力,试用期只能付3000元/月,如果能顺利通过试用期,才可以享受转正后的待遇。但是后来你会发现,你是无论如何也过不了试用期的,他们就是用这种方法,不断重复招人,用高薪酬为诱饵,实际是低薪用人工作。
在《劳动法》中有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试用期内不让辞职
有些公司规定,试用期内离职必须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以劳务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让员工离职。
遇到这种情况,《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员工离职只需提前3天告知企业,即使是正式的员工,也只需提前30天向企业提出离职,在30天后会自动解除劳务合同。同时企业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务合同协议,协助员工办理社保和公积金的转移。
试用期,是每位毕业生都会经历的过程,同学们要学会甄别合同中的文字游戏。然后要放平自己的心态,不能因为急于求职而陷入试用期的陷阱。一旦利益受损,要学会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