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总论
    • 1.1 第一节 兽医法规基本制度概况
    • 1.2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3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2 第二章  动物防疫与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2.1 第一节 动物防疫法重点及案例分析
    • 2.2 第二节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其应用
    • 2.3 行政架构及衍生办法
  • 3 第三章  动物诊疗相关法律法规
    • 3.1 第一节 动物防疫法-诊疗
    • 3.2 第二节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3.3 第三节《动物防疫法》 及其配套法规主要内容
  • 4 第四章 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
    • 4.1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概要
    • 4.2 第二节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4.3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养殖管理条例》
    • 4.4 第四节 种畜禽相关
  • 5 第五章  兽药相关法律法规
    • 5.1 第一节 兽药管理条例
    • 5.2 第二节 概述
    • 5.3 第二节 新兽药管理
    • 5.4 第三节 兽药生产管理
    • 5.5 第四节 兽药经营管理
  • 6 第六章  兽医职业道德
    • 6.1 第一节
第一节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