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总论
    • 1.1 第一节 兽医法规基本制度概况
    • 1.2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3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2 第二章  动物防疫与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2.1 第一节 动物防疫法重点及案例分析
    • 2.2 第二节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其应用
    • 2.3 行政架构及衍生办法
  • 3 第三章  动物诊疗相关法律法规
    • 3.1 第一节 动物防疫法-诊疗
    • 3.2 第二节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3.3 第三节《动物防疫法》 及其配套法规主要内容
  • 4 第四章 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
    • 4.1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概要
    • 4.2 第二节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4.3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养殖管理条例》
    • 4.4 第四节 种畜禽相关
  • 5 第五章  兽药相关法律法规
    • 5.1 第一节 兽药管理条例
    • 5.2 第二节 概述
    • 5.3 第二节 新兽药管理
    • 5.4 第三节 兽药生产管理
    • 5.5 第四节 兽药经营管理
  • 6 第六章  兽医职业道德
    • 6.1 第一节
第二节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其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