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单元政治制度
    • 1.1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1.2 西方国家古代和近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 1.3 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 1.4 中国历代变法和改革
  • 2 官员的选拔与管理
    • 2.1 中国古代的官员选拔与管理
    • 2.2 西方的文官制度
    • 2.3 近代以来中国的官员选拔与管理
  • 3 法律与教化
    • 3.1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3.2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 3.3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 4 民族关系与国家关系
    • 4.1 中国古代的民族关系与对外交往
    • 4.2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 4.3 当代中国的民族政策
    • 4.4 当代中国的外交
  • 5 货币与财税制度
    • 5.1 货币的使用与世界货币的形成
    • 5.2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 6 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
    • 6.1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
    • 6.2 世界主要国家的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
中国古代的官员选拔与管理
  • 1 知识点梳理
  • 2 拓展视频
  • 3 章节检测

重点难点:

重点:中国古代官员选拔、考核与监察制度的演进

难点:比较中国古代不同时期选官制度、考核制度和监察制度的特点

重难点梳理:

1.官员的选拔

(1)西周至春秋的世官制:官位世袭的制度,贵族世代垄断高官。

(2)春秋战国时期的荐举和功劳制:春秋战国时期,尚贤思想兴起,各国为争霸图强,纷纷鼓励荐举有才能的人为官, 或依据军功大小授予官职。

(3)汉朝察举制:察举指先考察而后推举,重点考察被举者在乡里的舆论评价和为官能力,然后推荐为官或提拔任用。

(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在各州、郡设置大中正、中正,由本籍在中央任高官的人担任,中正根据家世、道德和才能评定州、郡士人的资品,分为九等,写出评语, 称为“状”。获得资品的士人,由吏部授官。

(5)科举制:科举以分科考试选拔人才为特点,分为制举和常举。制举是皇帝自设科目考试选人;常举每年举行,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等几十种,其中明经和进士两科最受社会重视。考试合格只是取得为官的资格,还需吏部铨选后方可正式任官。

(6)明清时期的官员选拔与管理  

①明清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与殿试三级。

②参加考试的主要是国子监和府、州、县学的学生。

③考试从四书五经中命题。

④乡试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考中者称为举人。会试由礼部主持,于乡试次年春天举行,考中者称为贡士。殿试在会试后举行,由皇帝主持,通过者为进士。

2.官员的考核

(1)秦汉时期:秦汉官员的考核办法主要是上计制。每年秋冬,各县、侯国将一年来的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情况汇集到郡国,再由郡国汇总,制成计簿(集簿),上报中央,称为“上计”。御史参与审核计簿,防止造假。上计考核的结果是官员赏罚的依据。

(2)魏晋南北朝时期:因门阀士族势力强大,战乱频仍,考核大都流于形式,但曹魏、西晋、北朝也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法规。

(3)隋朝:九品以上官员每年要考核,地方官年终要到中央汇报工作。

(4)唐朝:考核官员,以品德和才能为标准,分为九等,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官员的黜陟。

(5)宋朝:考核称为“磨勘”,由审官院考核京官,考课院考核地方官。

(6)明朝:考核有考满和考察。

①考满:官员任现职满3年称“初考”,满6年称“再考”,满9年称“通考”。考核结果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 是决定官员正常升迁或降、调的依据。

②考察:包括外地官员三年一次的朝觐考察(外察)和京官六年一次的京察,重在查处官员的贪酷和不作为。通过考察,外地官员中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等八类人,京官中年老有疾、疲软无为及素行不谨、浮躁和才力不及、贪酷等四类人,要受到勒令退休、降职或削职为民的处理。

(7)清朝:清朝的考课制度,包括三年一次的京察和大计,分别考察京官和外省文官。 

3.官员的监察

(1)秦汉建立了以御史大夫(西汉晚期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后,御史中丞逐渐成为最高监察官)为首的中央监察体系。

(2)汉武帝为加强中央集权,澄清吏治,将全国划分为13个州(部),每州设刺史 1人。刺史秩卑权重,代表皇帝巡行郡国,依朝廷规定的“六条”纠举强宗豪右和郡国守、相的不法行为。此后,巡视监察制度始终延续下来。 

(3)隋唐: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其长官为御史大夫。唐太宗将全国分为十道监察区,委派监察官定期或不定期巡回监察。

(4)宋朝:御史台承唐制,地方则划分路作为监察区。宋朝监察制度的重要变化是台谏合一,以往只负责言谏的谏官与御史台官员一样拥有了监察的权力。

(5)明朝:

①措施:都察院监察御史不仅负责纠察内外百官,还代皇帝巡按各省。六科给事中则负责皇帝制敕与大臣奏疏的封还驳正,兼有纠劾百官之权。

②特点:御史和给事中都只是正七品官员,秩轻权重。

6)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停止了派御史巡按各省的做法,但都察院作为皇帝“耳目风纪之司”监察百官的职能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