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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数字
名词术语在科学实验中,对于任何一种物理量的测定,由于受仪器精度的影响,测量结果的准确度都是有一定限度的。测量值的记录,必须与测量的准确度相符合。在分析工作中实际能测量到的数字称为有效数字。对于有效数字,只允许数的最末一位欠准,而且只能上下差1。
例如,在分析天平上称取0.2022g物质,0.2022是有效数字。容量分析时,用滴定管进行滴定,读数为25.10ml,25.10为有效数字。
药品检验的测量和计算时,要根据测量所能达到的准确度确定有效数字的位数,即只保留一位可疑数值,不要夸大。超过有效数字的数位再多,也不能提高结果的可靠性,反而会给运算带来麻烦。
从0到9的10个数字中,0既可以作为有效数字,也可以作为定位用的无效数字,其余的数都只能作为有效数字。在记录有效数字时,小数部分末尾的零不能省略。如称量时天平的读数是0.0210g,表示有3位有效数字,1后面的零不能省略,即不能记为0.021g。有效数字有时用10的幂来表示,即表示成一位整数的小数乘以10的方次。如0.0210g可以写成2.10×10-2g,又如1500ml若只有3位有效数字,可写成1.50×103ml。
二、有效数字的修约
在测量时,各个测量值的有效数字位数可能不同,为便于运算,需舍去多余的尾数。计算时也可能出现过多的位数,需要对数字进行修约。有效数字修约的规则有:
1、四舍六入五成双。测量值中被修约的那个数等于或小于4时舍弃,等于或大于6时,进位。等于5且5后无数时,如果进位后测量值的末位数成偶数,则进位;进位后,测量值的末位数成奇数,则舍弃。若5后还有数,说明修约数比5大,宜进位。
例如,将以下的测量值修约为三位数,修约的结果为:2.0149为2.01,5.2386为5.24,3.125001为3.13,1.755为1.76,4.105为4.10。
2、对原测量值一次修约至所需位数,不能分次修约。
例如将2.15491修约为三位数,不能先修约成2.155再修约成2.16,只能一次修约为2.15。
3、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数。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数,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
三、药品检验名词术语
1、制剂的规格
系指每一支、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含有主药的重量(或效价)或含量(%)或装量;注射液项下,如为“1ml:10mg ”系指1ml中含有主药10mg。
2、药品标准物质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药品标准物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标明批号、用途、使用方法、贮藏条件和装量等。
标准物质的建立或变更批号,应与国际标准品、国际对照品或原批号标准品、对照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或μg)计,以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化学药品标准物质常称为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主要为中药检验中使用的标准物质。参考品主要为生物制品检验中使用的标准物质。
3、精确度
药典规定了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精密称定”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取用量为“约”若干时,指该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经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测得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再在计算时从取用量中扣除。
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是指按供试品消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进行计算。
4、计量单位
(1)温度:药典中温度以℃(摄氏度)表示;通常,采用下列名词表示不同温度要求:
水浴温度 | 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 |
热水 | 系指70~80℃ |
微温或温水 | 系指40~50℃ |
室温 | 系指10~30℃ |
冷水 | 系指2~10℃ |
冰浴 | 系指2℃以下 |
放冷 | 系指放冷至室温 |
(2)百分比:用“%”符号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 (g/g) |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
% (ml/ml) |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 (ml/g) |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 (g/ml) |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
(3)液体的滴,系指在20℃时,1.0ml水相当于20滴。
(4)溶液后记示的“(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容量比例。
5、溶解度
溶解度是药物的重要物理性质。《中国药典》正文各品种项下记载有药物在部分溶剂中的溶解性能,以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质量标准中药物的近似溶解度可用“极易溶解”、“易溶”、“溶解”、“略溶”、“微溶”、“极微溶解”、“几乎不溶或不溶”等术语来表示。《中国药典》凡例对以上术语有明确的规定。
极易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微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 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 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6、“贮藏”
贮藏项下的规定,是指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药品应按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条件贮藏,以免因贮藏不当而影响质量。
避光 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密闭 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 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熔封或严封 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阴凉处 系指不超过20℃;
凉暗处 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冷处 系指2℃~10℃;
常温 系指10℃~30℃。
7、检验方法和限度
《中国药典》所收载的原料药及制剂,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作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中国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原料药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有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
8、常用比例符号
符号“%”表示百分比,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 (g/g)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 (ml/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ml/g)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g/ml)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缩写“ppm” 和“ppb”分别表示百万分比和十亿分比,系指重量或体积的比例。
溶液后记示的“(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使成10ml等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名称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体积(重量)比例。
9、液体的滴 系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10、乙醇 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ml/ml)的乙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