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讲稿
-
2 课件与视频
-
3 知识拓展图
-
4 作业题
-
5 参考书目

(一)基本概念
熔点系指按照规定的方法测定,物质由固体熔化成液体的温度、熔融同时分解的温度或在熔化时自初熔至全熔的一段温度。“初熔”系指供试品在毛细管内开始局部液化出现明显液滴时的温度;“全熔”系指供试品全部液化时的温度。熔融同时分解是指供试品在一定温度下熔融同时分解产生气泡、变色或浑浊等现象。
熔点是物质的物理常数,测定熔点可鉴别药物,也可反映药物的纯杂程度。如果药物的纯度变差,则熔点下降,熔距增长。因此,熔点是药品的重要物理常数,多数固体原料药都需作熔点测定。测定熔点的药品,应是遇热晶型不转化,其初熔点和终熔点容易分辨的药品。
(二)测定方法
1.仪器用具
熔点测定的装置如图1所示,仪器用具包括:
(1)容器 供盛装传温液用。可用b形管、烧杯或其他适宜容器。
(2)搅拌器 玻璃棒或磁力搅拌器等。
(3)温度计 供测定传温液的温度及供试品的熔点用。《中国药典》规定使用分浸型、具有0.5℃刻度的温度计,温度计应预先用熔点测定用对照品进行校正。
(4)毛细管 熔点测定用毛细管(简称毛细管),供放置供试品用。毛细管应由中性硬质玻璃制成,长225px以上,内径0.9~1.1mm,壁厚0.10~0.15mm,一端熔封。装入供试品的高度应为3mm。
(5)加热器 用于加热传温液,加热速度应可以控制。
(6)传温液 熔点在80℃以下者,用水;熔点在80℃以上者,用硅油或液状石蜡。

2.测定方法
依照待测药物的性质不同,《中国药典》2005年版测定熔点的方法有三种方法:第一法用于测定易粉碎的固体药品;第二法用于测定不易粉碎的固体药品,如脂肪、脂肪酸、石蜡、羊毛脂等;第三法用于测定凡士林或其他类似物质。当各品种项下未注明时,均系指第一法。这里仅介绍第一法。
测定前,取供试品适量,研成细粉,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各药品项下干燥失重的条件进行干燥。若该药品不检查干燥失重、熔点范围低限在135℃以上、受热不分解的供试品,采用105℃干燥;熔点在135℃以下或受热分解的供试品,可在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干燥过夜或用其他适宜的干燥方法干燥,如恒温减压干燥。
测定时,分取供试品适量,置熔点测定用毛细管中,轻击管壁或借助长短适宜的洁净玻璃管,垂直放在表面皿或其他适宜的硬质物体上,将毛细管自上口放入使自由落下,反复数次,使粉末紧密集结在毛细管的熔封端。装入供试品的高度为3mm。另将温度计放入盛装传温液的容器中,使温度计汞球部的底端与容器的底部距离62.5px以上;加入传温液以使传温液受热后的液面恰好在温度计的分浸线处。将传温液加热,俟温度上升至较规定的熔点低限约低10℃时,将装有供试品的毛细管浸入传温液,贴附在温度计上(可用橡皮圈或毛细管夹固定),位置须使毛细管的内容物恰好在温度计汞球中部。继续加热,调节升温速率为每分钟上升1.0℃~1.5℃,加热时需不断搅拌,使传温液温度保持均匀,记录供试品在初熔至全熔时的温度,重复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即得。
测定熔融同时分解的供试品时,方法如上所述,但调节升温速率应使每分钟上升2.5℃~3.0℃;供试品开始局部液化时(或开始产生气泡时)的温度作为初熔温度;供试品固相消失全部液化时的温度作为全熔温度。遇有固相消失不明显时,应以供试品分解物开始膨胀上升时的温度作为全熔温度。某些样品无法分辨其初熔、全熔时,可以其发生突变时的温度作为熔点。
3.注意事项
(1)测定熔点时,应注意毛细管的规格大小。由于毛细管内装入供试品的量对熔点测定结果有影响,若内径过大,全熔温度会偏高,故毛细管的内径必须符合药典规定。
(2)温度计必须经过校正,最好绘制校正曲线,否则会影响测定结果的准确性。熔点测定用对照品通常有以下几种:香草醛83℃,乙酰苯胺116℃,非那西丁136℃,磺胺166℃,茴香酸185℃,磺胺二甲嘧啶200℃,双氰胺210.5℃,糖精钠229℃,咖啡因237℃,酚酞263℃。校正时,用待校温度计按规定方法测定选取的校正用对照品的熔点,温度计读数与对照品规定值之差即为校正值。然后,在同一条件下测定供试品的熔点,将其读数经校正值校正,即得实际熔点。
(3)应用不同传温液测定药物熔点时,对某些供试品所得的结果可能不一致。因此必须按药典规定选择传温液。
(4)熔点读数时,应注意正确判断“初熔”、“全熔”及熔融同时分解时的温度。
(三)应用
药物的熔点收载于质量标准的“性状”项下。多数药物采用第一法测定。例如,炔诺孕酮的熔点应为204~212℃,熔距在5℃以内。盐酸氯米帕明的熔点应为190~196℃,熔距不得超过2℃。盐酸异丙肾上腺素的熔点为165.5~170℃,熔融时同时分解。
结晶性药物一般均有明确的熔点。进行熔点测定的药物,应该在熔点以下遇热时不分解、晶型不转化,并且其初熔和全熔要易于判断。所以,b-内酰胺类抗生素的药品标准中均无熔点测定;熔点在200℃以上,熔融并同时分解的药物,熔点一般也不列入其药品标准。
药品标准中规定的熔点范围一般约为4℃。合格供试品的熔点应在规定的熔点范围内,并且熔距一般不应超过2℃。供试品初熔前的变化阶段越长、熔距越长、或与规定熔点差距越大,常常反映供试品的质量越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