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面对所列八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并需要当场予以制止的行为时,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在使用前,人民警察应当首先对违法犯罪人员,发出令其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口头或者其它意思明确的警告,当警告无效时,则可根据需要使用相应警械。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仍在继续,是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如果违法犯罪人员已经中止犯罪行为、服从命令,或者由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作用造成其已丧失反抗能力时,人民警察就不得再使用这类警械,否则就属于使用警械不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违法犯罪人员已经中止犯罪行为、服从命令,或者由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作用造成其已丧失反抗能力时,人民警察就不得再使用这类警械。否则就属于使用警械不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目的是有效阻止、控制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在使用中不能故意造成人身伤害。如果违法犯罪人员已经中止犯罪行为、服从命令,或者由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作用造成其已丧失反抗能力时,人民警察就不得再使用这类警械。否则就属于使用警械不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