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警械使用基础理论知识
    • 1.1 第一节 警械使用概论
    • 1.2 第二节警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
      • 1.2.1 执法行动相关法律法规
      • 1.2.2 ​执法行动相关内部规章
      • 1.2.3 详解
  • 2 第二章 伸缩警棍使用
    • 2.1 第一节 警棍十三式
    • 2.2 第二节 警棍实战应用
    • 2.3 详解
  • 3 第三章  催泪喷射器
    • 3.1 第一节 催泪器作用与效果
    • 3.2 第二节 催泪器持握与戒备
    • 3.3 第三节 催泪器喷射与事后处置
    • 3.4 详解
  • 4 第四章  手铐使用
    • 4.1 第一节 手铐的基本结构与操作方法
    • 4.2 第二节 常用上铐姿势和带离
    • 4.3 详解
  • 5 第五章 97-1式18.4MM防暴枪使用
    • 5.1 第一节97-1防暴枪特点与防暴系列弹
    • 5.2 第二节 97-1式18.4MM防暴枪保养
    • 5.3 第三节97-1式18.4MM防暴枪安全操作和装退弹
    • 5.4 详解
  • 6 第六章  防暴长棍、盾牌使用
    • 6.1 第一节盾牌使用
      • 6.1.1 详解
    • 6.2 第二节防暴长棍使用
      • 6.2.1 详解
    • 6.3 PPT解读
  • 7 案例集
    • 7.1 伸缩警棍使用案例
    • 7.2 催泪器使用案例
    • 7.3 手铐使用案例
    • 7.4 防暴长棍、盾牌使用案例
    • 7.5 97-1防暴枪使用案例
  • 8 案例视频介绍
    • 8.1 情景视频训练
第二节警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面对所列八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并需要当场予以制止的行为时,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在使用前,人民警察应当首先对违法犯罪人员,发出令其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口头或者其它意思明确的警告,当警告无效时,则可根据需要使用相应警械。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仍在继续,是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如果违法犯罪人员已经中止犯罪行为、服从命令,或者由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作用造成其已丧失反抗能力时,人民警察就不得再使用这类警械,否则就属于使用警械不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违法犯罪人员已经中止犯罪行为、服从命令,或者由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作用造成其已丧失反抗能力时,人民警察就不得再使用这类警械。否则就属于使用警械不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目的是有效阻止、控制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在使用中不能故意造成人身伤害。如果违法犯罪人员已经中止犯罪行为、服从命令,或者由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作用造成其已丧失反抗能力时,人民警察就不得再使用这类警械。否则就属于使用警械不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