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空域知识
1、空域概念、空域分类、空域运行要求
空域是根据飞行任务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的空间。空域是航空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航空单位(个人)进行航空活动和空管部门提供空管服务的物质空间。
空域用户是指按照航空法规规定的程序使用空域的法人和自然人,是空管系统提供管制服务的对象主体。
按用途类型划分,公共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和军事航空是三类主要空域用户。不同的空域用户,根据其运行目的选择作业的航空器类型不一样,飞行的空域也不一样。
空域规划是指对某一给定空域通过对未来空中交通量需求的预测或空域使用各方的要求(军方和民航),根据空中交通流的流向、大小与分布,对区域范围、航路/航线的布局、位置点、高度、飞行方向、通信/导航/监视设施类型和布局等进行设计和规划,并加以实施和修正的全过程,即指根据空域规划、使用和安全等方面要求,确定空域范围,并明确其属性和使用规定等的过程。
空域划设是指对空域中涉及的飞行情报区和管制区、航路、航线、进离场航线(飞行程序)、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等空域资源以及飞行高度、间隔等空域标准进行设计、调整、实施与监控的过程。
空域数据按照使用性质分为空域结构数据和空域运行数据。空域数据的管理管理包括空域结构数据和运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使用。
2、空域分类
(一) 、国际民航空域分类
国际民航组织根据是否给仪表飞行规则IFR或目视飞行规则VFR飞机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对不同的空域予以分类和命名,标准中把空域分为七类,分别为A、B、C、D、E、F、G类:
(1)A类空域
只允许IFR飞行,要求实现地空双向通信,进入空域要进行ATC许可,对所有IFR飞行均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在其所有航空器相互之间配备间隔。
(2)B类空域
允许IFR和VFR飞行,对所有飞行均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在其相互之间配备间隔。即B类允许IFR和VFR飞行,其它同A类;
(3)C类空域
允许IFR和VFR飞行,管制员在IFR与IFR飞行以及IFR与VFR飞行之间配备间隔,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在VFR与VFR飞行之间只接收关于所有其他飞行的交通情报,管制员不为其提供间隔。
(4)D类空域
允许IFR和VFR飞行。管制员为IFR飞行与其他IFR飞行之间配备间隔,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IFR接收关于VFR飞行的活动情报。VFR飞行接收关于所有其他飞行的交通情报。
(5)E类空域
只需要IFR飞行实现地空双向通信,VFR飞行进入空域不需要ATC许可,其他同D;E类空域允许IFR和VFR飞行,对IFR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所有飞行均尽可能接收活动情报。E类空域不得用于管制地带。
(6)F类空域
对IFR飞行提供交通资讯和情报服务,VFR飞行提供飞行情报服务,所有航空器进入空域都不需要ATC许可,其它同E;F类空域允许IFR和VFR飞行。所有IFR飞行者均接受空中交通咨询服务。如要求,可提供飞行情报服务。
(7) G类空域
不需要提供间隔服务,对飞行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只需要IFR飞行是实现地空双向通信,进入空域不需要ATC许可,其它同F。如要求,可提供飞行情报服务。
(二 )、我国民用航空空域分类
我国将管制区域分为A、B、C、D四类:
Ø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区,高度为6600米以上高空。高空管制区由高空区域管制室负责。在高空管制区只允许IFR飞行。B类为中低空管制区,高度为6600米以下的空域。
Ø B类空域接受IFR和VFR飞行。但VFR飞行须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空区域管制室批准。
Ø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通常设置在一个或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汇合处,也是中低空管制区与塔台管制区的连接部分。其高度为6000米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通常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半径50千米或走廊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
Ø D类为塔台管制区,通常包括起飞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地球表面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
(三)、空中交通服务空域的分类
通常ATS空域可指定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管制地带和管制机场。
(四)、特殊空域分为: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空中放油区、试飞区域、训练区域和临时飞行空域。
(五)、航路是指为航空器飞行划定的具有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设有地面或星基导航设施并对航空器有导航要求的空域,该空域以连接各导航设施的直线为中心线,规定有上限和下限的高度和宽度,是由国家统一划定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空中通道。
(六)、我国低空空域分为三类空域: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
(七)、“禁飞区”与“禁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禁区是一旦建立则“任何飞行活动都会被禁止”,而禁飞区是“未经特别申请许可”不得飞入而允许获批准的飞行活动,也就是禁飞区只要经管理该空域的部门批准则可以进行飞行活动。
(八)、机场净空保护区,为保证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机场周围划定的限制地貌和地物高度的空间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