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等级划分
上一节
下一节
(1) 根据附录A 确定建设项目所属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根据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程度,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建设项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详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其中Ⅳ类建设项目不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可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
(3)对于利用废弃盐岩矿井洞穴或人工专制盐岩洞穴、废弃矿井巷道加水幕系统、人工硬岩洞库加水幕系统、地质条件较好的含水层储油、枯竭的油气层储油等形式的地下储油库,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进行一级评价,不按表6-2划分评价工作等级。
当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开展评价工作。
线性工程根据所涉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和主要站场位置(如输油站、泵站、加油站、机务段、服务站等)进行分段判定评价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