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隐性采访
一、隐性采访的涵义。
隐性采访,也称暗访,指新闻记者隐匿了身份而有效接近真相的新闻采访活动,它与一切亮明记者身份的“显性采访”相对应。
隐性采访具有缺一不可的三大特征:隐瞒记者身份,采访对象不知,秘密获取信息。
隐性采访有哪些优点呢?一是不会因记者的采访而改变采访对象的原来面貌,获得的新闻真实、鲜活;二是可以避开采访中的障碍;三是可以掌握批评报道中的证据,既为应对批评对象的诉讼做准备,也为执法部门处理问题提供帮助;四是记者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第一手材料后,迅速推出报道,也可以回避说情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干扰。
二、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
1、把隐性采访作为记者日常观察、了解情况的辅助手段
记者在日常采访活动中,并不需要处处都表明自己的身份,在有些场合不表明记者身份还有利于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了解。比如,在市场中,就可以用顾客的身份,在旅行中,以旅客的身份,这样会使采访对象比较自然,便于互相接近,在无障碍的交谈中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2、某些批评、揭露式报道可以使用隐性采访
有些舆论监督的对象,害怕把自己的问题暴露到社会上,记者如果采用显性采访,对方往往会掩盖自己的问题,而用隐性采访就比较容易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3、某些正面报道也适合用隐性采访
与批评性的报道相反,某此表扬性的正面报道,如果公开采访可能会有自卖自夸之嫌,但如果采用隐性采访,就会使报道更为客观。比如要报道某个服务行业的典型人物,记者可以以普通的被服务者的身份介入,实地考察、感受,再把从多方面了解到的情况,加以汇集、综合,这样的报道就会更加真实、生动。
三、隐性采访的方法和程序
第一步,寻找线索和线人
隐性采访,最重要的消息源是新闻事实的知情者。
知情者提供内幕消息的目的各不相同,有的出于公心,因为对某个媒体甚至是某个记者的信任,而决定告知事实的真相;也有的纯粹出于个人目的,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由于匿名的消息提供者往往只愿单方面和记者联系,甚至只有短短的一次电话接触,因此,记者必须在首次通话时尽可能了解更多的情况,避免因线索不清而徒劳往返。如果有可能的话,尽量说服他留下联系的方法,这会在调查线索中断时给记者意想不到的帮助。
第二步,在采访前确立某种假设
记者一旦掌握了一条或明或暗的线索,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提出一个明确的假设,确定自己可能在调查中证明什么。
一个简单明了的假设非常重要。首先,它能为记者提供明确的思路,给将要进行的调查指出方向,减少无效劳动。其次,它对记者与编辑部门负责人之间的沟通至关重要——大家想想看,如果连想进行的调查是什么都说不清楚,如何获得媒体领导的支持?最重要的是,它可以帮助记者判断其新闻价值大小,以确定该不该花时间和花多少时间来进行调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所有假设都能得到证实。也有这样的情况:获取的所有证据都与假设不符。
无法证实是不是等于一无所获?其实,能够证伪与能够证实同样意义重大。比如,一记者怀疑某官员参与了某项幕后交易为自己捞得了好处,调查下来却发现他其实非常正直——如实写出来就好了。
第三步,周密地考虑各种问题
一是事实信息背后的利害关系。分析确定哪些人最有希望提供情况,哪些人可能会阻碍调查。
二是安排采访的先后次序。如果一个人提供的材料可能引得其他人抛出更多的情况,就应先对他进行采访,反之,就把他放在后面。还有,如果对一个人的采访可能走漏消息,导致其他重要的采访对象“失踪”或者销毁证据,就应将他安排在整个采访即将结束的时候。
三是搜集资料。思考以下问题:调查和写作需要哪些资料?这些资料能在哪里找到?怎样才能把那些不易获得的材料拿到手?
四是确定调查的价值。应分析调查所得资料的价值:最多能证明什么?至少能写一条什么样的新闻?
第四步,贴身暗访。
记者要为自己假造一个不易被察觉并且便于进行暗访的身份。
如果要到蔬菜基地探访他们有没有使用违禁农药,那么,假扮为蔬菜运输者和贩卖者,也许就比扮成好奇的参观者更有利于隐性采访的进行。
有经验的暗访记者总结出了这样一些经验和教训:
(1)要对被暗访者显示出不可抗拒的利益吸引力。
(2)要表现自己是业内人士,对这一行很精通。如果对方察觉记者对所探访的问题一窍不通,就会对他的动机和身份产生极大的怀疑,容易使整个采访失败,甚至使采访队伍面临生命危险。
(3)要镇定自若。有的时候还要欲擒故纵,对于急需的证据,不能表现得太过急切。可以慢慢周旋,伺机取得关键材料。
第五步,获取必要证据。
没有哪一种采访报道像隐性采访这样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能够证明报道真实性的证据,包括采访笔记录音,录像带以及照片、各种书证、实物证据、文件资料的原件、副本、复印件、抄件等等。
第六步,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司法甄别。
四、隐性采访的弊端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为了赢得读者,占领市场,各种媒体不断加大隐性采访的使用力度,从而导致当前很多隐性采访被滥用,比如诱导式采访,秘密设置一个“陷阱”,欺骗被采访者进入后再采访,或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想象和判断,主动假装去为其提供犯罪客体,这样的话倒有透发犯罪的嫌疑。
再比如,过度介入式采访,记者如果在采访中扮演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属于越权而成为过度介入。人大代表、公务员、军人、警察等其他执法人员,其身份和职务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记者假扮,不但有“招摇撞骗”之嫌,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有损于法纪、政纪的严肃性。在这类隐性采访中,记者应与公安、工商等相关执法部门配合。
此外,隐性采访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侵犯隐私。并且,记者假冒他人身份实施偷拍偷录等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悖公序良俗,迄今存在很大争议,所以对于隐性采访的使用原则应该是能不用尽量不用。
比如央视《新闻调查》栏目对于隐性采访的原则是:“第一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第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第四经制片人同意”。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的时候,才可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