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3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推定本来应该一分为二,各回各家,法律上推定属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条款;事实上推定属于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推理,应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
法律上推定,又根据其结构和效力分为直接推定,推论推定、低度证明推定;根据内容分为权利推定、事实推定、证据效力推定
法律上推定类型坐标图
对象 条件——强制性效果 | 事实推定 | 权利(法律关系/责任)推定 | 证据效力推定 | |
直接推定 | 强制性-转移客观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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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度证明推定 | 许可性-可能转移证据提供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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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仅转移证据提供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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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转移客观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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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论推定 | 许可性-可能转移证据提供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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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仅转移证据提供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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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转移客观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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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法律上推定坐标图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兹界定如下:
1.推定。广义的推定是指规定一旦某一(组)条件达到或者无需任何条件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某一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该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狭义的推定仅包括推论推定,是指规定一旦基础事实被证明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该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广义的推定必须具备两个特性:特性1——法律规范性(简称“规范性”)和特性2——待证事实或事项暂定真实性和可反驳性(简称“可反驳性”)。狭义的推定除了具有广义推定所必需具备的规范性和可反驳性之外,还必须具备特性3——根据基础事实推断待证事实或事项的推断性(简称“依据基础事实进行的推断性”)。最狭义推定特指事实推论推定。
2.直接推定。直接推定是指规定无需任何条件法官必须假定某一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简言之,无需任何条件的推定。
3.低度证明推定。低度证明推定是指规定一旦一方当事人证明某一待证事实至较低盖然程度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该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简言之,以低度证明为条件的推定。
4.推论推定。推论推定是指法律规定一旦一方当事人证明某一个(组)基础事实法官就必须或可以假定该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简言之,以基础事实为条件的推定。
5.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指规定根据某种条件或者无需条件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某一待证事实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事实的法律规则。
6.权利(或法律关系)推定。权利推定是指规定根据某种条件或者无需条件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某一权利或法律关系或责任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权利或法律关系或责任的法律规则。
7.证据效力推定。证据效力推定是指规定根据某种条件或者无需条件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某一证据效力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则。
8.强制性推定。强制性是指法官必须在某一(组)条件满足后假定某一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并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简言之,法院必须强制适用的推定。强制性推定至少转移证据提供责任。
9.许可性推定。许可性推定是指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证明某一个(组)基础事实时,法官可以而不是必须假定该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并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简言之,法院可以而不是必须适用的推定。许可性推定至多转移证据提供责任。
(新型拟制。新型拟制是指将不知两者相同与否者,等同视之的法律规则。传统拟制。传统拟制是指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的法律规则。)
推定类型的统计结论:
1、在条件类型上,广义的推定包括直接推定、低度证明推定、推论推定;狭义的推定仅包括推论推定。
在对象类型上,广义的推定包括事实推定、权利(法律关系/责任)推定、证据效力推定;狭义的推定仅包括事实推定。
最狭义的推定是指推论事实推定,即规定一旦某一(组)基础事实被证明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某一待证事实存在、且允许异议方反驳该被假定事实的法律规则。
2、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当前通常所论及的民事法律上推定是指在对象上包括事实和权利(法律关系)且强制性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推论推定。理论上,这种理解大致占据了推定坐标模型中的两小格(分别是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强制性推论事实推定和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强制性推论权利推定)。还须指出的是,这种理解与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界的主流学说高度吻合。
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当前通常所论及的刑事法律上推定包括狭义的推论事实推定和新型拟制(也即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所谓的不可反驳的事实推定)。理论上,这种理解也大致占据了推定坐标模型中的四小格(分别是可能转移证据提供责任的许可性推论事实推定、强制性转移证据提供责任的推论事实推定、强制性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推论事实推定、不可反驳的新型拟制)。还须指出的是,这种理解与当代英美法系证据法学界的主流学说高度吻合。
4.在推定界定与分类上,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应借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将事实上推定排除在推定范畴之外的做法和将许可性推论推定、强制性转移证据提供责任的推论推定纳入推定范畴的做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应借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将不可反驳的推定排除在推定范畴之外的做法。这样,中国诉讼法学界将逐步形成一个统一的推定概念,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呈现两大阵营各执一词的状态。
有关民事推定的全面深入研究,参考刘英明著:《中国民事推定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