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刘英明

目录

  • 1 第一单元 证据法学导论
    • 1.1 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 1.2 证据法的渊源与解释
    • 1.3 证据法的性质、功能
    • 1.4 证据法学的概念与研究方法
  • 2 证据法发展简史
    • 2.1 人类社会早期——神明裁判
    • 2.2 大陆法系——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
    • 2.3 英美法系——从判例法到制定法
    • 2.4 中国——从专断到控权
  • 3 证据基础知识
    • 3.1 证据的含义与理论分类
    • 3.2 证据的法定形式
    • 3.3 证据能力的概念与规则体系
    • 3.4 证明力的概念与评价规则
  • 4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 4.1 证据法基本原则概述
    • 4.2 三大证据法共通基本原则
    • 4.3 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4.4 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5 刑事证据共通证据能力规则
    • 5.1 关联性规则
    • 5.2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
  • 6 刑事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6.1 鉴真规则
    • 6.2 实物证据取得合法规则
    • 6.3 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 6.4 刑事电子数据特别规定
  • 7 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规则
    • 7.1 一、证人资格规则
    • 7.2 二、证言特免权
    • 7.3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排除规则
    • 7.4 四、意见排除规则
    • 7.5 五、违法取得证人证言的处理规则
    • 7.6 六、证人证言的质疑方法
    • 7.7 七、证人询问规则
    • 7.8 八、证人安全保障与损失补偿
  • 8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能力规则
    • 8.1 一、违法取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处理规则
    • 8.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
    • 8.3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采信规则
    • 8.4 四、最新司法解释
    • 8.5 五、典型案例
  • 9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9.1 一、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而排除
    • 9.2 二、因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而排除
    • 9.3 三、因检材或样本不真实充足可靠一致而排除
    • 9.4 四、因鉴定程序违反规定而排除
    • 9.5 五、因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要求而排除
    • 9.6 六、因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不完备而排除
    • 9.7 七、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而排除
    • 9.8 八、鉴定意见证明力评价规则
    • 9.9 九、特殊鉴定意见证据规则
    • 9.10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 10 刑事笔录类证据和特殊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10.1 一、刑事勘验、检查审查认定规则
    • 10.2 二、刑事辨认结果的审查认定
    • 10.3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
    • 10.4 四、破案经过的审查认定
    • 10.5 五、行政程序中收集证据的审查认定
    • 10.6 六、技术侦察所得证据的审查认定
  • 11 刑事诉讼证明
    • 11.1 诉讼证明概述
    • 11.2 刑事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事项
    • 11.3 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1.4 刑诉证明标准
    • 11.5 刑事推定
  • 12 刑事庭审证据程序概览
    • 12.1 庭前准备程序-证据争议处理程序
    • 12.2 犯罪事实调查程序
    • 12.3 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 12.4 证据上诉制度
    • 12.5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
    • 12.6 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 13 民事证据的庭前收集与提交
    • 13.1 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收集提交证据
    • 13.2 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13.3 庭前专项证据调查与保全
    • 13.4 域外调取证据
    • 13.5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14 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
    • 14.1 民事证据审查认定的共通规定
    • 14.2 针对书证、物证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3 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4 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规则
    • 14.5 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
    • 14.6 当事人陈述审查认定规则
  • 15 民事证明制度
    • 15.1 民诉证明的概念与一般对象
    • 15.2 民诉证明的无需证明事项
    • 15.3 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5.4 民诉证明标准
    • 15.5 民诉推定
  • 16 民事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1 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2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3 附1: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 16.4 附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民诉推定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3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推定本来应该一分为二,各回各家,法律上推定属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条款;事实上推定属于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推理,应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

法律上推定,又根据其结构和效力分为直接推定,推论推定、低度证明推定;根据内容分为权利推定、事实推定、证据效力推定

 

法律上推定类型坐标图

对象

条件——强制性效果

事实推定

权利(法律关系/责任)推定

证据效力推定

直接推定

强制性-转移客观证明责任

 

 

 

低度证明推定

许可性-可能转移证据提供责任

 

 

 

强制性-仅转移证据提供责任

 

 

 

强制性-转移客观证明责任

 

 

 

推论推定

许可性-可能转移证据提供责任

 

 

 

强制性-仅转移证据提供责任

 

 

 

强制性-转移客观证明责任

 

 

 

关于上述法律上推定坐标图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兹界定如下:

1.推定。广义的推定是指规定一旦某一(组)条件达到或者无需任何条件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某一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该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狭义的推定仅包括推论推定,是指规定一旦基础事实被证明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该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广义的推定必须具备两个特性:特性1——法律规范性(简称“规范性”)和特性2——待证事实或事项暂定真实性和可反驳性(简称“可反驳性”)。狭义的推定除了具有广义推定所必需具备的规范性和可反驳性之外,还必须具备特性3——根据基础事实推断待证事实或事项的推断性(简称“依据基础事实进行的推断性”)。最狭义推定特指事实推论推定。

2.直接推定。直接推定是指规定无需任何条件法官必须假定某一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简言之,无需任何条件的推定。

3.低度证明推定。低度证明推定是指规定一旦一方当事人证明某一待证事实至较低盖然程度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该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简言之,以低度证明为条件的推定。

4.推论推定。推论推定是指法律规定一旦一方当事人证明某一个(组)基础事实法官就必须或可以假定该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简言之,以基础事实为条件的推定。

5.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指规定根据某种条件或者无需条件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某一待证事实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事实的法律规则。

6.权利(或法律关系)推定。权利推定是指规定根据某种条件或者无需条件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某一权利或法律关系或责任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权利或法律关系或责任的法律规则。

7.证据效力推定。证据效力推定是指规定根据某种条件或者无需条件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某一证据效力存在、但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则。

8.强制性推定。强制性是指法官必须在某一(组)条件满足后假定某一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并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简言之,法院必须强制适用的推定。强制性推定至少转移证据提供责任。

9.许可性推定。许可性推定是指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证明某一个(组)基础事实时,法官可以而不是必须假定该待证事实或事项存在、并允许异议方反驳被假定事实或事项的法律规则,简言之,法院可以而不是必须适用的推定。许可性推定至多转移证据提供责任。

(新型拟制。新型拟制是指将不知两者相同与否者,等同视之的法律规则。传统拟制。传统拟制是指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的法律规则。)

推定类型的统计结论:

1、在条件类型上,广义的推定包括直接推定、低度证明推定、推论推定;狭义的推定仅包括推论推定。

在对象类型上,广义的推定包括事实推定、权利(法律关系/责任)推定、证据效力推定;狭义的推定仅包括事实推定。

最狭义的推定是指推论事实推定,即规定一旦某一(组)基础事实被证明法官必须或可以假定某一待证事实存在、且允许异议方反驳该被假定事实的法律规则。

2、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当前通常所论及的民事法律上推定是指在对象上包括事实和权利(法律关系)且强制性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推论推定。理论上,这种理解大致占据了推定坐标模型中的两小格(分别是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强制性推论事实推定和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强制性推论权利推定)。还须指出的是,这种理解与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界的主流学说高度吻合。

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当前通常所论及的刑事法律上推定包括狭义的推论事实推定和新型拟制(也即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所谓的不可反驳的事实推定)。理论上,这种理解也大致占据了推定坐标模型中的四小格(分别是可能转移证据提供责任的许可性推论事实推定、强制性转移证据提供责任的推论事实推定、强制性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推论事实推定、不可反驳的新型拟制)。还须指出的是,这种理解与当代英美法系证据法学界的主流学说高度吻合。

4.在推定界定与分类上,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应借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将事实上推定排除在推定范畴之外的做法和将许可性推论推定、强制性转移证据提供责任的推论推定纳入推定范畴的做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应借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将不可反驳的推定排除在推定范畴之外的做法。这样,中国诉讼法学界将逐步形成一个统一的推定概念,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呈现两大阵营各执一词的状态。

有关民事推定的全面深入研究,参考刘英明著:《中国民事推定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