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资格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72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二、证人出庭作证及其例外规则
(一)证人只有经法院通知才出庭作证规则及其例外
《民诉法解释》第117条III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依申请和依职权
《民诉法解释》第117条I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II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笔者注: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范围) 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70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三)证人亲自出庭作证的拟制与约定替代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I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II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四)证人亲自出庭作证的变通
《民事诉讼法》第73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76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五)证人出庭作证必要费用及其负担
《民事诉讼法》第74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民诉法解释》第118条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III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注:《旧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三、证人作证前签署保证书规则和故意虚假陈述处罚规则
《民诉法解释》第119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120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1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第77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第78条 II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四、传闻证言排除规则和意见证言排除规则
《民事证据规定》(2019年)第72I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五、证人询问规则
(一)询问主体资格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139条II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4条I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二)提问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8条I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其他见证人不得在场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2II前半段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4条II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四)必要时对质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III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五)证人作证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2II后半段 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III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73条I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六)禁止干扰证人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II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部分证人证言待补强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0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
七、证人证言综合认定规则
《民事证据规定》第96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八、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8条 II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98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