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刘英明

目录

  • 1 第一单元 证据法学导论
    • 1.1 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 1.2 证据法的渊源与解释
    • 1.3 证据法的性质、功能
    • 1.4 证据法学的概念与研究方法
  • 2 证据法发展简史
    • 2.1 人类社会早期——神明裁判
    • 2.2 大陆法系——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
    • 2.3 英美法系——从判例法到制定法
    • 2.4 中国——从专断到控权
  • 3 证据基础知识
    • 3.1 证据的含义与理论分类
    • 3.2 证据的法定形式
    • 3.3 证据能力的概念与规则体系
    • 3.4 证明力的概念与评价规则
  • 4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 4.1 证据法基本原则概述
    • 4.2 三大证据法共通基本原则
    • 4.3 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4.4 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5 刑事证据共通证据能力规则
    • 5.1 关联性规则
    • 5.2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
  • 6 刑事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6.1 鉴真规则
    • 6.2 实物证据取得合法规则
    • 6.3 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 6.4 刑事电子数据特别规定
  • 7 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规则
    • 7.1 一、证人资格规则
    • 7.2 二、证言特免权
    • 7.3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排除规则
    • 7.4 四、意见排除规则
    • 7.5 五、违法取得证人证言的处理规则
    • 7.6 六、证人证言的质疑方法
    • 7.7 七、证人询问规则
    • 7.8 八、证人安全保障与损失补偿
  • 8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能力规则
    • 8.1 一、违法取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处理规则
    • 8.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
    • 8.3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采信规则
    • 8.4 四、最新司法解释
    • 8.5 五、典型案例
  • 9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9.1 一、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而排除
    • 9.2 二、因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而排除
    • 9.3 三、因检材或样本不真实充足可靠一致而排除
    • 9.4 四、因鉴定程序违反规定而排除
    • 9.5 五、因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要求而排除
    • 9.6 六、因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不完备而排除
    • 9.7 七、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而排除
    • 9.8 八、鉴定意见证明力评价规则
    • 9.9 九、特殊鉴定意见证据规则
    • 9.10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 10 刑事笔录类证据和特殊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10.1 一、刑事勘验、检查审查认定规则
    • 10.2 二、刑事辨认结果的审查认定
    • 10.3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
    • 10.4 四、破案经过的审查认定
    • 10.5 五、行政程序中收集证据的审查认定
    • 10.6 六、技术侦察所得证据的审查认定
  • 11 刑事诉讼证明
    • 11.1 诉讼证明概述
    • 11.2 刑事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事项
    • 11.3 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1.4 刑诉证明标准
    • 11.5 刑事推定
  • 12 刑事庭审证据程序概览
    • 12.1 庭前准备程序-证据争议处理程序
    • 12.2 犯罪事实调查程序
    • 12.3 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 12.4 证据上诉制度
    • 12.5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
    • 12.6 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 13 民事证据的庭前收集与提交
    • 13.1 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收集提交证据
    • 13.2 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13.3 庭前专项证据调查与保全
    • 13.4 域外调取证据
    • 13.5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14 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
    • 14.1 民事证据审查认定的共通规定
    • 14.2 针对书证、物证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3 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4 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规则
    • 14.5 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
    • 14.6 当事人陈述审查认定规则
  • 15 民事证明制度
    • 15.1 民诉证明的概念与一般对象
    • 15.2 民诉证明的无需证明事项
    • 15.3 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5.4 民诉证明标准
    • 15.5 民诉推定
  • 16 民事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1 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2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3 附1: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 16.4 附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

(一)侦查人员作证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7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二)侦查人员作证对象

1.作为“定罪事实提供者”的证人(目击证人)。

——不是询问笔录或证言笔录,而是提交“情况说明”、“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等来提交证言。

——有异议,补充性的“情况说明”,或者亲自出庭作证。

2.作为“量刑事实提供者”的证人(目击证人)。

——对于犯罪发生后已经生成的量刑情节,侦查人员一般会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控辩双方后来发生争议时,法庭一般不需要侦查人员提供证言,而最多会责令当初接受侦查人员调查的证人出庭作证而已。

——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量刑情节,侦查人员一般会提供说明类材料。控辩双方后来发生争议时,法庭可能会向侦查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侦查人员也有可能就这类情节是否成立提供证言。

3.作为“程序事实提供者”的证人

这里的“程序事实”大体可以包括两大类:一是侦查人员所亲历的侦查行为的过程,如询问嫌疑人、询问证人、辨认现场以及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的过程;二是非法侦查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后果、可否补正等事实,如非法侦查行为是否明显违反法律程序、采纳某一非法证据是否影响司法公正、某一证据究竟属于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有关瑕疵证据可否得到补正等。

在为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言方面,侦查人员一方面处于“程序证人”的地位,另一方面则具有“程序被告”的角色。

(三)侦查人员作证的方式

1.侦查人员提交说明材料。

通过说明材料认定事实的风险。质证机会被剥夺、真实性无法核实。

?加盖侦查机关公章意义有限。

“检方指控证据被排除”首现浙江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8/24/c_121902493.htm

2.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重庆“全国最密加油站”落马局长受贿112万获刑14年侦查人员就刑讯逼供首次出庭作证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0615/4151292.shtml

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但没有规定强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即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基本上一面倒全部作证说取证合法。

?如何确保侦查人员出庭后如实作证?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在今年510日审理时,针对夏祥文提出公诉机关实施长时间的讯问,侦查取证时变相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异议,侦查人员首次站在了证人席上。

“我叫×××,男,42岁,系夏祥文案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讯问中没有言语或肢体上不文明的行为。”

“你们是否对我实施了长时间的讯问,刑讯逼供,让我跪着,不准我吃饭等行为?”

“提押证上有提讯和还押时间,在押人员入所时要进行健康检查,当时看守所对你身体检查时也有登记,你体表无损伤,所以我们没有实施上述任何行为……”

在今天的庭审中,法院调查核实认为,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当庭质证,侦查人员在取证时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夏祥文进行讯问的,没有违法讯问行为;同时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也证实,夏祥文体表无损伤;另外,夏祥文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故法院认定侦查机关未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

25.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