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人员作证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7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二)侦查人员作证对象
1.作为“定罪事实提供者”的证人(目击证人)。
——不是询问笔录或证言笔录,而是提交“情况说明”、“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等来提交证言。
——有异议,补充性的“情况说明”,或者亲自出庭作证。
2.作为“量刑事实提供者”的证人(目击证人)。
——对于犯罪发生后已经生成的量刑情节,侦查人员一般会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控辩双方后来发生争议时,法庭一般不需要侦查人员提供证言,而最多会责令当初接受侦查人员调查的证人出庭作证而已。
——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量刑情节,侦查人员一般会提供说明类材料。控辩双方后来发生争议时,法庭可能会向侦查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侦查人员也有可能就这类情节是否成立提供证言。
3.作为“程序事实提供者”的证人
这里的“程序事实”大体可以包括两大类:一是侦查人员所亲历的侦查行为的过程,如询问嫌疑人、询问证人、辨认现场以及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的过程;二是非法侦查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后果、可否补正等事实,如非法侦查行为是否明显违反法律程序、采纳某一非法证据是否影响司法公正、某一证据究竟属于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有关瑕疵证据可否得到补正等。
在为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言方面,侦查人员一方面处于“程序证人”的地位,另一方面则具有“程序被告”的角色。
(三)侦查人员作证的方式
1.侦查人员提交说明材料。
通过说明材料认定事实的风险。质证机会被剥夺、真实性无法核实。
?加盖侦查机关公章意义有限。
“检方指控证据被排除”首现浙江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8/24/c_121902493.htm
2.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重庆“全国最密加油站”落马局长受贿112万获刑14年侦查人员就刑讯逼供首次出庭作证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0615/4151292.shtml
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但没有规定强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即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基本上一面倒全部作证说取证合法。
?如何确保侦查人员出庭后如实作证?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在今年5月10日审理时,针对夏祥文提出公诉机关实施长时间的讯问,侦查取证时变相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异议,侦查人员首次站在了证人席上。
“我叫×××,男,42岁,系夏祥文案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讯问中没有言语或肢体上不文明的行为。”
“你们是否对我实施了长时间的讯问,刑讯逼供,让我跪着,不准我吃饭等行为?”
“提押证上有提讯和还押时间,在押人员入所时要进行健康检查,当时看守所对你身体检查时也有登记,你体表无损伤,所以我们没有实施上述任何行为……”
在今天的庭审中,法院调查核实认为,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当庭质证,侦查人员在取证时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夏祥文进行讯问的,没有违法讯问行为;同时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也证实,夏祥文体表无损伤;另外,夏祥文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故法院认定侦查机关未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
25.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