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陈述和各方讯问被告人(和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Ⅰ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Ⅱ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Ⅲ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刑诉法解释》第197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第198条Ⅰ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Ⅱ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199条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第200条 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201条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二)其他证据调查的申请与决定
《刑诉法解释》第202条Ⅰ 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Ⅱ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第203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第204条 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三)调查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1. 告知义务
《刑诉法解释》第211条Ⅰ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Ⅱ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2. 发问顺序
《刑诉法解释》第212条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3. 询问要求
《刑诉法解释》第213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第224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4. 分别询问、不得旁听
《刑诉法解释》第215条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216条Ⅰ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Ⅱ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2007年-案例分析-三、(本题20分)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四)鉴定意见的调查
1、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Ⅲ: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询问规则,同证人
3、分别询问,不得旁听,同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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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92Ⅱ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Ⅲ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Ⅳ 第二款规定的由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刑诉法解释》第217条Ⅰ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Ⅱ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Ⅲ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五)物证、书证、笔录的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诉法解释》第218条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第219条 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
2008-多-78.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被害人辨认
B.让被告人辨认
C.听取辩护人意见
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
答案:ABCD
2008-单-38.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
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
D.③④①⑤②⑥
答案:B
(六)法院调查核实疑问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刑诉法解释》(2012)第220条Ⅰ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Ⅱ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Ⅲ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67条Ⅰ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Ⅱ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2008四川-单-24.在某伤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控方证据有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合议庭不得实施下列哪一种诉讼活动?
A.勘验
B.检查
C.搜查
D.扣押
答案:C
(七)出示未开示证据的处理
《刑诉法解释》第221条Ⅰ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Ⅱ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Ⅲ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八)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调取新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Ⅰ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Ⅲ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刑诉法解释》第222条Ⅰ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Ⅱ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Ⅲ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223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224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