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刘英明

目录

  • 1 第一单元 证据法学导论
    • 1.1 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 1.2 证据法的渊源与解释
    • 1.3 证据法的性质、功能
    • 1.4 证据法学的概念与研究方法
  • 2 证据法发展简史
    • 2.1 人类社会早期——神明裁判
    • 2.2 大陆法系——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
    • 2.3 英美法系——从判例法到制定法
    • 2.4 中国——从专断到控权
  • 3 证据基础知识
    • 3.1 证据的含义与理论分类
    • 3.2 证据的法定形式
    • 3.3 证据能力的概念与规则体系
    • 3.4 证明力的概念与评价规则
  • 4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 4.1 证据法基本原则概述
    • 4.2 三大证据法共通基本原则
    • 4.3 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4.4 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5 刑事证据共通证据能力规则
    • 5.1 关联性规则
    • 5.2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
  • 6 刑事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6.1 鉴真规则
    • 6.2 实物证据取得合法规则
    • 6.3 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 6.4 刑事电子数据特别规定
  • 7 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规则
    • 7.1 一、证人资格规则
    • 7.2 二、证言特免权
    • 7.3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排除规则
    • 7.4 四、意见排除规则
    • 7.5 五、违法取得证人证言的处理规则
    • 7.6 六、证人证言的质疑方法
    • 7.7 七、证人询问规则
    • 7.8 八、证人安全保障与损失补偿
  • 8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能力规则
    • 8.1 一、违法取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处理规则
    • 8.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
    • 8.3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采信规则
    • 8.4 四、最新司法解释
    • 8.5 五、典型案例
  • 9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9.1 一、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而排除
    • 9.2 二、因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而排除
    • 9.3 三、因检材或样本不真实充足可靠一致而排除
    • 9.4 四、因鉴定程序违反规定而排除
    • 9.5 五、因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要求而排除
    • 9.6 六、因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不完备而排除
    • 9.7 七、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而排除
    • 9.8 八、鉴定意见证明力评价规则
    • 9.9 九、特殊鉴定意见证据规则
    • 9.10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 10 刑事笔录类证据和特殊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10.1 一、刑事勘验、检查审查认定规则
    • 10.2 二、刑事辨认结果的审查认定
    • 10.3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
    • 10.4 四、破案经过的审查认定
    • 10.5 五、行政程序中收集证据的审查认定
    • 10.6 六、技术侦察所得证据的审查认定
  • 11 刑事诉讼证明
    • 11.1 诉讼证明概述
    • 11.2 刑事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事项
    • 11.3 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1.4 刑诉证明标准
    • 11.5 刑事推定
  • 12 刑事庭审证据程序概览
    • 12.1 庭前准备程序-证据争议处理程序
    • 12.2 犯罪事实调查程序
    • 12.3 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 12.4 证据上诉制度
    • 12.5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
    • 12.6 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 13 民事证据的庭前收集与提交
    • 13.1 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收集提交证据
    • 13.2 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13.3 庭前专项证据调查与保全
    • 13.4 域外调取证据
    • 13.5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14 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
    • 14.1 民事证据审查认定的共通规定
    • 14.2 针对书证、物证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3 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4 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规则
    • 14.5 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
    • 14.6 当事人陈述审查认定规则
  • 15 民事证明制度
    • 15.1 民诉证明的概念与一般对象
    • 15.2 民诉证明的无需证明事项
    • 15.3 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5.4 民诉证明标准
    • 15.5 民诉推定
  • 16 民事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1 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2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3 附1: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 16.4 附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刑事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事项

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的对称,也叫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待证事实或争议事实。

(一)诉讼证明的一般对象

在诉讼中,事实是指对第三人可感知的所有外部和内部的事件过程的陈述。它包括单一的事实,事实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关联,甚至不存在的事实和不可能的事实。

事实可以分为外部事实和内部事实。外部事实是指表明行为人外部行为的事实,比方说行为及其结果、行为主体、特殊身份等。内部事实是指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事实,比方说故意、过失、目的等。

事实根据司法裁判程序的不同分为犯罪事实、量刑事实、程序争议事实。

犯罪事实还可分为直接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

直接事实是指所有能够单独确定或排除可罚性的事实,例如证人指证亲眼看见被告在商店未付款却将商品房放入袋中,所证明的为直接确定可罚性的事实,或是证人作证甲系在乙抢夺甲之钱包时,为了防卫所以拳打乙之身体,则系排除甲可罚性之正当防卫事由之事实。

间接事实是指可能推论出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事实。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死亡前曾经恐吓要杀死被害人,或是从被害人陈尸的屋中沾满血迹仓皇跑出等。间接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而只是推论犯罪事实发生的环节的证据,必须仍有其他证据的存在,才能证明是否犯罪嫌疑人真的犯下该罪。间接事实也可能推论出嫌疑人并未犯罪的事实,如其当时不在犯罪现场的不在场证明。

辅助事实是指推断证据可信度的事实,例如证人的记忆能力以及平日间言谈是否可以信赖等事实。

(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刑诉法解释》第64条:Ⅰ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Ⅱ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理论上,笔者更赞同张明楷教授主张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

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

行为主体

故意

行为(含时间、地点、状况及方法)

过失

行为对象

目的与动机

结果

 

因果关系

 

违法性阻却事由

有责性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责任能力

紧急避险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含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推定的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无冲突)

期待可能性

1.与上表对应的被指控犯罪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事实

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是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于:犯罪分子应否量刑,应判处何种刑罚,并当如何确定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影响量刑的事实为情节事实,可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节事实。法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1)从重处罚的事实;(2)加重处罚的事实;(3)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

特别注意:犯罪的特殊形态和共同犯罪中的量刑规定。

3.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涉及到诉讼程序的有关事实,只有在对刑事诉讼事实有争议的时候,才能成为事实上的证明对象。这类事实主要有:

1)有关管辖的事实;

2)有关回避的事实;

3)有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4)有关审判组织组成的事实;

5)有关诉讼程序的进行是否超越法定期限的事实;

6)有关侦查行为合法性的事实;

7)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8)其他与程序的合法性或公正审判有关的事实。

另外,还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例题]2004--71.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10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答案: ABC

 

(三)免证事项-司法认知事项

一般而言,免证事项包括三大类型:司法认知、自认、法律上推定。

本部分只讲述司法认知,自认在刑事诉讼中不重要(实质真实原则),法律上推定后文专门论述。

对某些免证事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以宣告的形式直接认定其真实性,这一直接认定方式也称为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

1.司法认知的一般原理

关于司法认知一般原理,1940年英国的马克奎科诉哥德达得案件(下文简称为骆驼案件) 既典型又生动。该案的案情是:原告在被告的公园中被骆驼踢伤。

原告为求得赔偿,主张骆驼是野生动物,根据有关实体法规定,骆驼的主人(被告)如果不能证明对骆驼伤人的本性尽到了足够的注意,应当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就骆驼是驯化动物还是野生动物产生了分歧,一审法院的法官对骆驼是驯化动物的事实采取了司法认知,认定骆驼是驯化了的动物,上诉法院肯定了原审法院的意见。

大法官Scott的意见是,“我认为,被告的证人很明确地证实世界各地自从1938年以来就不再存在野生骆驼。没有野生骆驼可供捕捉和象大象那样被驯化。世界上尚存野生大象,在亚州和非州都有,而且数量巨大。尽管它们可以被驯化,可以被教养得非常聪明,就象Burma柚木森林和印度的大象那样。但是,保护野生大象还是有必要的,尽管在特定情况下它们会伤害人类。但是与大象不同,骆驼在世界各地不存在野生状态,它们是家畜,用于载运人或货物,或者用于其他应付干旱的目的。

在本案中,上诉人强烈地辩称世界所存的骆驼与英国普通的骆驼属于不同的种类,因为,在英国骆驼还没有变成驯化的动物。我认为这种理由是荒谬的。如果某种动物在世界范围已不存在野生物种,它就不再是野生动物,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骆驼是家畜,已被训练的专为人类所用,毫不夸张地说,骆驼已经习惯于与人类共同生活。因此,上诉人的理由是失败的,有鉴于此还应记住下述问题:应当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来决定某种动物是驯化的还是野生的。”

Clauson大法官认为,“我同意Scott大法官的意见。我要说的是我没有发现下级法院的判决有什么错误,但是,我乐于对有关骆驼自然本性事实的证据说上两句。该证据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用于证明系争事实的证据,这一点必须弄明白。我认为,这是应当采取的正确的立场。法官可以采取司法认知。在本案中,对骆驼不同与其他动物的自然本性的事实可以采取司法认知。出示该证据的理由是它有助于法官对该事实的通常状况形成自己的意见,一般认为法官以对这种事实具有充足的知识。……

对此Stephens的《证据法纲要))(Digest of the Law of Evidence)60页作了最好的解释;法院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无须由主张其存在的当事人提供,如果当事人要求采取司法认知,法官本人对此类事实不熟悉,可以向某人、某事或者某个文件求助,以形成自己的确信,也可以拒绝采取司法认知,除非或者直到请求采取司法认知的当事人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文件或者书籍。这些文件或书籍记载了熟知这些特殊的自然现象的人的知识。

在本案中,由于一本参考书籍中有关系争事实的声明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存在严重的缺陷,法官认为允许对自然发展史具有专门知识的入向其提供口头证言是适当的和有必要的。一旦提供了这种证据并且与参考书籍的陈述相权衡,系争事实就变得非常简单了。法官可以毫不费力地对系争的被要求采取司法认知的自然现象作出正确的声明,我同意驳回上诉。”

本案案情带有一定的戏剧性,Scott法官和Clauson法官的意见不无讥讽之意。但就司法认知而言,本案的案情和大法官的意见却比较全面地揭示了一般的问题。

2. 司法认知的范围

司法认知的范围是指法院可以对哪些事实采取司法认知。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某些事项无需证明,法院可以进行司法认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7,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包括自然的现象(如某年某月某地发生地震)或历史中发生的事件(如文革中红卫兵打砸抢等暴行),同时也包括所有具有普通常识的人能够通过翻查可靠的参考资料(如地图、百科全书)所能获知的事实在内。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也可能只限定于特定人所能得知,比方说某个城市的居民对该市状况的认识。

 

? 法官个人知道的事实,比方说法官目击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 相关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定的事实?

 

? 经验法则。先思考,民诉证据部分再详细讲。

 

3.司法认知的作用

①司法认知是一种快捷的法定证明方式

与一般的诉讼证明相比,司法认知的特点是快捷性,它不仅仅是法院采纳证据的一种快捷证明方式,也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快捷证明方式。

②司法认知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

司法认知的法律效力在于确认某一个证据或者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经司法认知的事实,其真实性已经为法院所确认,因此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反驳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4.司法认知的应用

法官在应用司法认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①严格掌握司法认知的范围

明显的和没有合理争议的事实是司法认知的对象。什么是“明显的’和“没有合理争议的”,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②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

为了正确地采取司法认知,法院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具体方式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询问证人和专家、参阅书籍等等。在采取司法认知之前或者之后,法院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③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反驳

司法认知的法律效力最终取决于本案判决的效力,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前,司法认知只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并没有最终确定。司法认知并不意味着调查程序的完结,案件事实只能在作出裁判时确定下来,司法认知没有最终确认案件事实真实性、结束调查程序的作用。为了保证司法认知的正确性,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质辩权,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和之后都应当给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应当认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最有效的和最后的手段仍然是调查,而不是司法认知

【例题】2008--69.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