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第107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相关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149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150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151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152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254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255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第256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第257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第258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259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第260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261条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262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第263条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264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与范围
狭义技术侦查包含7类具体手段:
①电子侦听(麦克风侦听):是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
②电信监控:是指通过对各种通信方式的联系进行监控。
③电子监控:a.进行秘密的拍照与录像;b.使用电子设备对侦查相对人进行监视、跟踪、定位。
④邮件检查:对纸质的通信和包裹、快递等物流进行秘密检查。
⑤密搜密取:对侦查相对人所处的地点、物品进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
⑥外线侦查:是指技侦部门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逮捕等综合性手段。(隐匿身份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
⑦网络侦查:是指对互联网展开秘密侦查的一类手段的统称。
(二)适用案件类型与案件特点: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①一般没有犯罪现场,侦查机关难以获取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也难以制作相应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证据;②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害人,侦查人员难以从被害人方面获取证据信息;③过于依赖言词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而这些言词证据通常都会因为被询问者个体化的因素以及侦查人员的询问方式而在稳定性和真实性方面存在差异;④一些有组织犯罪具有系统化、职业化的特点,使得犯罪成员之间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这经常会导致侦查人员在获取进一步的事实信息方面困难重重。
——常规侦查措施难以奏效,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措施优势明显。
(三)证据能力规则:
1.共通性规则方面,
关联性规则相同;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有变化。
《刑诉法解释》(2012)第107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2.具体证据类型规则方面,
其他规则都相同(例如鉴证规则、原始证据有限规则等);
非法取得证据排除规则有变化: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方法所收集的材料的审查内容:
a.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方法以收集证据材料的主体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方法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是否取得批准决定;
c.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是否符合批准决定所确定种类、适用对象,是否在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有效期内;
d.采取隐匿侦查方法收集证据的,是否采用了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是否诱使他人犯罪;
e.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方法以收集证据材料是否存在其他瑕疵。
?上述违法是否一律导致违法取得证据排除效果?
(四)注意事项: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追究民事责任、纪律惩戒等)。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拓展阅读:
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
张少林
1.特殊主体证据材料:单位证明、专家意见书
2.特殊内容证据材料:品格证据、测谎结论、情况说明
3.特殊手段获取证据材料:抽样证据、诱惑侦查所获证据材料
4.特殊形式证据材料: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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