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第90条Ⅰ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Ⅱ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249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250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251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252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253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都可能涉及辨认。辨认的对象有人、物、场所等等。
辨认涉及辨认人与辨认对象的熟悉程度,是否有充分的时间感知或者记住被辨认对象的特点、特征。如果辨认人与辨认对象非常熟悉,辨认的可靠性就高,如果辨认原本并不认识的人,那么这种辨认的可靠性就可能降低。因此,辨认必须仔细审查辨认人与辨认对象的熟悉程度。比如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案件,一方的纠集者为二人,各自纠集自己的朋友,凑成一伙,与对方斗殴。但是两伙人临时凑到一起,他们之间并不都熟悉,在斗殴过程中具体谁打死、打伤对方,就可能搞不很清楚。特别是在夜间,因为不熟悉,就有辨认不出来的情况。对于证人,如果事发突然,犯罪过程就短短的一两分钟,证人对辨认对象就不会有一个全面准确的描述,辨认之确定性就会降低。如果辨认以后说某个照片像凶犯,那么,这个辨认的效力就不可靠,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组织辨认距离案发时间的长短也会影响辨认的可靠性,距案发时间越近,辨认的可靠性越大,距离时间越长,那么这种辨认的效果就越差。有个案件是陌生人作证,证实看见一个男人把另一个男人用石头砸死了。警察询问对犯罪分子有没有印象,证人说有,并且说他们就在案发现场附近堤坝上干活,被害人和凶手两人有几次来过堤坝上晒太阳,证人与两人近距离打过照面,因为两人大白天无所事事,所以证人的印象比较深刻。在案发第二天公安机关就提供一组12人的照片,让证人辨认,证人辨认出凶手。虽然这个案件是在二年以后才抓住被告人,但是,这个辨认的还是非常好一个定案证据。
在张高平、张辉强奸、杀人案件中,警察让张辉、张高平辨认抛尸场所,辨认过程还有人大代表作为见证人,但是,这个辨认就不靠谱。张辉、张高平作为安徽人,开卡车跑运输到上海途径杭州市,又是夜间,让张辉、张高平指认在杭州市杀人和抛尸地点,那么,两名被告人对杭州市区的道路到底熟不熟就是一个大问题。
杭州市区道路多数不是正南正北笔直的,而是弯曲的,不熟悉就弄不清道路的走向。按照判决书的认定,“两张”是从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汽车西站开车到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僻静处,强奸杀人后抛尸。从天目山汽车西站开车赶往上海应该向东北方向走,而去留下镇则是往西南方向走。方向相反,又走出去那么远,能不能辨认出来本身就值得怀疑。根据张辉的申诉,其辨认现场去了三次,在案证据也反映出张辉的确在一天上午、下午两次去辨认抛尸现场;辨认现场的摄影与张辉不同车,张辉下车后对天目山路车辆调头位置、留泗路上调头位置的指认主动性不强。张高平则表示不是其开车,路记不住了,而见证人在对辨认现场监督的过程中,距离侦查人员和张辉较远,没有听清楚他们说些什么。辨认现场的过程相当不规范,再审判决认为“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这种辨认的证明力存在疑问,而该案一审、二审是把“两张”的辨认笔录作为一个最主要的定案证据,这就很不牢靠了。
靠辨认定案,辨认必须是无懈可击。有一个强奸案件,没有其他证据,只有一个辨认。案件情况是妇女到浴室洗澡,浴室的电灯突然被关闭,然后有一男子闯进浴室,欲对妇女不轨,遭到妇女反抗,男子逃走。当天,在浴室附近的大操场上放电影,人很多。被害妇女指认是浴室的锅炉工为施暴者,这个案件的辨认是定案的唯一证据。那么被害妇女在浴室的电灯被关闭后,是否看清楚施暴者的容貌,以及辨认过程是否规范,就成为关键。如果经过侦查实验,证明在当时场景下,可以看清楚施暴者的容貌或者可以辨认出某人的体态,那么,这个案件是可以定案的;如果不能看清楚他人的容貌和体态,那么,凭这个辨认是不可以定案的。
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这种证据并不是绝对可靠的。我遇到过一起抢劫案,看门老头陈述抢劫时他被关在传达室里,一个圆脸的小伙子看着他。十张照片中他指认了一个圆脸的小伙子。而其他证据证明看押值班老头的是另一个圆脸的人,老头指认的人进院抢劫的主犯。法官宣布老头的辨认笔录不予采信。著名的魏青安错杀案,与被害人辨认错误有重大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