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刘英明

目录

  • 1 第一单元 证据法学导论
    • 1.1 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 1.2 证据法的渊源与解释
    • 1.3 证据法的性质、功能
    • 1.4 证据法学的概念与研究方法
  • 2 证据法发展简史
    • 2.1 人类社会早期——神明裁判
    • 2.2 大陆法系——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
    • 2.3 英美法系——从判例法到制定法
    • 2.4 中国——从专断到控权
  • 3 证据基础知识
    • 3.1 证据的含义与理论分类
    • 3.2 证据的法定形式
    • 3.3 证据能力的概念与规则体系
    • 3.4 证明力的概念与评价规则
  • 4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 4.1 证据法基本原则概述
    • 4.2 三大证据法共通基本原则
    • 4.3 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4.4 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5 刑事证据共通证据能力规则
    • 5.1 关联性规则
    • 5.2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
  • 6 刑事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6.1 鉴真规则
    • 6.2 实物证据取得合法规则
    • 6.3 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 6.4 刑事电子数据特别规定
  • 7 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规则
    • 7.1 一、证人资格规则
    • 7.2 二、证言特免权
    • 7.3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排除规则
    • 7.4 四、意见排除规则
    • 7.5 五、违法取得证人证言的处理规则
    • 7.6 六、证人证言的质疑方法
    • 7.7 七、证人询问规则
    • 7.8 八、证人安全保障与损失补偿
  • 8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能力规则
    • 8.1 一、违法取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处理规则
    • 8.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
    • 8.3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采信规则
    • 8.4 四、最新司法解释
    • 8.5 五、典型案例
  • 9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9.1 一、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而排除
    • 9.2 二、因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而排除
    • 9.3 三、因检材或样本不真实充足可靠一致而排除
    • 9.4 四、因鉴定程序违反规定而排除
    • 9.5 五、因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要求而排除
    • 9.6 六、因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不完备而排除
    • 9.7 七、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而排除
    • 9.8 八、鉴定意见证明力评价规则
    • 9.9 九、特殊鉴定意见证据规则
    • 9.10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 10 刑事笔录类证据和特殊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10.1 一、刑事勘验、检查审查认定规则
    • 10.2 二、刑事辨认结果的审查认定
    • 10.3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
    • 10.4 四、破案经过的审查认定
    • 10.5 五、行政程序中收集证据的审查认定
    • 10.6 六、技术侦察所得证据的审查认定
  • 11 刑事诉讼证明
    • 11.1 诉讼证明概述
    • 11.2 刑事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事项
    • 11.3 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1.4 刑诉证明标准
    • 11.5 刑事推定
  • 12 刑事庭审证据程序概览
    • 12.1 庭前准备程序-证据争议处理程序
    • 12.2 犯罪事实调查程序
    • 12.3 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 12.4 证据上诉制度
    • 12.5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
    • 12.6 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 13 民事证据的庭前收集与提交
    • 13.1 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收集提交证据
    • 13.2 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13.3 庭前专项证据调查与保全
    • 13.4 域外调取证据
    • 13.5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14 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
    • 14.1 民事证据审查认定的共通规定
    • 14.2 针对书证、物证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3 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4 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规则
    • 14.5 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
    • 14.6 当事人陈述审查认定规则
  • 15 民事证明制度
    • 15.1 民诉证明的概念与一般对象
    • 15.2 民诉证明的无需证明事项
    • 15.3 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5.4 民诉证明标准
    • 15.5 民诉推定
  • 16 民事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1 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2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3 附1: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 16.4 附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刑诉法解释》第87条Ⅰ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Ⅱ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Ⅲ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1:陈瑞华教授相关研究成果:

司法鉴定研究领域划分

宏观:司法体制,涉及鉴定与侦查、公诉、审判以及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问题;

中观:鉴定程序问题,如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的选任、鉴定意见的对抗化等;

微观:证据规则。如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体制:英美法系、对抗制,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的决定权由控辩双方平等享有。

大路法系,职权主义,司法鉴定人,法官才有权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司法鉴定。

中国刑事诉讼,理论上是司法鉴定人模式,要求鉴定人作为准司法人员,而不得与案件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但实际上,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绝大多数鉴定人都是由侦查部门自行委托或聘请的,他们要么来自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内设的鉴定部门,属于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么作为社会鉴定机构的成员,接受侦查机关的聘请,来担任某一案件的鉴定人。这显示出鉴定人在提供鉴定意见方面很难保持中立性和超然性。

再加上中国法院不参与整个审判前程序的活动,侦查机关自行启动鉴定程序,整个鉴定过程是高度封闭的,无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还是辩护律师,一般都没有机会参与鉴定的过程,而最多只是事后悖通知鉴定的结果。因此,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鉴定大都成为侦查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与此相对,无论是在审前阶段还是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辩护律师在自行委托专家制作鉴定意见方面很难获得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支持

他们即便自行委托专家提供了一份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往往不予采纳。有时候在法庭审理开始之前,被告人、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传召某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甚至将鉴定人请到法院之外,法院都往往不准许鉴定人出庭作证。

当然,法院也可以主动或依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决定委托鉴定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是,一方面,这种“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启动的时间过于迟延,通常都错过了最佳鉴定时机;另一方面,被告人、辩护律师只能向法院提出的“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并无独立的鉴定启动权,这些申请大都遭到了无理由的拒绝。如云南马加爵案、陕西邱兴华案、上海杨佳案、甚至在一度引起中英外交争端的贩毒案中,被告人、辩护律师所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也遭到了拒绝。

被告人、辩护律师对公诉方提交的某一鉴定意见存在异议,他们有什么办法呢?


讨论案例:黄静案司法鉴定问题

黄静,21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女教师,2003224日上午,黄被发现裸死在宿舍床上,200323日晚上其男朋友姜俊武曾与之同宿。当地公安机关开始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没有立案侦查,随后在死者家属强烈要求和多方努力下,20035月底湘潭市公安局立案,200362日,犯罪嫌疑人姜俊武被刑事拘留;200378日,姜被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2003731日,侦查终结,移送到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8月18日,湘潭市检察院将黄静案案卷退回湘潭市公安局,要求重新予以侦查。20031222日,雨湖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中止)罪”为由,对姜俊武提起公诉。 20043月中旬,姜俊武被取保候审。2004128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以不公开方式对此案一审开庭。黄静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以强奸(中止)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黄静父母提出214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2006710日当地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黄静前男友姜俊武被无罪释放,黄静亲属提起的民事诉讼获得部分支持,法院判定姜俊武赔偿黄家5万余元。

黄静案先后经过五次尸检,得出过六份死亡鉴定书。黄静死后的第一次尸检,由湘潭市公安局法医于2003225日进行,200336日出具的鉴定书,认定死因是“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死者家属对这一结论严重质疑。2003319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进行第二次死因鉴定,于200357日出具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第二次尸检鉴定书除认定的死因与第一次尸体鉴定书有明显不同外,还在不少地方与第一次尸体鉴定书有冲突,而且,死者家属认为程序上也有问题:在律师明确提出要求回避的情况下,参加了第一次尸检的一名法医也参加了第二次尸检。死者家属对第二次尸检持异议并拒绝火化尸体。湖南省公安厅再次做出复核鉴定,结论仍然认定黄静系正常死亡。死者家属仍不服,他们将上述两次鉴定结论和物证检验报告送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该所法医学教授周雪良等于200373日出具书证审查意见,认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病、冠心病或者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200382日,接受死者家属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所陈玉川、林汉良等5人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了第三次尸检,814日出具了鉴定书,结论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2004年322日,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专家赶到湘潭,因主要证据不复存在于42日终止鉴定。2004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委托5位专家对黄静进行第五次尸检,鉴定结论是: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黄静案一审判决书采信鉴定情况如下:首先,其中四份鉴定书(湘潭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关于对黄静死亡的复核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共同证明:(1)被鉴定人黄静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痕迹:(2)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及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他人形成;(3)病理切片检查显示,被鉴定人黄静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病理改变;(4)被鉴定人黄静的死亡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或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常见毒物所致中毒死亡。以上鉴定内容均肯定了黄静脏器有不同程度的病变,排除了非正常死亡的因素,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其次,对于争议的焦点问题,即黄静是疾病致死还是因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致死,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采信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死亡鉴定意见,没有采信湘潭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关于对黄静死亡的复核鉴定意见。对于其中原因,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是建立在法医病理学的基础上,根据黄静脏器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姜俊武及被害人黄静的前后行为过程,证明了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作用及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构成,其鉴定结论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因此予以采信。对于其他几个鉴定结论:①湘潭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以可疑病变作出死者生前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以这一未经证实的事实为基础作出死因鉴定结论;②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鉴定及复核鉴定,没有对死者胸腔内血块物质是生前形成还是死后形成作进一步分析,虽然均检出死者脏器有病变,但镜下没有检出死者冠状动脉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梗死病理学改变,根据法医病理学理论,作出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的结论证据不足,因此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两个法医鉴定中关于黄静的死因结论不予采信。

再次,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没有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提供的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书证审查意见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这两份司法鉴定对黄静的死因分别鉴定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湿性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因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已排除了黄静因冠状功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并对黄静的死因作了具体的肯定性结论,故对这二个非经司法机关委托不具备程序效力,且没有作出肯定性结论不具备实体意义的鉴定不予采信。

问题:

1.公安机关的自侦自鉴对不对?

2.本案存在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是否不利于司法公正?

3.本案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是否合法?

4.本案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是否科学合理?


3,鉴定意见审查之经典案例(同时也是当代刑辩经典辩护词)

念斌案辩护词-斯伟江http://www.china-review.com/lafi.asp?id=34561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第一句话,就是向死去两个最爱的孩子的母亲及孩子的亲属表示慰问,也对这两个活泼可爱的小生命离去近7周年,表示哀悼。我们今天在这里追究真相,也是告慰孩子的在天之灵,相信他们也不会也不愿意看到他们的邻居,念斌叔叔,因为冤枉而走上死刑之路。

一审判决,共罗列了26列(有的是一类)证据,只有最后一列,可以和指控念斌有关,第26份,就是念斌在侦查、律师会见、审查批捕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除了这份笔录,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是念斌投毒的,因为把念斌换成另外任何一个人,其他的证据,都可以使用。因为,两个孩子,确实已经死了,有检测出毒药的报告,有抢救的病历,有受害人的陈述和证言。

但投毒现场,没有念斌的指纹,念斌家没有发现毒药,卖鼠药的老头也没有指证念斌,念斌也没有杀人动机,这一切,都没有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所规定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福建高院也曾坚守过一次,将该案发回重审,但福州中院一次次地违背这个原则,三次判处念斌死刑,福建高院第二次没有守住,直到最高法院坚守住这个原则,发回重审。但是,所谓守住,也是低标准的,这来回7年,也让念斌在看守所里度过了自己最美好的年华。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条标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我们希望以此来审视该案全部证据和事实。

 

我们来看一审判决据以认定念斌投毒的关键证据:

 

一,所谓念斌投毒的器皿铝烧水壶:一审判决书中的证据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归去来兮的毒源:烧水铝壶,(高压锅同理)】

一审判决认定念斌系用矿泉水瓶子向烧水铝壶中投毒,但是,该铝壶到底何时被提取,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漏洞。

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勘2006191】号现场勘验笔录,认定的勘验检查于2006728615分开始,至20067281630分结束。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中,共5样物品:呕吐物,铁锅(烧菜),高压锅(烧粥),烧水铝壶,门把。

且不说铝壶中是否有水,但毕竟铝壶是当天就提取了。但是,侦查人员随后的证明说,铝壶的提取不是在728日,而是在89日。但在庭审中又全部修改为88日。但是,在庭审中,送检人员的时间,和检验人员的时间,又互相矛盾。

侦查人员陈秋星在2011713日出具情况说明,说据本人认真回忆,200689日下午2时,犯罪嫌疑人念斌供述了老鼠药是投放在丁云虾烧水铝壶中,平潭技术人员发现该铝壶未提取到案,89日下午,专案组指派平潭公安局技术员林茂锋、陈秋星二人将提取到的铝壶水送到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鉴定。由于当时的水比较满,我们就将铝壶中的水装在干净的矿泉水瓶中。水量是3500毫升。

另一位侦查人员林茂锋在一模一样的打印文本上,签了字。在庭上作证时又改口了。

平潭县公安局上述【191】号现场勘验笔录中,提取铝壶的提取人一栏中,是陈秋星和徐自强。陈秋星在上面签了字。但是,既否定了鉴定报告的时间,又否定了后来给法院的书面证据,不知什么证言是靠谱的?

开庭前提供的质谱图中发现,所谓水壶里的水和高压锅是,89日凌晨3点所做化验,而样品在88日晚上所做。这也是为什么这么多出庭的警察全部改口为88日的原因。(这点上,我感谢福建高院最后让公安提供了这些证据)。

但陈秋星的之前20091124日的笔录是:现场勘验时,非一次性地提取了烧水锅,铝壶、呕吐物,锅碗瓢盆。水壶是原物提取,包括水。【这已经和2011年的上述情况说明明显矛盾】。陈秋星实际上是否认是过了12天,念斌供述之后(88日)才去提取的。

而林茂锋20091223日的笔录是,勘验现场是,铝壶在现场,里面有水。大约半壶多。念斌交代犯罪之后,领导让我们将铝壶中的水送检,还包括装水的铝壶,具体怎么送检,忘了。这份笔录,也否定了是重新到案发现场去取铝壶的做法。09年记不清楚的事情,到了20137月开庭,居然都记得清清楚楚,令人咋舌!最终也说明,他们的证言可以随意变动。

而案件的承办人之一,翁其峰20113月,出具的《关于嫌疑人念斌查获过程》中,说,200689日,我队技术人员将已提取到的烧水铝壶既铝锅内的水送到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化验。也没有说是重新回现场提取铝壶。

09年离案发时间06年是3年,比2011年离案发是5年,哪个记忆清楚?或者,我们应更倾向于案发当时的记录,烧水铝壶已经提取,里面没提到提取了3500毫升的水。

就算是后来去现场取的铝壶,那么用其他矿泉水瓶子装水,起码是7个矿泉水瓶,这些矿泉水瓶是哪里来的?根据《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死刑证据规则)第23条第(四)项,检测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这样的检材完全存在二次污染,甚至,我后来会提到的,侦查人员故意制造假证的可能。

而且,特别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根据《死刑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记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公安部2005年关于《现场勘查检验检查规则》第49条规定,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之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显然公安机关所谓88日重回现场所谓“提取物品”的做法是完全违法本规则的。

如果检方认为,06年勘验检察笔录所附的烧水铝壶是错误的,没有提取,那么后来以陈秋星,林茂锋两人去提取的烧水铝壶,完全不具备上述第一款所具备的法定证据要件,根据该规则,应当排除。而且,从情况说明来看,也不符合《死刑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数量、特征、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

对于水壶(包括高压锅),所谓200689日陈、林两人去提取,根本没有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完全可以被伪造,被做手脚。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

但是,开庭所有的现场勘验人4个人出庭时,又全部改口为88日。是因为,理化检验报告对铝壶里的水的化验时间是89日凌晨3点,所以,所有的警察都改口了。这样,这个关键物证的提取时间有三个,一个是案发第二天(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第二个是漫长的7年审判期间,说是200689日,第三次,本次庭审说的88日。从分析看,应该是现场勘查笔录最权威,因为当时只记载了5样物品,而且,728日的照片中也重点有铝壶。而且,当时公安机关将这些铁锅铝壶送检之后,只有铁锅被检验出有毒(炒鱿鱼的铁锅),而,公安人员之后说的89日或者88日,都是为了配合念斌的口供,而之后伪造的送检手续中,虽然有铝壶,但是铝壶一样没有化验出毒物,一个如果浸泡了11天的铝壶,内壁肯定可以检验出来,这是出庭专家100%肯定的专家意见。

从这些可以看到,其实铝壶和化验出有毒的水是两回事。化验出有毒的水,不是来自铝壶,而是来自别的地方。

    因此,关于这个烧水铝壶,不管是之前提取的,还是之后提取的,都自相矛盾,而且,两份证据都不符合《死刑证据规则》的法定要件,且无法补正。一审判决最关键的物证被排除。

【投毒的所谓矿泉水瓶】

从仔细审查庭审录像,所谓念斌投毒的矿泉水瓶,最早在念斌说出所谓作案工具之前,侦查人员丁元华已经对他说,你装矿泉水,你装几瓶矿泉水倒进去。这也是辩护人问丁元华为什么未卜先知,丁元华只得承认,这录像中间缺了一个多小时。因此,从录像证明看,这种作案手段也是公安教的。

【缩水的勘验录像】

由于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明确记载了现场勘验有制图二张,照相30张,录像45分钟。这也是公安部规定,重大案件应当录像。在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录像后,在开庭之前,平潭公安局提供了现场勘验的录像,但已经不是45分钟,只有21分钟,在录像中,根本无法看到,这烧水铝壶是,被提取了,还是没被提取。

但是可以肯定一点,录像肯定被剪辑了。再分析一下,如果烧水壶现场没有被提取,在录像中有体现,那么录像公安部门会提供,以证明其2011年的侦查人员情况说明是正确的,但是,录像缩水,被剪辑,只能说明,当时烧水壶很可能被提取了,录像中有,才会被剪掉了一半。这样的推理,是符合情理的。一切疑点利益要归于被告,这个也不例外。

    根据出庭民警出庭作证,摄像是多人拍摄,但是现场勘验记录中,只有一个人名字。出庭民警也无法说明,为什么录像变短了。

   【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两个现场见证人,李治,卢晨,据了解是公安机关的司机,和雇佣人员,属于有利害关系。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不过,对于这个勘验笔录来说,这个见证人,现在看来,确实已经是无关紧要了,法院也说找不到他们了。我们可以看到卢晨在几乎所有的勘验、辨认、搜查笔录中,都是见证人,属于御用见证人,但违背了证人无利害关系的规定。

 

二,造假的福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一审判决所列证据第17181921

【假冒的刘祥伟签名】

可以肯定,福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第567575576568四份定案证据中,鉴定人刘祥伟的签名不一样,其中必定有假的。

刘祥伟自己出庭作证,承认上述有两个鉴定书的签名不是他的,是让别人代签。但不肯承认违法。但公安部的鉴定规则明确规定,鉴定人必须本人签名。别人代签,理论上是等于缺乏签名。

根据死刑证据规则第24条第八项的规定,鉴定人缺少签名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一审判决时,最高法死刑证据规则已经生效,可惜,一审法院草菅人命。

【鉴定书、理化检验分析意见图涉嫌伪造】

翁其峰送检的81日送检的理化检验分析报告是2006662号,而之后,567575576568的送检日期都在86日,11日。从编码顺序看,81日送检的分析报告,所谓通往念斌门的门把手上有氟乙酸盐,是伪造证据,且该化验报告的签名,也是伪造的。从平潭公安局翁其峰送检的时间看,原来上面两处写的是88日,就是念斌交代之后,但是最后涂改成了731日。但是,所附质谱图,却是731日所出。这种伪造证据,是用来证明之前拘禁念斌有一定证据的。

更令人震惊的是,鉴定人林瑾珲也承认,上述的手续都是事后补的,甚至连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都是假的。譬如门把的分析意见,签名时间是81日,送检手续纸面上是88日改为731日,而翁其峰出庭说是快起诉时才出具的,而鉴定人也承认,内部审批手续是920日左右。证据造假,令人发指。

【质谱图程序违法】

质谱图目前我们看到的,不是06年的原件,而是2013624日,也就是10天前打印出来的,无法证明是当时的化验结果。

大部分的质谱图都是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制作的。

有质谱图没有按照自己所载明的规程进行,譬如说,按照其记载的规程。如200689日对杨云炎家查获的工具中,有机氟杀鼠药分析检验记录表第二段,关于:柱温程序,100°C,(2min),30°C/min 280°/C (17 min)。按照每分钟升温30度,就需要6分钟,因此总共需要25分钟,我们可以看到2006810 1734,对塑料盒进行的质谱图,1747破铁盒;1720是碗,可以看到,这个过程中几次的间隔,13分钟,14分钟,远远没有足够满足其规定的《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有机氟杀鼠药检验方法。

每次做完标样之后,因为标样用的是鼠药,按理,应该做空白,清理,清理的时间需要25分钟,这里如果没有做空白,那么前面做标样的鼠药可能遗留。因此,也可能所谓的鼠药,只是,样品上的鼠药,实际上孩子中毒的鼠药是什么,谁也不知道?

【质谱图中无法解释的错误】

仍以杨云炎的鼠药工具检验为例,还是中间一段,质谱模式为MS/MS, m/z 209作为母离子,碰撞能量为0.9 ew。按照专家的理解,接下来质谱图中的所有粒子,都不能质量超过209,但是,实际上在所附的质谱图上,破铁盒质谱图中,有210225238260279.这些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五),鉴定程序违法规定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鉴定机构资格】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以进行鉴定工作。现在检方至今未提供福州市公安局是否具有这个鉴定机构资格。

即使有鉴定资格,是否有这个鉴定范围,因为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第9条,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鉴定人、鉴定业务范围。

福州市公安局在2006年之后,一直到200812月才取得公安部的资格,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如果福州市公安局在200671日之前无法取得,必须挂靠福建省公安厅,并以公安厅名义出具鉴定报告,事实上,并没有这样做。

【鉴定人资格】

200631日之后,公安部发布了鉴定人重新登记办法,而出庭的所有鉴定人,并没有发现重新登记的资格,多是2002年福建省公安厅发的文件。因此,本案所涉鉴定报告中,鉴定人并不具备合法资格。

 

三,被隐藏的关键笔录:房东陈炎娇笔录  一审判决所列证据3,证人陈炎娇(受害人)

【陈炎娇:烧粥的水并非来自所谓投毒的水壶】

多次死刑判决,都认为毒通过烧水铝壶而进入白粥,致使多人中毒。而陈炎娇被隐藏的证言表明,烧粥的水,不是来自铝壶。

一审判决中所列证据3,陈炎娇的证言,都是念斌口供出来之后的重新做的笔录。而案发之后,第一时间做的三份笔录,后来是福建高院的法官去平潭公安局调取的,这三份笔录,就完全可以否定,所谓念斌投毒在铝壶,陈炎娇用铝壶烧粥,二位受害人吃了粥才中毒。因为陈炎娇在案发第二天,2006728日在省立医院做的笔录说:

“煮稀饭的水是用她自己(丁云虾)塑料桶里的水”。(陈炎娇20067.28日笔录 翁其峰询问,第二页)。同时,陈炎娇还说,帮丁云虾炒鱿鱼的水,也是“水也是云霞水桶里拿的”。

这和后面改口说,水是云虾自己煤炉上铝壶倒的水,完全不一样。从经验规律看,越接近案发时间的记忆,越准确。而陈炎娇在念斌口供出来说,下毒在铝壶之后,改变口供,而改变口供作笔录的是翁其峰,对照翁其峰在其他事情中所作所为,对不同证人证言的采信,理应采用之前无污染的口供。

【毒在鱿鱼】

如果是毒在白粥的话,按照陈炎娇的说法,丁云虾也喝了白粥,但是,丁云虾没有任何中毒症状,而根据氟乙酸盐的毒性,吃了一点也会中毒,虽然未必会死。但丁云虾的肝没有检验出毒品,且没有一点中毒的症状。

“昨天晚上,我们就吃了两道菜,一道是辣椒及菜椒炒鱿鱼,另一道是小鱼。我和我女儿吃的是,我煮的地瓜稀饭,丁云虾及她的三个小孩,吃的是她们家煮的白稀饭”。(陈炎娇 2006728日笔录)

“我只看见我女儿炒了以后还吃了几只(鱿鱼),然后,我女儿便先装了地瓜稀饭碗先吃。我只看见她吃了一道炒鱿鱼(念福珠中毒住院),后来丁云虾的三个小孩到吃饭还在天井开吃的,是吃丁云虾家的白稀饭及鱼干和炒鱿鱼,三个小孩主要是吃炒鱿鱼,云霞的大儿子和大女儿吃的比较多。(该两个受害者死亡),小儿子吃的比较少,后来,我也吃饭,吃了地瓜稀饭,还吃了三口炒鱿鱼,(陈炎娇也中毒住院),云霞是到天快黑的时候才吃的,她吃饭的时候,炒鱿鱼只剩下一些碗底了。(丁云虾没有任何中毒症状)。陈炎轿的这些证言,和念福珠和丁云虾、以及俞涵的证言中,关于鱿鱼的食用量,完全相一致。

陈炎娇的女儿负责抄鱿鱼,结合其证言和陈炎娇证言,可以说明,放鱿鱼的盘子,上面的盖子,从有,到无,可以证实,鱿鱼可能被人动过手脚。

【喝了白粥的丁云虾没有中毒症状】

丁云虾的病历显示,她和其他中毒人不一样,她没有任何中毒症状。如果说有其他病情的话,是因为她失去了两个孩子,而悲痛欲绝。如果是按照一审判决的认定,白粥有毒,那么丁云虾绝对不可能不中毒。而只有毒在鱿鱼中,才完全可以解释,为什么俞攀、俞悦会中毒太深,以致无法救治,而丁云虾的笔录也说,俞攀和俞悦平时喜欢吃鱿鱼,而幸存的俞涵,不喜欢吃鱿鱼。

因此,丁云虾的病历,完全可以否定,毒在白粥中,从而也否定了,念斌通过水壶投毒,水壶里的水烧白粥,受害人喝白粥而中毒的一审认定事实。

 

四,请律师还是请杀手?关于律师会见录像  一审判决所列证据24 讯问念斌录像,律师会见念斌录像。

【律师是来帮助念斌的,还是来害念斌的?】

念斌家请的不是魏文禄,根据2007917日,福建高院刑一庭给魏文禄做的笔录,魏文录说,这个案子是我们事务所欧存华主任经办的,因为当时他出差在外,让我帮他去会见下念斌。

【魏对念斌说谎】

而魏律师在会见是的录像第一句话就是,念斌,我是你家人请的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你同意吗?念斌说,我会同意。魏律师明显是在说谎,欺骗念斌。

【侦查阶段会见时的录像,不能作为指控念斌犯罪的证据】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侦查人员可以陪同,但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申诉、控告,解释法律。这个权利,不是用来侦查的,而公安机关居然以这个录像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明显违反了法律对这个阶段的设置目的。

其次,这个录像是在翁其峰殴打、以抓念斌的妻子威胁念斌之后发生的。和念斌在公安阶段的笔录是一样的,这样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从法律上分析,侦查阶段,公安可以陪同会见,但所有律师会见阶段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指控念斌犯罪的证据。否则,会违背了这一立法意图,其作为帮助犯罪嫌疑人的宗旨而设立。

从律师会见念斌用的手续看,也违背了司法部全国律师关于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律师职业规范是规定律师用自己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委托书到看守所会见念斌,本案却是用的是公安机关的提审证。

 

五,念斌的口供和警方的伪证:突然空缺的一个多小时,警方在做什么?

一审判决证据26,即本案唯一一个认为念斌和本次投毒有关的,就是其自供,讯问录像中间空缺一个多小时,被刑讯而咬舌的嫌疑没有被排除,检方未完成取证合法的举证责任。

【念斌咬舌自尽】

从会见录像可以确认,念斌咬舌的事实存在。出庭的警察也承认了。请注意,杭州前二天刚宣布无罪释放的萧山5人被控抢劫杀人案,其中一个也是咬舌自尽,但是没办法,仍虚假招供,是自己抢劫杀人,但是,指纹对不上,17年之后,真凶发现,沉冤昭雪。

公安机关只出了一个警察(鼓楼区公安局副局长)为证人,证明,其和另外二人做念斌思想工作,这个过程中,念斌忽然咬舌自尽,这种说法,明显违背常理,而且,其出庭作证时,明显前言后语无法吻合。辩护人问他,念斌当时是否有手铐,是否在审讯椅上,他都不敢说是否有,或者没有。说自己抢救了,但,又否认了。这样的一个证人,是不能认定完成了举证义务的。

【录像不完整,隐瞒到庭审】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提供的录像不是全部的,而是部分的。在本次庭审之前,公安机关都提供证据证明录像没有剪辑,拼接。问题是,他们送交公安部检验的录像不是原始带,而是光盘。公安部的鉴定是没有中断剪辑。

但是,庭审中,由于警方无法解释,在录像中他们未卜先知,在律师的追问下,侦查人员丁元华忽然承认录像中间有一个多小时的空白。公安机关之前的都是伪证。

【卖鼠药的老头】

在录像中,在念斌未说出所谓卖鼠药的人的特征之前,侦查人员丁元华已经说,“这老头还卖什么?。这充分可以说明,所谓作案手段,买鼠药,都是公安机关教的。

【录像中断解释荒唐】

翁其峰在其20091124日笔录中说,“88日中午,我和丁元华审念斌,技术人员第一次使用DV进行同步录像,由于第一次使用,没有进行调试,没有设置时间。技术人员将DV架好之后,没有开机,所以我们对念斌进行教育,到了下午2点左右,念斌哭了要交代,我们发现DV的灯没亮,赶紧叫技术人员开机,同时,因为DV使用的是录像带,所以半个小时就要换带子”。

可以说,等念斌交代了才进行录像,之前按照念斌的说法是在刑讯他,殴打他,打得他咬舌自尽,生不如死,等念斌说了,才开始录像,所谓第一次使用DV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任何DV,其录像键,就一个红的键,一按,就能在屏幕上看到在录像。技术人员不会连这个ABC都不懂。

但是,庭审时技术人员陈秋星说,他以前也操作过这个录像,譬如在2006728日。而且,录像一开始是录的,只是录了十几分钟,他去睡觉了。然后过了一个多小时又被叫来录像。这种中间没录像的解释不合理,极可能是录像带被剪辑。念斌说,当时录像一直在进行。但是,也可以证明翁其峰作伪证。另外,庭审出示的录像带显示,这个录像带是一小时的。翁奇峰说半小时,说谎。

【念斌不在看守所】

念斌第一次进看守所是在810日上午10点。对念斌没有传唤手续,但其87日被限制人身自由,一直到89日才有法律手续。但仍没有被送到看守所,仍在刑警大队作笔录。这期间的拘禁是非法的。

【念斌在公安录像、笔录和客观现场勘查检验对不上】

按照念斌的交代,其鼠药洒落在货架上,事实上,经过勘验,货架上连一点点鼠药残留都没有。要知道这种鼠药,专家说,只要有几千分之一,都可以勘验出来。

【念斌的口供和水壶、白粥等对不上】

这点上面已经细说,口供关键是要和客观证据能吻合,念斌的口供,无一可以吻合。

几乎所有的冤案,都有被告人的口供。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杭州萧山抢劫杀人案,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案,哪一个冤案没有口供,捶楚之下,何求不得?如果,我们今天还以被告人口供作为王牌证据,完全违背法律规定。

如果说,不是念斌投毒,谁有嫌疑?公安在审讯念斌的录像中,开头的一句话就是:社会舆论都传白了,说是孙XX(化名)的。这个孙XX(化名)是谁?

以上可见,本案并无念斌投毒的证据,这些所谓的外围证据,也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本案疑点重重,完全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

 

六,重要的嫌疑人:孙XX(化名)

【家里有毒药】

XX(化名)家里查获了4包鼠药,一瓶黄色液体鼠药,但是,福州市公安局鉴定说,这是毒鼠强。我们需要核对质谱图。但是,即便是毒鼠强,难道不能买两种鼠药吗?念斌家里鼠药都没有!四包信封装的老鼠药,只检测了一包。另外几包是否存在氟乙酸盐鼠药?

【有作案时间】

作案时间,是在2009727日下午一点到晚饭之前。根据陈炎娇的最初证言:鱿鱼是2006727日下午一点多,丁云虾的儿子拿来的。陈炎娇怕鱿鱼坏了,就放水烧开捞一下,放在铁盆子里。用一个碟子盖住。下午4点,我看到孙XX(化名)一个人回来。(陈炎娇730日笔录)。对此,孙XX(化名)自己81日的笔录也承认。作案时间如此之短,能作案的人,范围极小。

【有作案动机】

陈炎娇证言说一个月前,孙XX(化名)和丁云虾为孩子有些争吵。

【公安调查时昏厥】

200681日,案发第2天,平潭公安找孙XX(化名)做笔录,在笔录的过程中,孙XX(化名)忽发癔症。症状为,突发烦躁,呼吸急促,伴四肢肌张力增高,双手紧握,无意识不清,口吐白沫。否认有癔病糖尿病病史。无外伤。否认家属有类似疾病史。住院3天即出院。81日再次接受公安的笔录,表现已正常。

以上是平潭县医院的病历可以证明。一个没有家族病史,一个年富力强的女人,在公安询问时,发生这样的症状,是十分可疑的。

【案发当天晚上用餐异常】

XX家平时的厨房和死者一家,房东一家是共用的,就是案发当天的中午,大家还在一起在一楼用餐,但是,到了晚上,她就把粥端到楼上吃,全家都在楼上吃。这是非常反常的。

【孙XX(化名)家的毒药一直到82日才进行化验】

XX(化名)家查到的鼠药,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去福州市公安局化验,反而等了6天之后,才由翁其峰送到福州市公安局化验,而化验报告上的签名是假的。

提取的程序也不合法。提取物证没有任何笔录,封存、清单,见证人签名。要掉包是非常容易的。送检人就是翁其峰一个人。其他所有的检材送检人都是两人。质谱图上,没有检测其他的毒药程序,因为有合成鼠药的情况下,需要检测其他毒药。

【理化检验报告签名伪造且是同一人】

刘祥伟的签名是伪造,且和黄章鸿签名属于同一人所签。明显属于伪造。

虽然,我们可以说有怀疑对象,但,也只到这里,因为,追查真凶的职责不在律师。而且,对所怀疑的真凶,最后也要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我们指出这点,只是为了增加本案中的疑点。

 

七,平潭警方有栽赃的嫌疑和动机:因为破案压力或者怀疑而栽赃?

【翁其峰及其同事因“破案”立功提拔】

在律师魏文禄会见念斌的录像开头,就有公安对武警介绍,说:“这个马上提大队长,这个马上提中队长”。其中翁为中队长的就是翁其峰。翁其峰在勘验检查笔录中,还是农村中队的普通民警,但是,案件所谓侦破之后,就提拔为中队长。而另一会见的民警就提了大队长。

从出庭作证的警察说明,当时平潭警方破案压力很大,福州市公安局有十数人呆在平潭十几天,而8月初平潭又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因此,警方说念斌为了一包烟可以杀二个人,按照这个逻辑,为了破案,为了立功,冤枉一个人难道也不是符合他们逻辑吗?

【平潭警方所经手的证据,多有伪造】

如翁送检的理化检验报告,均出现刘祥伟的签名是伪造的。何时检测出氟乙酸盐?以上罗列的多个证据造假,都说明了问题。

【翁其峰涉嫌对念斌进行刑讯】

翁其峰涉嫌用竹签插念斌的两肋之间,用小榔头垫书敲打念斌。最可能的原因是,他认为是念斌作案。因为念斌没有通过测谎。对于这些指控,检方并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予以排除怀疑。

【铝壶水无中生有出现毒药,必有人投毒】

按照勘验检查笔录,铝壶中是没有水,在第一次728日被提取,而且,我们前面分析,毒在鱿鱼中,而不再白粥里。而且,铝壶里没毒,为什么所谓铝壶中倒出的水,其中会出现鼠药的毒呢?唯一能合理解释的,就是有人事后在水里投毒。鱿鱼铝壶已经在平潭县公安局,矿泉水瓶也是警察提供的,如果要投毒,只能是警察。

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警方怀疑念斌,但认为缺乏证据,(出庭作证的警察说,念斌通不过测谎,扯谎专家说,念斌疑点比较大。),因此警察怀疑是他作案,然后通过刑讯,念斌承认了,他认为自己是正确的,但缺少证据,就伪造证据,之后的更多伪证,都是为了掩盖前面的错误。

第二种可能性是,检验错了,孙XX(化名)家的鼠药就是氟乙酸盐,但公安检验错了,就找不到真凶,为了破案,怀疑念斌。因为一旦怀疑上了,就邻人疑斧头。越看越像。最后,由于尚缺乏证据,故警方伪造部分证据,以“彰显正义”?

因为728日对孙XX(化名)做笔录时,明显可以看出,侦查机关怀疑对象是孙XX(化名),(审讯念斌录像中警察也说,社会舆论传白了,都说是孙XX(化名))。但是,731日,孙XX(化名)家的鼠药化验出来,可能公安机关认为她的嫌疑消除了,后来才盯上念斌。念斌家也没后台。

 

八,重证据,轻口供,疑罪从无,每一个关口,都没有一人能守住关隘,也没有一个人承担责任。

如最开始所说,本案中,把念斌的口供,换成任何一个有作案时间的人,都可以成立。这是多么荒唐的案子。从动机、到买鼠药,到投毒,到处理所谓毒药,都没有证据。一整个如同豆腐渣工程的死刑案子。证据之疏漏荒唐,引人发指。

这荒唐,和时代有关,和体制有关,也和人性有关。时代有关,是因为法律条文疏漏!体制有关,是因为刑讯无人追究,无人真正会排除非法证据。人性有关,是因为无人愿意担责。每个人都马马虎虎,检验人可以伪造签名,提取人可以不写清单,摄像人可以剪短录像,公安局可以不提供质谱图,鉴定人可以让人带签名,可以倒签日期,法官可以疑罪从有。

没有一滴水认为是自己造成了洪水,每一个人都没有守住自己的责任,这不是一个多尼诺骨牌游戏,其实,每一张牌,都可以挡住上一张牌的倒下,事实上,福建高院曾经挡住了一点点,可惜,没有完全站住,这个多米诺骨牌最后被最高法院死刑核准挡住,感谢肖扬院长,不然,念斌已经死了。(我在法庭上说到这句时,念斌含泪点了点头。)

可惜的是,重新启动的一审,福州中院再次草菅人命,可见体制性习惯惰性力量有多大。但是这次福建高院重视了,侦查人员,检验人员,专家出庭了,我们就可以看到,从证据上来看,本案,远远不是什么疑罪从无,而是彻底无罪的案子,现在大形势变了,刑诉法也将消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的标准写入法律。最高法也着力强调疑罪从无。如同一个法国著名律师所写,只要有一丝丝的怀疑,都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案昭示的冤案制造机制如下:

平潭县公安局中某些人基于破案压力,加上立功的心理,通过自己内心的怀疑,锁定了某个嫌疑人(念斌),但是没有证据,就通过刑讯逼供,获得了自己想象中的口供,但是,口供没有相关证据,公安就去找证据。本案远远不止这一,因为念斌的口供关键部分是按照公安的提示来说的,公安提示就是毒在铝壶,但是,铝壶已经被提取并送给福州市公安局鉴定了,发现没有毒,公安就提出了所谓重新提取,并在矿泉水里装水的方式,重新送了检,然后事后补了委托手续。(事后补手续是公安和鉴定人一致承认的)。

好在铝壶本身没毒,如果真的是毒水浸泡了十几天,那么铝壶内壁必定有毒,这点专家出庭都明确肯定了。另外,白粥没毒,如果有毒,丁云虾就应该有中毒症状。而倒过来,所有食用鱿鱼的5个人,全部中毒,吃得多的,不幸去世,这证明,毒在鱿鱼中,而不是在水壶。念斌的口供,完全对不上证据。那么水壶中的毒哪里来?如前面分析,毒极可能是警察自己放在瓶子里。因为,毒不在水壶,而在警方自己提供的矿泉水瓶中。当我在法庭说出这一观点时,旁听的警察都笑了,问题是,这样荒唐的事情,不但在中国出现过,在美国警察也干过。(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辩方证人》P37-68 作证伊丽莎白罗芙托斯 ,在那个案子中,警察作假被起诉,后自杀,被告人获得西雅图港警察局给的280万美元赔款)。而真正的凶手,只是在鱿鱼上放了一点点毒药,只是,鼠药太毒,一点点都夺取了两个可爱孩子的生命。

念斌说过什么,都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是否执行法律,重证据轻口供,这才是符合法律精神,前几次的杀人游戏,最终是靠最高法院阻止了,但是,人仍关在里面,念斌由青年人,变成了一个中年人,里面7年,或许等于外面20年,想想他的儿子,进去才4岁,而今11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州中院重新启动的多米诺骨牌杀人游戏,到了高院,已经又是2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最多只能算是残缺的正义,就算这残缺的正义,也希望福建高院能还给念斌,这不仅仅是法律要求的,也是福建高院所代表的福建司法界的良心救赎!没有良知,司法就会成为某些人草菅人命的杀人游戏!

这么多警察出庭,我没有见到任何一个人对自己承认搞错的证据,对念斌7年的死刑牢狱,表示出一丝丝的愧疚,一个都没有!不知道是冷酷的制度冰冻了他们肉做的人心,还是他们已经彻底丧失了良知?国家机器的运作,是软硬件一起运作的!我们看到贵院当时发回重审一次,也看到了最高法院慎重地发回重审,留了念斌一命,某种意义上来说,功德无量,民谚说的,公门里面好修行,在同样的制度下,我们仍看得到暖意。可见,制度之下,人仍有自己选择,也必将自己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我对福建高院仍寄予希望,是因为我对法律和人性之善,仍有期待!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正义之路艰苦,随波逐流容易。但请选择艰难的那一条路,不为什么,只因为,法官、检察官(法律人)的职责就是守护正义!如果做不到,那就成为司法谋杀者!实践正义,从不廉价!残害正义的人,最终都要付出代价!让我们不再诅咒黑暗,而是心怀善意,追随光明!

辩护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

 

201377

材料3.斯伟江律师:念斌案第二次开庭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谁都知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这句法谚说的就是这个案子。在去年7345日开庭之后,时隔一年,居然又在这里开庭,八年抗战,冤狱依然无解,我是真的想不到的。尽管如此,我依然对贵院充满了期待。

去年开庭,庭审上,十数人出庭作证,已经非常清晰的证明,本案取证程序违法,检验漏洞百出,合理怀疑出比比皆是。这次二天二夜开庭的核心,就是专家已经非常清晰地告诉法庭,本案没有检测出所谓的氟乙酸盐鼠药。没有这种鼠药,本案念斌投毒案的核心,就全部颠覆了。辩护人本次提供以下主要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第一次有罪审讯录像系二次整合而成,公安机关对检察院隐瞒这个情节长达7年,而且提供整合光盘给公安部,误导公安部出具错误鉴定意见。

【录像是死刑王牌证据】福州市中级法院2011年一审判决书(判决念斌死刑)认为,”念斌第一次做有罪供述后到本院第一次开庭前的8次供述均为有罪供述,有罪供述稳定且供述作案过程没有矛盾之处”;一审判决在驳回律师对录像是剪辑过的的辩护意见时认为“公安部关于录像光盘没有发现剪辑、整合处理的鉴定揭露,与自行委托得出影像不连续的鉴定结果不产生矛盾。虽然讯问时间为持续3个多小时,而审讯录像只有一个小时58分钟,但相关的办案人员已对此作出了合理的说明,故辩护人提出审讯录像经过剪接等意见是不能成立的”。

【录像是被迫承认不完整】去年74-7日开庭,最大的事实颠覆之一就来自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录像,侦查人员丁元华在接受律师的询问时,被逼承认,这录像当中有一个多小时的中断。原话是:

斯:请看第十页,你在里面提到拿几瓶矿泉水进去,这之前念斌(交代)都没说过矿泉水(用矿泉水瓶投毒,意思是你怎么么会未卜先知?)。

丁:这录像的中间缺了一段。大约一个多小时。

斯:为什么会缺一个多小时呢?

丁:因为我们有一个技术员去睡觉,当天中午把机器关了,我们不知道。

斯:这个录像还有谁知道中间缺了一个多小时?

丁:谁都知道。

斯:谁都知道?为何检察员从来没有跟我们说过这个录像中间缺少了一个多小时?你们没跟检方说过?

丁:检察员没有跟我们沟通过。

【明知录像不完整,警方却对检察院隐瞒真相】当检察院要求警方对审讯录像是否存在整合剪辑,以保障完整性时,平潭县公安局给检察官的情况说明是,“你院要求对念斌有罪供述的同步录像是否被剪接、整合等技术处理进行鉴定。2007420日,我局民警翁其峰、林希松将讯问被告人念斌的同步录像光盘五盘送至福建省公安厅委托鉴定,省公安厅技术处答复无法进行鉴定。而翁其峰就是当时录像时在场的人,他今天出庭也承认他是知道录像是二次形成,中间存在断点的。

【平潭公安以软件整理过的光盘送检,而不是录像原件,误导公安部】由于该录像存在明显的影像跳跃,且审讯时间为三个多小时,录像只有一个多小时,律师提出录像被整合剪辑,平潭公安局在明知录像是二次形成的情况下,不向公安部提交录像带原始母带,而是以软件将母带整合成光盘,将光盘送检,误导公安部。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第(20074717号意见书认为未发现审讯录像所记录的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

公安机关明知录像是不完整的,但故意去申请公安机关鉴定,而且送去鉴定的不是录像带原件,而是通过软件整合过的光盘。因此公安部做出未整合剪辑的结论。公安部鉴定中心也被误导。

【警察向法院做虚假说明】对于录像时间缩水,法官要求警察解释,办案人员对此作出了的说明。

20091124日,侦查人员翁其峰对福建高院的法官说:“88日中午,我和丁元华预审念斌,技术人员在旁边第一次使用DV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为第一次使用,没有进行调试,没有设置时间,技术人员将DV架好之后没有开机,所以,我们对念斌进行教育,到下列2点多,念斌哭了想要交代,我们发现DV的灯没有亮,赶紧叫技术人员开机,同时,因为DV使用的是录像带,所以,半个小时就要换带子”。

一审法院认为当时办案人员作的合理解释,现在结果被办案人员自己又推翻,现在翁其峰、丁元华的说法改变了:

现在认为是因为技术人员陈秋星去睡觉了,而不是因为第一次使用录像机。从上次庭审陈秋星出庭看,翁其峰说陈秋星是第一次使用DV机是说谎,因为陈秋星自己说,在728日现场勘察中,他使用了录像机。但从翁其峰当时对法官的证言看,技术人员并没有离开,只是操作不熟练而没开机。事实上,这录像是中间断开的,并不是没有开机,而是开机、关机、再开机。

【法院认定的合理解释,已经被证明是虚假的】这说明福州中院2011年一审判决认定翁其峰所作的“合理解释”,是伪证。去年和今年的开庭,警方都确认:

1、录像带是过了十几分钟之后才中断;

2、陈秋星不是第一次使用DV机;

3、陈秋星一直在场(09年说在场,13年说离开去睡觉,审讯期间录像员离开岗位去睡觉?可能吗?);

4、录像中断一个多小时但没有告诉检察院;

5、提交给公安部以其他未剪接中断的录像带,以致鉴定机关作出对公安机关有利的鉴定意见,现在公安部说,原始送检的录像带还给平潭市公安局了,死无对证;

6、录像是一个小时一盘,而不是半个小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该收集、提交对被告人罪轻、罪重的证据,福州警方,明明知道录像有中断,但一直在隐瞒,并提交结论错误的鉴定报告给法院,这是涉嫌徇私枉法。与此类似的是,陈焱娇的证言对念斌有利的证言,(烧粥的水来自水桶,而不是水壶),一直被警方藏了好久年。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警方隐瞒的一个多小时录像断点,一直是念斌八年来所说的,被翁其峰刑讯逼供的时间,这就是为什么翁其峰等不敢主动说录像有断点,因为这个时间点就是其涉嫌刑讯的时间。

【警方刑讯逼供嫌疑无法排除,录像应该予以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排除刑讯的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交由警方检方承担,本案中,警方无法说明这中断的一个多近二个小时内,没有刑讯逼供,因此,相关的录像应该予以排除。

律师会见时,警方在旁边拍录像,然后将录像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恐怕也只有福州市公安局才能做出如此的举动,请律师到底是请医生还是请阎王?(上次已经详述,这次不再赘述)。这次法庭也通知了该律师出庭,该律师没有出庭,其相关证言,应予以排除。

综上,根据最高法院《死刑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录像应与排除。

 

二、念斌的所谓作案经过与客观证据完全不符。

1、如果念斌有罪口供属实,那么铝水壶嘴应该有鼠药检出,因为他的供述中说通过壶嘴投毒。事实上,壶嘴并没有毒。

2、如果念斌有罪供述属实属实,那么,铝壶内壁应该也能检出毒药,但事实上,铝壶并没有检出毒药,这种毒药的检出率相当之高,如壶水有毒,必定能检出。

3、如果念斌有罪供述属实,那么在他的货架上或者货架后面,应该能找到鼠药,因为念斌说鼠药曾洒落在在货架上,如果说用嘴吹落,那么在货架背后地上该有。事实上并没有。

4、如果念斌有罪供述属实,而且按照陈焱娇后面的笔录,说用水壶里的水烧鱿鱼、烧粥,且一审判决认为是喝粥中毒,那么同样喝粥的丁云虾应该也中毒,事实上,从原始病历看,丁云虾连胃痛都没有,无中毒症状。对于这种剧毒,只要一点点就必须有中毒症状,这事实说明,一审判决认定错误。

5、陈焱娇最初的笔录是,烧鱿鱼和粥都是用水桶里的水,而不是所谓投毒的壶内水,水桶里的水并没有毒,如是,喝粥、鱿鱼不会有毒。之后陈焱娇的笔录是念斌口供出来之后才改动的,其理由可以推想。

 

三、化验的检材取证方式明显违规,且无法补正,属于法定不适格的证据,之后的检验毫无法律意义。

 

1、【所谓念斌投毒的水壶,没有勘验提取笔录,依法应予排除】物证

补充勘验检测(提取水壶)没有做勘验检查笔录,依据我国刑诉法司法解释,属于强制性排除的证据。

李昌钰博士说过,犯罪现场勘查是科学调查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即便按照念斌的交代,其在铝水壶里投毒。根据平潭公安局728日现场勘查笔录,其已经提取了水壶,且文字、录像、照片中均无法证实,当时提取的水壶里有水。那么证明,当时只是空壶,之后再出现的所谓毒水,不知何处得来。

其次,即便按照公安机关的说法,是88日念斌交代之后,他们发现水壶没有提取,又回现场提取了水壶。但这次提取,完全违背了公安部关于现场勘查规则的下列规定:

第四十九条,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

第五十六条:在提出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同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色检材,应该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污染。

我国现在使用的是证据合法性原则,及程序法定原则,对现场勘查笔录,死刑案件司法解释第2526条规定了,可以补正的,只有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等情形,才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正。对于没有勘验笔录的,是无法补正的。除了这个条文,还有以下学理解释予以佐证。

北大陈瑞华教授著的《刑事证据法学》第140页的分析,也认为经勘验检查搜查所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没有附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属于法定的强制性排除的情形。

也有其他法官有类似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现场勘验笔录存在某些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又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例如,笔录中记载的勘查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笔录中记载的提取相关物证、书证的情形没有见证人在场,且没有照片,图表或者录像予以印证,此类笔录因为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且无正当理由,导致证据缺乏关联性和真实性,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张军主编 熊选国,南英副主编 第217页)。

因此,对于平潭公安局所谓88日(第一次开庭前说是89日, 在质谱图出现之后统一改口为88日),提取的所谓念斌投毒的水壶,既没有现场勘验笔录,就更不会有公安部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的任何一个规定了。这样的证据,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2、【鉴定机构和鉴定,均无法定资质,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另外,上次开庭已经非常清楚,福州市公安局并无鉴定资质,其鉴定人员也无资质。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在200671日之前无法取得重新登记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必须上挂一级,并以上一级鉴定机构的名义做鉴定。本案福州市公安局无重新登记资格,鉴定人也未重新登记,却以自己名义进行鉴定,属于无资质鉴定。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第一项,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四、福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出现明显错误,相关死因结论出现错误。

【毒物标样变俞攀、俞悦心血,导致死因鉴定出错】

本案中,北京、香港专家对去年开庭前提交的所有质谱图进行查看,唯一发现根据国家标准符合氟乙酸盐鼠药的,只有死者俞攀、俞悦的尿液样本,但详细查看之后,发现这个标记为尿液样本的质谱图与另一标示为标样的(氟乙酸盐衍生物)质谱图是同一样本,也就是,把样本当做检验物的质谱图了。此外标示俞攀心血的质谱图与另一标示为呕吐物的质谱图,亦来自同一样本。而这个俞攀俞悦尿液就是第499号理化检验报告。

依据福州市公安局200698号法医鉴定报告,其是根据榕公刑技化(2006)第499号理化检验报告,送检的俞攀、俞悦的心血、尿液检材中,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故根据俞攀俞悦气管内均出现了白色泡沫状液体,心脏表面、双侧肺叶间均检见出血点,且死者生前均由头昏、恶心、呕吐,阵发性抽搐等中毒症状,结合理化检验结果,我们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致死。

现在,既然理化检验报告的依据完全错误,故这个死因鉴定报告,完全作废。这点出庭法医也认为其是根据499号理化报告确定死因。

五、北京、香港专家认为本案的质谱图中,无法证明存在氟乙酸盐,检测出现大乌龙。

但这次包括香港专家的意见是,两位死者的体液中没有发现氟乙酸盐鼠药,那么可能当时他们中的毒就是毒鼠强,因为毒鼠强的中毒状况和氟乙酸盐基本相似,而福州市公安局在本次开庭前出具的证据是,他们认为自己做过对死者体液毒鼠强的检测,但没有相关的证据。

1、【没有氟乙酸盐,检测结果是乌龙】

以下是辩方的北京专家向法庭提交的分析意见之一,认为六份法医理化报告的26分质谱图进行科学分析,,没有一份存在氟乙酸盐。

499 俞攀心血谱图,标记为俞攀心血

审查意见是:M/Z165M/Z191丰度比均>50%,结论是,没有证据支持在俞攀心血中检出氟乙酸盐的证据。

499 俞悦心血谱图,标记为俞悦心血

审查意见是:俞悦心血缺M/Z 133特征离子,只要缺少M/Z133特征离子,没有证据支持在俞悦心血中检出氟乙酸盐的证据。

499俞攀尿液谱图,标记为俞攀尿液

审查意见是:俞攀尿液母离子丰度比超过70%,未打碎。没有证据支持在俞攀尿液中检出氟乙酸盐的证据。

499俞悦尿液谱图 标记为俞悦尿液

审查意见是:前一针打的是标样,后一针检验俞悦心血,{没有空白},不排除污染。没有证据支持在俞悦尿液中检出氟乙酸盐。

567/呕吐物,标记为俞攀呕吐物

审查意见是:一图两用,没有证据支持在俞攀呕吐物中检出氟乙酸盐的证据。

568/鼠药工具,标记为碗和塑料盒(出售鼠药的人家里搜出,用以指证卖鼠药给念斌的)

审查意见是:碗和塑料盒中M/Z133的特征峰为132的同位素,(碗信噪比连1/3都没到),没有证据支持碗和塑料盒存在氟乙酸盐。

575/铁锅 标记为铁锅(死者抄鱿鱼的铁锅)

审查意见是:在电子数据包种,发现铁锅已经做了平行双样,GUO-MAMA.SMS,但有一份未检出的报告没有提交,阳性结果存疑。因此,没有证据支持在铁锅中检出氟乙酸盐的证据。

567/壶水,标记为壶水(所谓念斌投毒的铝制水壶内的水)

审查意见是:案子标样的相对离子丰度+20%1821/133之比的上限1.06,下限是0.7,但是壶内水质谱图的计算值是0.48已经超出范围,不符合欧盟标准。

专家还指出,本案中提取的8分氟乙酸盐的标准质谱图,8张谱图之间互补重复,稳定性很差,很难起到标准谱图的作用,存在一图两用,三图六用的问题,氟乙酸盐的检测结果存在疑问。本案的检测方法DEPA法二级质谱图检测,方法过于灵敏,存在污染的可能性。在153个数据包文件中发现有平行检测样品的质谱图,但只提供阳性样品的谱图,而阴性(未检出)的为提供,更进一步证明阳性结果存疑。

2、【专家的其他质疑:方法不规范,操作不规范】

A【检验方法不规范】

1DEPA衍生化法没有方法的基础数据(具体限于灵敏度、检测线、精密度、回收率、干扰试验),国内绝大多数学者都认可;没有应用的报道(各种生物检材,指血液、尿液、胃内容等器官组织);不同类型仪器上方法移植。

2、没有平行双样

3、在样品前处理缺少调pH重要环节,见“论证要求”第9页。在关于“补充实验”的分析意见,第310行,有调碱性的描述。

结论:没有被同行专家认可的任何一种形式。质疑方法的可靠性

B【一级质谱未检出】

绝大多数检测,都以一级质谱检出,因为死者既然死亡,证明投毒量大,而二级质谱检验,容易受污染。

在氟乙酸盐中毒死亡案件中,氟乙酸盐DEPA衍生化法完全可以用GC/MS一级质谱解决,但福州公安局技术处用灵敏度高的二级质谱,只能说明量很低,只能用二级质谱.

氟乙酸盐中毒死亡案件中,毒物分布是有规律,见“全国鼠药中毒检验技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页至第4页。浓度随胃内容> > >血以此降低(见表12,(垃圾桶的呕吐物是不可用)

判断意见:用高灵敏度二级质谱检出的氟乙酸盐,有可能造成污染。

C【检方专家认为检测结果符合欧盟标准,但实际检测未按欧盟标准来进行】

《会审意见》认为福州公安局技术处提供的在检材中检出氟乙酸盐的依据是二级质谱分析的数据,并认为它是符合欧盟2002/657/EC文件的质谱检测条款(见《会审意见》第5页、第6页)。   

运用欧盟2002/657/EC的相关条款于氟乙酸盐的检验是可以的,但是应当按照欧盟2002/657/EC规定的质谱检测的方式实施。

欧盟指令在2.3.3.2条款质谱检测这一节中明确指出:质谱检测使用的质谱技术包括(1)记录全质谱图(全扫描);(2)选择离子监测(SIM);(3MS- MSn技术如选择反应监测(SRM)(见2002/657/EC文件中2.3.3.2节),并具体说明了这三种方法。

全扫描,指的是单级质谱记录全扫描谱图;

选择离子扫描,不用全扫描技术测定质量碎片;

MS-MSn,离子对检测(见2.3.3.26)离子对检测也就是SRM技术.,欧盟标准本案中,程序如下:

1)配制与检材浓度相当的标准样品;

2)做MS-MS二级全谱即子离子谱(包括带基体的标样和检材);

3)从子离子全谱中选择离子对,至少要两对,以满足至少4个识别点的要求;

4)做背景数据,即空白样品中测定选择的离子对(见2.3.3.2的背景校正);

5)在相同的检测条件下,监测二个离子对的SRM图,计算离子的比率,其结果应符合离子丰度的最大容许偏差(见2.3.3.24),以判断质谱检测结果是否是阳性。

本案福州市公安局根本就没有按照欧盟标准的程序来进行,根据欧盟标准前文第(3)点的规定,欧盟的数据结果解释,必须按照欧盟的程序进行才可以。因此,检方的专家观点,违背了欧盟的标准。同时,检方出庭的专家还承认其擅自更动了欧盟标准中的数据,这更是无法接受的。

以上分析,可以充分证明,本案中,福州市公安局的检测结果完全错误,本案不存在氟乙酸盐鼠药。

六,检方提供的专家意见,已经在庭审中被证明漏洞百出。

1、【欧盟标准要用欧盟方法】

检方专家以欧盟标准来衡量福州市公安局的检测结果,首先,检方专家和辩方专家都一致认为,欧盟标准是要一致的,要用欧盟的方法检测出的数据,才能用欧盟标准来衡量。欧盟指令中文字解释也是这样规定。其次,即使按照欧盟标准,福州公安局也没有按照欧盟标准进行空白对照等流程。第三,欧盟标准来衡量,这所有的质谱图也无法证明存在氟乙酸盐,这点,我方专家已经对谱图进行一一介绍分析,庭审上已经非常清楚。

2、【福州市公安局没有按照自己所引用的刑事科学技术大全的方法】

检方专家也认可,福州市公安局的检测也没有按照他们自己记录单上的,中国刑事科学大全上的方式,因为上面的步骤的第一步,也是要做空白对照的。没有做空白,才是导致检材被样品(公安部购买的标准鼠药)污染。

3、【没有做空白,是导致污染的最大嫌疑】

检方专家提出的部分检测是错误的,但仍坚持认为部分结果是由氟乙酸盐检出,而未受污染,我方专家已经非常清晰地指出,检方专家的逻辑存在严重的问题。

首先,检方专家认为不排除存在假阳性为,俞悦尿液,俞攀心血,俞攀呕吐物,门把手。

而我们前面可以得知,这是福州市公安局法医报告认定两死者死于氟乙酸盐的结论,已经被他们自己的专家而动摇。当然,之前,辩方的专家已经指出了,所谓死者俞悦尿液实际上是来自标样,就是说,法医自己把样品当做了死者体液的检验结果。

其次,检方专家认为,只要“如果前面一个样品检测结果如为阴性,则可以判断下一个样品的检测结果未发生交叉感染。对此我方专家完全不同意,举了一个非常形象的例子,如果说金沙江受了污染,我们可以说,长江下游也可能会受污染。但如果金沙江未受污染,无法推出长江下游没有受污染,因为这中间还要流经千里。本案中,上一个样品检出结果即便为阴性,那么之后还可以受检材处理和仪器检验“过程中的污染。检材处理中,会涉及高浓度的氟乙酸盐,这个检材会接触器皿,用具等,如果不按标准流程进行,都可能有残余,从而造成污染。量取检材,离心操作/小试管,都不是一次性的,都容易受污染。另外,试剂有丙酮,乙醇等等,操作不当,试剂也会受污染,仪器操作中也会出现,微量注射器,仪器的进样口等。因此,检方专家的观点是不科学的。而且,在这个时候,即便按照检方专家说的欧盟标准,也规定,对仪器检验的顺序为:试剂空白,阴性控制对照,检材样品,阴性控制对照空白,阳性对照样品,而,福州市公安局在仪器检材上,均缺乏紧接阳性检出的质朴图的上一张质朴图是阴性控制对照空白样品图,因此,不能排除检材检测结果受到各种污染源的污染。

第三,检方专家试图用重新实验来证明上述自己的观点,我方专家已经说了,仪器不一样,流程不一样,完全没有可比性。正如,之前用刀砍死人,现在用狙击步枪远程杀人来证明,人是可以杀死的,完全没有任何意义。让我想起北海案中,警方为了证明嫌犯有时间杀人,用摩托车、干警健将等接力,迅速杀人来证明时间够,最终也没有被法院采信。重新实验用的毒物的纯度是当时真实的毒物纯度的十几倍,丝毫没有可比性。

第四,样品当成了心血,福州公安局居然用另一个样品来充当死者体液,从名称上完全可以看出,这所谓的心血质朴图,名称是YANPIN。辩护人发现,其他检方确认是样品的,其名称拼音也是YANPIN,样字拼音上少了G。警方凭什么认为这标记为YANPIN-2(样品2)的,是俞攀的心血?简直是如同儿戏。

七:没有做毒鼠强,可能放过了真正的嫌疑犯XXX

1、【本案死者楼上XXX家中发现毒鼠强】

福州市公安局的乌龙检测,导致了他们没有做毒鼠强的检验,放过了可能的真凶。平潭市公安局2014年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侦破经过中第五页(二)3中说,”在XXX家(死者家楼上邻居)扣到四包信封封装完好的鼠药和一瓶鼠药水,经检验有毒鼠强成分,但中毒者的检材已经排除毒鼠强中毒。因81日门把上检测出氟乙酸盐,故念斌夫妇疑点最大。现在,氟乙酸盐已经被证明是一场乌龙,且也因依法定程序被确定为无效。故实质上毒鼠强的可能性极大。后来门把上的鉴定被否定,认为无法检出,最后锁定念斌的时,86-7日的测谎,测谎专家认为念斌有重大嫌疑,同时排除了XXX“。最高检察院明文规定,测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作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本案中,无其他证据指向念斌,仅仅因为测谎记录,就把念斌作为重要嫌疑人审问,完全违法。也是所谓的专家乌龙之二。

同样,在福州市公安局的检测专家刘祥伟出庭时,也说对XXX家的鼠药做过氟乙酸盐的检测,但没有相关检测记录,因为很多鼠药是混合的,因此,即便发现毒鼠强,也应该再做其他鼠药的检测。

2、【本案现场发现毒鼠强,却没有对死者做毒鼠强的检测】

本案中,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当时的第一嫌疑人是XXX,因为在她家发现了鼠药,福州公安局检测说是毒鼠强,因此,照理,完全应该对死者的身体进行毒鼠强的检测,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本案虽然福州市公安局自称对死者胃、肝等做了毒鼠强的检测,但无法提供任何一份质谱图,但对氟乙酸盐的检测,提供153份质谱图。

根据《法医毒物分析》第四版,全国高等学校教材第224页对毒鼠强的中毒症状为:头痛、头晕,腹痛、乏力、恶心、呕吐、虚汗、四肢麻木,重度的可以突然晕倒,四肢阵发性,强直抽搐,口吐白沫,深度昏迷。而本案福州市公安局俞攀俞悦的法医学鉴定书记载:俞攀、俞悦相继出现头昏、恶心、呕吐、小腿抽搐等症状。

而氟乙酸盐的中毒症状,也大致类似。这点,出庭作证(做受害人尸体解剖的法医)洪俩兴也做了认可,认为本案死者的症状和毒鼠强中毒也是一致的。

因此,本案福州市公安局认为自己对死者的心血、尿液等全部做了毒鼠强的质谱检测,但是,至今无法提供一张质谱图,在所有氟乙酸盐的质朴图153张,不管检测未检测的图谱都在,为什么毒鼠强的图谱一张未存?目前辩护人客观地说,目前无任何证据证明福州市公安局当时做了毒鼠强的检测。在现场发现毒鼠强的情况下,为什么一个毒鼠强都未做。合理的解释是,他们认为已经检测到了氟乙酸盐,因此没有做毒鼠强,结果,氟乙酸盐的检测发生了错误,导致本案做的毒鼠强未做,也未能成功锁定真正的嫌疑人。

检测乌龙加测谎专家乌龙,导致八年冤狱,伪科学启动了错误的侦查方向,再由警方以刑讯逼供的方法取得口供,然后根据口供,居然又得到了乌龙检测的配合。核心是因为检测的方法是不科学的,样品污染检材,水壶内的水一样会被检测有氟乙酸盐。何其荒诞,但却又是纪实。

八、本案的最可能的真相是,毒在鱿鱼,毒是毒鼠强,真相依然可以找到,只要公安肯追寻,这既有关念斌的清白,也对死去孩子的必要交代。

1、因为按照陈焱娇最初证词,她把鱿鱼用水在锅里捞了一捞之后,就放在盘子里,用铁盆子盖了。但之后,她女儿的证词证明是后来发现铁盆被动过了。

2、中毒的状况和鱿鱼的食量有关,两位死者都是吃鱿鱼最多的人,其他中毒的人也吃鱿鱼,但量没有两位死者那么多,说明毒在鱿鱼。

3、丁云虾没有吃鱿鱼,因为等到她吃的时候,鱿鱼吃完了。因此她没有中毒。而一审判决认为毒在粥里,而丁云虾喝了粥,但没有中毒反应,这点充分可以否定了毒在白粥。

4、不排除有人用毒鼠强的毒液倒了一点在鱿鱼上。

5、死者楼上的人有作案时间,因为鱿鱼被捞好的时间是一点多,而死者吃饭是6点多,这中间,有证人和XXX自己都承认4点钟到过案发现场过一趟。

6XXX和死者母亲争吵过。而念斌和死者家没有任何矛盾,反而和丁云虾的弟弟关系极好。

7XXX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忽然晕倒,而发癔病,她之前从无这个病史。

由于毒鼠强的稳定性极好,现在在死者的骨或者其他位置还能检测出毒鼠强,只要一检测出毒鼠强,真相就会大白,这主要是对死去孩子的必要交代。

尊敬的合议庭:

众所周知,科学和谬误只差一步,本案中检测机构、人员都没这个资质,就去检测,在检测中又没有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和流程来检测,导致样品污染了检材,最后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认为死者死于氟乙酸盐,同时没有去做毒鼠强的检测,反而让家里有毒鼠强的人,因为有错误的氟乙酸盐而脱离了警方调查。另外,警方用不能作为证据的测谎来锁定念斌,导致一个忠厚老实的乡下人无辜受苦,一个海岛农村杂货铺主,小学都没毕业,甚至连国家主席和总理都不知道,无法通过测谎也可以理解。居然最终成为嫌疑犯而饱受刑讯,咬舌未果。

为了这么一个如此疑点重重的案子,贵院发回过重审,最高法院发回过重审,但是,福州中院和贵院还是一次次地判死刑,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其实,还是八个字,官法如炉,草菅人命。机构官官相护,百姓命如草芥。公安以死者家属为工具,让他们压法院,围攻律师,完全失去了一个正义、法律守卫者的样子。

出庭作证的警察,谎言连篇,甚至前面一分钟说的,后面就会赖掉。翁其峰同时出现在五份不同地点的笔录中,刘祥伟作为鉴定人员,签名让别人代签,摄像的人说不清楚自己拍了多久的现场勘查录像,提取水壶的人一再改口,鉴定报告,先有结论后进行检测,丁元华在审讯录像中未卜先知,整个平潭公安局隐瞒录像中断一个多小时的情节,对检察院隐瞒真相,对公安部未送原始录像带。

整个福州市公安局在明知自己没有检测法定资格的情况下,为破杀人案进行违规检测,结果摆乌龙。公安部被误导出具的鉴定报告违反案件事实,明明中断一个多小时的录像,认定没有剪辑、整合等技术处理,警察”做政治思想工作“,念斌就咬舌自尽,这种种,无非是就想把冤案变成铁案,因为一旦错案翻了,就会有错案追究,念斌们的命,顶不过自己的乌纱帽。

好在最高法院目前的精神是要纠正错案,国家主席也提出,让每一个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正义,念斌在测谎时因为回答不出国家领导人而被认为测谎不过关,我希望他能记住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在这国度,似乎这能带来好运。

在张律师的努力下,国内最好的质谱专家之一汪聪辉,宋朝锦等出庭,都已竭尽全力,香港的专家莫景权、王友成也付出了很多心血。不用说,念斌的姐姐,为弟弟付出的这八年,我看她早生华发,痛哭流涕。念斌,我们能做的都做了,我祝你好运。

念斌也要感谢福建高院原发回重审的法官魏健、严万辉、池力,最高法院死刑不核准的法官刘书声、魏海欢、吕梅轻。也要感谢原最高法院的肖扬院长,要不是死刑复核权提到北京,念斌已经被执行死刑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是需要一个个体坚守,感谢上述这些人,你们的良善,让人铭刻在心。制造冤案是司法机关制造的,真正纠正冤案,也主要靠国家司法机关,而不是主要靠律师,我相信体制内还是有坚守法律和良知的人,念斌活到现在,就是法律和良知薪火未灭的结果,法律和正义之火,必将熔化念斌的镣铐。

正义在本案中已经迟到,但不会缺席,我们,等待这一天,已经很久,自由念斌。

 

斯伟江
2014
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