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第84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有无疏漏:
简要案情
原告**市**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称贷给被告人民币7万元,而曾否认此事。一审中原告因无证据证明贷款事实而败诉。原告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供1张有“曾双红”签名的收条(以下简称检材),要求鉴定“曾双红”签名是否曾本人所写。经**市公安局鉴定,认定检材上“曾双红”签名不是曾本人所写。上诉方认为鉴定意见有误,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检材送至我中心重新鉴定。
检验过程
检材使用32开工作笔记本纸下半部分书写形成,“曾双红”签名为一人笔迹,正文及落款日期系另一人笔迹。“曾双红”签名运笔流畅、连笔自然,是正常书写形成。与曾签名样本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书写水平、签名组合格式、单字搭配比例、运笔,起收笔动作等特征上表现一致,个别差异点系书写速度不同所致,可作同一认定结论。
至此,应该说我们已经完成送检单位的鉴定要求,
但是工作中发现的诸多疑点引起了我们的注意:1、检材除“曾双红”签名色泽鲜艳、清晰完整外,其余字迹色泽黯淡且有不同程度的洇散;2、检材除“曾双红”签名及指印部位外,其余部位纸张颜色偏黄、发毛、起皱、无光泽且多处破损;3、作为本案至关重要的且是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原告为何不在一审中提供,却要等到二审才出示?
为解释上述疑点,我们对检材作了进一步的检验,发现在紫外线照射下,检材“曾双红”签名及指印部位荧光亮白,而其余部位荧光呈暗褐色,分析系行为人使用化学药剂消褪原有文字遗留的痕迹。故我们作出结论:检材上“曾双红”签名是曾本人书写;检材上除指纹和“曾双红”签名外,其他字迹是将检材上原有字迹消褪后重新添写形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