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7条Ⅲ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86条Ⅰ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Ⅱ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Ⅲ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相关法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的当庭陈述——鉴定人提交的书面材料都是鉴定意见的表现形式,对两者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才能最终确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通过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了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交叉询问的机会,有利于发现真实,也有利于保障辩护权、质证权;即使没有交叉询问,法官对书面鉴定意见和口头鉴定意见的双重审查也有助于发现真相,防止那些无根据、不科学甚至明显错误的鉴定意见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专家辅助人制度,借助于专家辅助人,被告人、辩护律师获得了“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的能力和机会。
背景:我国刑事诉讼法至今仍不允许被告人、辩护律师自行委托鉴定人,也不允许被告方提交独立的鉴定意见;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通常也不被法院准许。
?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的区别?

